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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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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docx

    1、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 编号:租赁经营合同书2018.09目 录第一条 租赁范围 3第二条 租赁用途 3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期限 3第四条 商铺交付 4第五条 营业时间 4第六条 保证金 4第七条 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第八条 商铺装修 6第九条 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第十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7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8第十二条 续租 9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9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10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第十六条 禁止关联、中介、非法交易 11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11第十八条 条款的相对独立性 12第十九条 合同的完整性 12第二十条 解释 12第二十一条

    2、通知、文件送达 12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3第二十三条 附则 13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13附件一: 商铺平面图 15附件二: 交付标准(含工程技术条件) 16附件三: 商铺交付确认书 18本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2016 年 月 日于中国 江苏 省 苏州 市 吴中 区签订:甲方(出租方):苏州XX置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苏州市XX区邓尉路X号XX大厦北楼XX室电话:0512661XXXXX传真: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苏州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苏州XX区安元路与XX路交叉口电话:189131XXXXX传真:法定代表人:郭XX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

    3、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范围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中国 江苏 省 苏州 市 吴中区 旭辉美澜花园 16-109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208.82平方米。2.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场地,对该商铺及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3.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该商铺 未 设定抵押 。第二条 租赁用途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用于经营 设计、装修、展示

    4、,品牌(营业名称)为 苏州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本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用途、品牌等。如有违反,乙方应按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的违约责任适用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 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期限1. 商铺租赁期自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9年 4 月 14 日(含装修期)。2. 本合同书中所指的“租赁年度”,均系指该商铺自交付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租赁年度。 第四条 商铺交付1. 甲方应在2016 年 4 月 15 日(以下称“交付日”,交付日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

    5、前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应于交付日前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商铺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的商铺以附件二所约定的交付标准为准,并签署 “商铺交付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2. 甲方按交付时商铺的现状交付给乙方,该商铺在交付时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参见本合同附件二,最终交付状态以双方签署的交付确认书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二作为乙方向甲方交还商铺的验收依据。3. 如甲方不能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商铺的,装修期及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甲方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的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此解

    6、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解除后6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对此乙方同意不视为甲方违约并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第五条 营业时间1. 除因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或延期开业外,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后60天内对外营业,否则逾期开业一天,甲方可按每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所收保证金。 2. 乙方须按甲方确定的营业时间保证全年开门营业(甲方同意暂停营业的除外),不可在营业时间内擅自中断、停止营业。如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的情况,则每发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第六条 保证金 1. 乙方需

    7、在本租赁合同签署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56381 元,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2. 保证金的用途:2.1 在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乙方对甲方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时,甲方有权选择从保证金中扣减相关款项。2.2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3 保证金的补足:若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甲方应事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抵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全额,则视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

    8、前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4. 保证金的退还: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且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90日内,且甲方未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前提下,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存在应付而未付款项,则甲方在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完成扣除后,甲方于前述规定的9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以原币种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七条 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1 甲方自2016 年 4 月 15 日(以下简称“计租日”)起向乙方计收租金

    9、。1.2 乙方按照固定租金向甲方支付租金:期间固定租金(人民币)第1年(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0元 /平/天第2年(2017年4月15日2018年4月14日)1.5元 /平/天第3年(2018年4月15日2019年4月14日)3元 /平/天1.4 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的结算周期为 1 个日历季。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首日的_20_日前按固定租金向甲方预付该结算周期的租金,其中首期固定租金于计租日前支付。首期与末期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照该期计租天数计算固定租金。 乙方应将固定租金汇入甲方如下账户(若有变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户名:苏州XX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0、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 1988 6360 5154 XXXX 乙方均应以其自己名义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甲方仅为租赁场地提供方,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或与乙方合作经营或联营。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状况自行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以自己名义定期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2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乙方同意自甲方通知乙方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未交付,此期间的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不得以房屋质量或未交房等理由拒交管理费。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4.22元/月/平方米,管理费采取预付制,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首日的_15_日前支付该结算周

    11、期的管理费, 首期管理费应于交付日前支付。本租赁期限内,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管理费。乙方应将管理费汇入如下账户(若有变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户名: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浒关开发区支行账号:3220 1100 7230 5988 XXXX-XXXX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详细查阅了有关该商铺管理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表示认可与接受3 公用事业费及其支付乙方在租赁期限及实际使用/占用期间内应自行承担该商铺内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费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可能不时征收的其

    12、它相关费用。乙方须在该商铺所在地之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所指定的期限内或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两者以较早者为准)缴付,未及时缴付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甲方代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对于收取的公用事业费,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收据。4. 乙方应承担消费者因使用银行卡、各类消费卡、储值卡所产生的刷卡手续费及其他额外费用。5. 上述费用首期与末期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照该期计费天数的比例计算费用。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第八条 商铺装修 1. 租赁期限内,乙方若需要对该商铺进行任何分隔、改建、增设/移动固定设施设备

    13、等工程(以下称“装修”),则乙方及其选定的装修公司应与甲方/管理公司另行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就有关该商铺的装修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2. 乙方装修前应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用材标准及其他甲方可能要求的文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核未通过的,乙方应及时更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由于前述原因导致的装修延期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乙方还必须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提交与装修工作有关的所有必要的申请,并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及批准文件(如需要),甲方应为乙方报批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3. 乙方的装修工作必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

    14、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施工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甲方/管理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爱护公共区域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确保商场的安全。乙方的装修活动应以对小区和其他经营户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且不得影响其他经营户的正常经营。乙方保证于该房屋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对于乙方在装修施工中的不当行为,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因乙方设施故障、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灾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4. 乙方未经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而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实际装修与甲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若乙方

    15、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 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所有装修工程,在通过甲方/管理公司验收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竣工验收(如需)后方可开始正式营业。第九条 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 租赁期限内,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本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和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处于良好的和可使用状态。乙方发现

    16、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属甲方维修部分的设施设备场地有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公司在合理时间内修复。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甲方负责维修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使用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甲方负责维修部分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否则,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造成其他第三方损失或导致甲方遭受该等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 乙方应对属于其维修及管理的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负有维修保养责任,并对使用这些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的顾客、员工、其他人负有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乙方上述场地及设施

    17、设备发生损害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后不予妥善处理,甲方认为有损社区形象或使用或安全时,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 遇到紧急事件(如楼层内火警、水、天然气等泄露、设备、设施等故障必须立即处理,以避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时,甲方/管理公司可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进入该商铺。甲方/管理公司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 乙方于商铺内存放的物品及财产(如有),乙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保证自行自费投保水灾险、火灾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商品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一切险种,如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对任何事件造成

    18、乙方商品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为此乙方购买的保单中须包含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乙方未购买或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6. 乙方需自行承担租赁范围内所有场地、空间等所发生的员工意外伤害责任、第三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并就此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公众责任险、恪尽保障义务。如因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尽保障义务,导致甲方因此遭到索赔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对甲方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后果进行赔偿和消除。7. 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后,进入乙方商铺,对乙方商铺的使用情况、水电管路等状况进行检查,乙方不得阻拦。对于乙方通过甲方装修验收后的任何改动或部分

    19、设施设备老化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开始整改,合理期限内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第十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1. 甲方保证拥有相当的资格和权利将该商铺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2.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适时作出补充、修订或废除决定。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3. 甲方保证在本租赁期限内不得将乙方的有关商业信息(包括营业额数据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为履行本合同需要或基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要求的除外)。4. 甲方有权在商铺公共区域或其他商铺内根

    20、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乙方不得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新的管理公司,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事后书面通知乙方。6. 甲方无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条件是甲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均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且受让人应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7. 出于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所属母公司无偿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图片、文字或乙方商铺、商

    21、品的图片或前述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组合,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财务报告等用途。8. 租赁期限内,商铺所有权人若出售该商铺,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承诺商铺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乙方租赁权益。9. 若乙方拖欠任何应付费用、款项、违约/赔偿金(如有)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扣押乙方的商品、其它财产或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直至乙方付清欠款,或直接将该等扣押商品、财产以市场可以接受的任何价格进行变卖用作抵偿乙方应履行之上述费用、款项、违约/赔偿金等缴纳义务,或者将应付乙方之款项直接抵扣乙方欠款,并可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及

    22、义务 1. 乙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取得在该商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所需的所有合法证照。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代理文件、商品注册商标证、品牌授权经销证明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能够证明乙方可合法经营的有效文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并确保前述证照文件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就本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文件的变更或新形成的文件,乙方应于获得该等文件后的5日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乙方若需在商铺上设定任何注册或登记信息,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2. 基于甲方统一管理及维护整体声誉的原因,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有

    23、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不法行为,不得在商铺内陈列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走私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允许陈列和销售的物品,不得提供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服务内容。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赔偿予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或停止销售、纠正不当行为,乙方须立刻执行。3. 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商户手册及不时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摆放任何物品,张贴或悬挂任何广告、标志或文字。所有物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乙方的任何行为不得有损于甲方的声誉或影响。4. 乙方在本租赁期限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

    24、义务,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商铺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该商铺交换,或就该商铺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商铺的经营和使用。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甲方无关,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运。5. 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方法或决定。6. 乙方保证不得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有关商业信息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25、外)。对于乙方知晓的甲方的非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乙方应长期予以保密。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第十二条 续租1. 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9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若乙方未按该期限向甲方提出续租的,或虽已按期限提出续约要求,但双方未能于租赁期限届满日的60日前达成一致,本合同即于期限届满时终止。2. 租赁期限内,甲方因招商需要有权陪同该商铺的潜在承租人勘察该商铺,乙方应予配合。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1. 本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撤出商铺内全部乙方物品,将商铺按照甲方交付乙方时的状态(自然损耗及甲方明确表示不用恢复原状的除外,下同)交还甲方

    26、。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经营,只得进行与撤场迁出商铺相关的活动,在此情形下,乙方可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承担管理费及水、电、煤/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还商铺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支付商铺占用费,同时还须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延期交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商铺,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届时该商铺内遗留的所有装饰、家具、设施设备、货品、物料等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以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并有权自行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

    27、乙方追偿。乙方放弃就其中的物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因甲方处置第三方财产而引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代为承担后向乙方追偿。若因乙方迟延归还商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相关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状态交还商铺的,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商铺内遗留的物品,并有权对商铺进行合适的修缮复原,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 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当日,清理完毕与该经营场所有关的由乙方发放的任何消费券/卡、优惠券/卡等凭证,若有遗留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乙方离场后送达到经营

    28、场地的乙方物品或信息,甲方无义务进行转递,乙方应自行上门处理。合同终止后30日内,乙方应自行注销在经营场地上的任何注册或登记,否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照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延迟注销导致商铺下一家承租方无法及时取得相应执照的,乙方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甲方亦有权代为赔偿后向乙方追偿。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2. 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商场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2.1 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2.2 非甲方或乙方

    29、的过错,导致商铺或其所在商场被鉴定为危房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3 如甲方于签署本合同时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事先通知乙方就该商铺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该商铺的;2.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3. 在本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一方可书面通知违约一方解除本合同,但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3.1乙方行使解除权(即决定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无权以经营亏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3.2 甲方行使解除权(即决定单

    30、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A.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该商铺用途、经营品牌的;B. 因乙方的过错行为致使该商铺遭受损坏的;C. 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的处罚的;D.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发生就该商铺进行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他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它一切非乙方自用的行为的;E. 乙方逾期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保证金等任何费用超过15日的;F. 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各种经营手续、证照、批复、许可等或虽提供但在租赁期限内失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还没有恢复有效的;G. 乙方违反本合同

    31、约定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且经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后的7日内,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3.2款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日所在租赁年度3个月固定租金及3个月管理费的总额或人民币 10000 元(两者取其高)的违约金;如果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则乙方仍应向甲方赔偿该等损失。2.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有关费用,则每延误一日,乙方除应支付欠缴的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

    32、用的本金外,还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甲方加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达15日以上的,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向该商铺提供空调、供电、供水和其它管理服务,停止供应期间,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3. 如果乙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或任何其它应付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下简称“欠款”),且在甲方将书面催款通知送达乙方后七日内,乙方仍不支付,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因向乙方追讨欠款或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追索,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甲方为向乙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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