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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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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x

    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 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

    2、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或某县、市、区)。第六条 本团体

    3、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团

    4、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

    5、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

    6、会费收取标准;(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一般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

    7、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五)制定年度财

    8、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理

    9、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

    10、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

    11、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12、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若干名一般不超过6名,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

    13、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一般3-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

    14、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

    15、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6、(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

    17、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18、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19、(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20、,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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