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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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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城市、团场确需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审批;(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审批;(三)兵团、师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兵团批准。第八条 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一)经批准的兵团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0公顷以下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师根据兵团委托审批; (二)兵团批次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市)审批;(三)具体建设

    2、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市)批准;(四)城市、团场立项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临时用地由师(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第九条 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自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报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申请第十条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

    3、拟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审核文件;(四)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五)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补偿协议等)。第十一条 批次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团场向所在师提出用地申请。第四章 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编制第十二条 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材料齐全、符

    4、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行政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兵团批准的城市、团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变更至上年度最新1:l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报兵团批准的建设用地只需提供拟申请用地的界址点坐标);(二)师(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土地面积分类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单独选址用地还需提交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验收意见;(三)单独选址项目

    5、用地应附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别,以及符合规划、计划情况。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载明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国有土地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土地权属单位、权属状况、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资金落实、需要安置劳动力的安置途径等情况。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面积、方式、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标准或节地评价论证等情况。第十三条 批次报批的,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6、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供地方案)。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还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第十五条 呈报兵团审批的建设用地,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批次用地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一)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申请用地的依据、区块数量等情况;(二)申请用地现状,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拟用地总面积及三大类面积

    7、,农用地中的耕地需要单独说明。(三)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局部调整(修改)规划,是否有新增用地计划等情况。申请用地的规划用途等;(四)补充耕地情况,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等别、补充耕地的方式等。自行补充的,对应备案的耕地储备库耕地地块编号等情况;委托补充的,说明补充耕地协议签订、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五)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安置途径、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等情况。(六)供地率、土地用途情况,包括向师(市)供地率情况、申请批次用地规划用途;(七)新增费缴纳情况,包括拟申请土地对应等别、标准、金额及符合减免

    8、优惠政策情况;(八)结论性意见,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可否报请审查等情况。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十个方面的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纳入行业或产业规划、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可研及初设批准、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林地审核许可、动工或申请边建设边报批等情况;(二)申请用地现状,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拟用地分类面积,农用地中的耕地需要单独说明;(三)规划计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用地规划计划情况,包括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计划情况。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论证(听证)等情况;落实预审意见情况,包括用地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的一致性、预审中具体意见的落实

    9、情况等;(四)补充耕地情况,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别情况、补充耕地的方式,属于自行补充的,对应备案的耕地储备库耕地地块编号等情况;(五)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安置途径、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等情况;(六)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包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采用供地方式的依据、功能分区、适用的土地使用标准或开展节地评价等有关情况;(七)新增费缴纳情况,包括拟申请用地对应的土地等别、标准、金额及符合减免优惠政策情况;(八)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或与矿业权人就补偿事宜的协商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10、估情况等;(九)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包括信访处理、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等;(十)结论性意见: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可否报请审查等情况。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向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 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有批准权的政府(行政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师(市)审核同意后,上报兵团,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会审条件或

    11、符合缺件受理的报件,及时登记、编号,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受理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件,书面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并退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科室或业务岗位负责牵头会审工作。参与会审的处、科室或业务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牵头会审处、科室或岗位人员在会审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意见,书面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专题会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后,报兵团、师(市)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用地,也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工作。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批准:(一)符合土地

    12、利用总体规划;(二)确需占用农用地且有农用地(耕地)转用计划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补充数量、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师(市)批准:(一)占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二)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占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劳动力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第二十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报兵团、师(市)批准:(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二)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或已开展节地评价论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和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13、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明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期限,经批准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复垦的,应按同类土地复垦标准交纳复垦押金。使用期满后,应尽快恢复土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无力恢复的,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恢复土地使用条件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办文制度。经兵团、师(市)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批准文件。批复文件必须明确用地面积,地类和权属性质;单独选址用地批复文件必须明确土地供应

    14、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得改变规划、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等合法使用土地的要求。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下发用地批复。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师(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由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兵团国有土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规定,符合土地优惠政策。由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按合

    15、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内容公示于施工现场,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 除涉秘项目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受理、审批情况查询服务,公开审批结果。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运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依法批准的土地供应情况在中国土地

    16、市场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兵团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网上申报。由兵团批准的项目用地,在集体会审合格后纸介质报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存查。经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用地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备案。通过国家土地督察在线平台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报备相关审批数据。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的交地、开工、建设、竣工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核验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的有关情况后,出具检查核验意见。项目用地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制度。按月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情况统计与分析制度。按季度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与统计分析情况。第三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审批建设用地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或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9134号)同时废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各师(市),兵团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成员单位。兵团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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