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7479791       资源大小:54.03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docx

    1、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景府发20066号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日期:06-0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

    2、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应实行净地出让,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四)监督检查制度:房屋拆迁所在地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五)拆迁诚信制度: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单位信誉档案,监督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委托合同按期完成拆迁任务,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六)“一站式”服务制度:实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一票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拆迁户。第六条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及协

    3、议,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七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对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承租人,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住房给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房改;拆迁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的,廉租待遇不变。(二)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保证被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购买到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

    4、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安置,差价由拆迁人贴补,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第八条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成本价的经济适用房,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购买。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房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不得单方强制确定。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为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及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价格。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以基准参照价格为基数,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楼层等因素按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房屋成新(即新旧程度)按

    5、照使用年数递减。房屋耐用年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框架结构的60年;(二)砖混结构的50年;(三)砖木结构的40年;(四)简易结构的10年。对接近或者超过耐用年限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不得低于三成。第十二条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实行土地储备拟净地出让项目的房屋拆迁,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第十三条拆迁原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按非住宅用房补偿。(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二)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用房,

    6、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第十四条市房管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第十五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料库,并向社会公示资质符合拆迁估价要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依法拆迁,改进工作方法,做耐心细致的动迁工作。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及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

    7、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第十八条对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久拖未完的房屋拆迁项目,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完成拆迁;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给予补办;对政策不明确但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措施限期解决。第二十条本细则授权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拆分词条 求助编辑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

    8、民政府令 第173号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经200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9、。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明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

    10、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 五、删除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8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根据2009年7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11、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县

    13、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

    14、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书面提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证明资金用途后,由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

    15、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

    16、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17、第十六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18、(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法;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

    19、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外

    20、,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

    21、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22、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

    23、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

    24、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

    25、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六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

    26、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

    27、、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

    28、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