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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样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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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样签.docx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样签合同编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样签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样签近日,受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我代理的是石壁乡高庄村委会。案情简介:许某系高庄村委会柳树庄村民,1998年9月25日农村土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与许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古县人民政府(古县土地管理局)并给许某核发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此后,许某举家迁走,没有告知村委会和生产队,也没有将其承包土地缴或转包他人,也没有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2001年,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手续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于常年在

    2、外居住,不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并不仅村民义务的,将其承包地收回,并按其所在组的村民人口平均分配。2011年,许某向法院起诉村委会及其他10户村民,要求确认村委会及其他10户村民就涉及原告的承包地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法律适用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政策较多,我总结如下:1、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 第七批 ) 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8 年 12 月 18

    3、日 实施日期: 2008 年 12 月 24 日 )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施行5、2003 年1 月3 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7 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056 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

    4、者问7、中共中央多次出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亦于2004 年3 月、4 月连续发出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其精神就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

    5、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6、。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盛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三

    7、、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

    8、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途。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地方人民

    9、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颁布单位】国务

    10、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4-30【失效时间】【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

    11、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矗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

    12、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

    13、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

    14、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

    1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

    16、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

    17、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

    18、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3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19、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我遇到的几个问题: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溯及力,本案判断村委会2001年收回原告的承包地是否合法,能否适用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自2008年失效的,虽然已失效,能否作为判断村委会2001年收回原告承包地合法性的依据?3、一个案件,首先从程序上考虑,再考虑实体。主体资格问题?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诉讼时效问题?4

    20、、物权侵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5、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合同无效后,再请求返还物或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答辩要点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1年村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并发包给周金生等10位村民家庭,由其耕种,那么侵权

    21、时间应该从2001年起算,至原告2011年主张自己的权益已有10多年的时间了。所以,原告起诉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关于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问题本案实质为承包权侵权纠纷,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请求的目的,是要回土地。3、关于

    22、原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问题2001年时古县人民政府为十一户村民颁发了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在2006年以前,承包户要缴纳农业税,从2006年至今,承包户会领取各项农业补贴,我们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这些情况。因此,对于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十一户村民的行为,原告显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村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给11户村民,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23、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

    24、管理条例(修正)(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上缴国家定购任务、承包费或产品、国家税金和其他提留的,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补交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的项目。3、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根据以上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承包费不履行上缴国家定购任务、国家税金和其他提留的,或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涉案耕地,原是原告在99年以前耕种的,1999年原告全家搬迁外地,没有通知村委会或生产队,搬迁后原告对

    25、自己的耕地未向村委会及其他人做出任何转让或转包交代,而且到2001年规范二轮土地承包手续为止这段期间,一直未交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并且从未尽过村民所应尽的义务。根据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应依法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定购粮,承担村提留、乡统筹及义务工和累计工。所以,为了保护耕地,同时完成完成国家定购粮,承担村提留、乡统筹的任务。当时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凡是离村的农民,未交农业税和上缴款的应收回土地,因此,原告的承包地被收回。从原告的承包地被收回到2010年期间,原告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村里提出要继续承包耕地,因此,原告应视为自动放弃该土地。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在规

    26、范二轮土地承包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三、周金生等十一位村民家庭对争议地块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周金生等10位村民家庭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11户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具有了法定的物权公式方式,2、村民已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10多年,其间他们对土地做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如果收回他们的土地,对于他们也是不公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7、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 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

    28、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经常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对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应如何处理?答:一地数包是指,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对一地数包中权利取得冲突纠纷的处理,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一种债权。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实际耕种等方式(交付占有)较之登记领证更具

    29、有公示性,因此更应予以保护。我们认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权利依法登记,则该权利具有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已经赋予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相应的物权效力。因此,解释第二十条首先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如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避免造成恶意抢占带来的消极后果,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

    30、,已经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的强行先占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需特别说明的是,解释之所以未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依据,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1、从法律上讲,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已完备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只有依法登记才具有物权公示的实质意义;2、从调研情况看,确权发证的工作在个别地方还有待加强。四、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其并未实际耕种,亦未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应当予以驳回。五、本案的社会影响本案属于涉及农村基层稳定的土地纠纷案件,在当地很有影响,如果原告胜诉了,那么将会有许多人也会向法院起诉,因为以前由于税负重等多种原因许多人都将自己分得

    31、的田地放弃,离家外出打工。二轮承包时村委会就直接发包给其他人了,现在耕种土地负担轻、获益多,特别是土地已属国家征用范围,都想往回要。当地的基层组织及土地的二轮承包方都觉得压力非常大,特别是二轮承包方,很是疑惑,自己交了那么多年的税,好不容易熬出头了,田还能被人往回要,根本不能理解和接受。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应当先经行政程序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原告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与周金生等10位村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同一土地作了不同登记,并且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2、行政诉讼)。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 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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