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 9008.1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型式和基本参数JB/T 9008.3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JB/T 9008.4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试验方法JB/T 9008.5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主电路限位器JB/T 9008.6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9-06-28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钢 丝 绳 电 动 葫 芦技 术 条 件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wire rope hoistsJB/T 9008.21999代替ZB
2、J80 013.2892000-01-01 实施23 技术要求3. 1 基本要求3. 1. 1 电动葫芦主电路的额定电压为三相交流380V,额定频率为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40)。3 . 1. 2 电动葫芦的电动机(风扇罩除外)、电器装置和按钮开关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942.1和GB/T 4942.2中IP54 的规定。3. 1. 3 对于用来吊运熔化金属、易碎、危险及贵重物品的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工作级别应适当提高,并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 1. 4 采用单层缠绕钢丝绳的电动葫芦须设置导绳器,其性能要求应是:当吊钩下降、钢丝绳上没有其他外作用力时,钢丝绳仍能自由地从
3、导绳器的出绳口中排出来;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对卷筒轴线垂直面的偏角为3时,能正常工作。3. 1. 5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5M。3. 1. 6 接地连接电阻值不大于0.1。3. 2 使用性能3. 2. 1 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JB/T 9008.1的规定。3. 2. 2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的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3的规定。3 . 2. 3 控制箱、按钮装置(手电门)和限位器的使用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6 的规定,主电路限位器应符合JB/T 9008.5的规定。3. 2. 4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慢速不考核)。3.
4、 2. 5 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5%。3. 2. 6 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3 . 2. 7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3. 2. 8 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动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其要求同3.2.7的规定。3. 2. 9 运行小车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其检查要求同3.2.7;在额定载荷下做1/200的爬坡试验时,要求运行过程中无异常现象。3. 2. 1
5、0 在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 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3. 2. 11 在额定载荷和电动机端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动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且电动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3. 3 安全和卫生3. 3. 1 限位器除工作可靠外,还必须具有错相保护的功能。3. 2. 2 噪声:a) 起升机构在额定载荷下工作时,噪声不得超过85dB(A);b) 运行机构在空载下运转时,噪声不得超过80dB(A)。3. 3. 3 温度监控:热控元件的动作温度为16010或17010。3. 3. 4 当带有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正常情况时不起作用;当第一制动器失灵
6、时,它能可靠地支持住载荷。33. 3.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3. 3. 5. 1 机械式超载限制器:a) 综合误差不大于8%;b) 动作载荷不大于1.15倍的额定载荷;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3. 3. 5. 2 电子式超载限制器:a) 综合误差不大于5%;b) 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不大于1.1倍的额定载荷;不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为1.25 倍额定载荷;3. 4 寿命3. 4. 1 寿命a) 起升机构(固定式电动葫芦)在按机构工作级别为M4 的额定载荷作用下,做循环升降运转。起升速度若为单速时,试验运转时间应不少于800h;起升速度若为双速时(双绕组、
7、双电动机组),其快速运转时间不少于800h,其慢速运转时间不少于400h。试验后,所有磨损件仍能继续使用(钢丝绳除外)。b) 起升机构中的电动机和减速器在组合的条件下,应能承受100 万次的空载冲击试验。运行电动机采用惯性轮的方法,应能承受20 万次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时,应利用电动葫芦自配的电器装置,试验过程中可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但不得更换任何零、部件。运行电动机制动片经20 万次试验后的磨损量应不大于1.5mm。3. 4. 2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温升应符合JB/T 9008.3中的规定。3. 5 其他(零部件)要求3. 5. 1 起重吊钩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3.
8、5. 2 应优先采用线接触式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符合GB/T 8918中的绳187 和绳637;其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3 . 5. 3 起升机构的减速器(慢速驱动装置的减速器除外)中杂物在试验后检查其重量Q(mg),不得超过式(1)计算的重量:Q=G2.5 (1)式中:G减速器重量,kg;2.5系数,mg/kg。3. 5. 4 减速器不得有渗油现象。3. 6 材料3 . 6. 1 制造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时,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700 中的Q235A 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25)时,性能不
9、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10 钢。3 . 6. 2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077 中的20CrMnTi 或40MnB;运行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45钢。43. 6. 3 减速器箱体、箱盖和滑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9439中的HT200。3. 6. 4 导绳螺母、铸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438中的QT5007。3. 6. 5 锻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45 钢。3. 6. 6 起升机构减速器的齿轮精度应
10、不低于GB/T 10095中的887 级;开式齿轮应不低于9 级。3. 6. 7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 1239.2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为2 级。3. 7 涂装和外观电动葫芦在出厂前必须先涂底漆,后涂面漆(至少2 遍)。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m,漆膜层总厚度不小于75m。涂漆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漆。不涂漆(或镀)的外露加工面应采取防锈措施。涂层的漆膜附着力采用划格法(刀口间距为2mm)检查,切口交叉处涂层允许有少许薄片剥落,其剥落面积应不大于5%。4 检验规则电动葫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寿命检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JB/T 9008.4的规定,并以机构工作级别为
11、M4作为试验标准条件。各检验项目分别规定如下:4. 1 出厂检验每台电动葫芦必须做到各项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4. 1. 1 一般性检查每台电动葫芦在试验前应根据订货合同或生产计划的要求检查下列内容:a) 结构形式;b) 规格型号;c) 电源;d) 温度监控(仅检查导通情况);e) 绝缘;f) 接地;g) 钢丝绳绳端的固定和缠绕正确性;h) 减速器油位,以及是否渗油;i) 吊钩是否转动灵活;j) 外观的涂装质量和各种标志等。4. 1. 2 空载试验:a) 记录每相电压、电流;b) 限位器的作用和错相保护功能;c) 导绳器的装配质量;d) 目测电动机轴的轴向移动量;
12、e) 电动运行小车的空载噪声。4. 1. 3 额定载荷试验:a) 降压试验(剩余磁拉力在型式试验中测定);b) 测定制动下滑量;5注:当有第二制动器时还应检查其功能。c) 测定起升速度;d) 测定起升机构噪声;e) 记录电流、电压和功率(在型式检验中做)。4. 1. 4 动载试验按3.2.8 的要求进行试验。4. 1.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应按3.3.5的要求检查其功能。4. 2 型式检验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每年必须对每一基型至少抽一台电动葫芦
13、和该基型用的两台电动机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有结论证明,在一年内可以免检。d) 产品长期停产(指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除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动载试验另有要求)外,还应做下列各项检验(必要时可根据用户要求增加项目)。对带有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在上述a)、b)项情况下进行动载试验时,还应对小车进行不少于10min 的往返运行试验。4. 2. 1 一般性检查:a) 测量外形尺寸;b) 各部分装配的正确性;c) 起升高度。4. 2. 2 运行速度的测定和爬
14、坡试验。4. 2. 3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试验。4. 2. 4 在降压条件下测电动机的剩余磁拉力。4. 2. 5 测量电动机温升,并检查其温度监控的动作温度。在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应测量起升电动机在各种不同机构工作级别条件下以及运行电动机在各种不同负载持续率时的温升。4. 2. 6 测量起升电动机的起动和制动时间。4. 2. 7 控制箱、按钮装置和限位器的检查。4. 2. 8 防护等级的检查。4. 2. 9 涂装和外观、漆膜厚度及其附着力的检查。4. 2. 10 主要零件:a) 钢丝绳检查;6有制造厂合格证时可免验。b) 起重吊钩检查;c) 起升减速器齿轮副制造精度检查。4. 2. 11 起升
15、减速器内杂物检查。4. 2. 12 静载试验按3.2.7 的要求进行。4. 2. 13 动载试验按3.2.8 规定的试验载荷和M4级的工作循环方式,试验至少应进行1h。4. 3 寿命试验凡属型式检验中a)、b)、d)项之一者必须进行寿命试验。正常批量生产时,每种基型至少每三年抽出一台电动葫芦做寿命试验;再抽一台起升电动机与减速器的组合,以及一台运行电动机分别做冲击试验。在寿命试验中应对超载限制器的功能和质量进行检验。5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5. 1 每台电动葫芦应在明显的位置上装设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标牌上一般应标明下列内容:a) 制造厂厂名;b) 产品名称;c)
16、 商标;d) 产品型号;e) 出厂日期;f) 出厂编号;g) 起重量;h) 起升高度;i) 起升速度;j) 机构工作级别;k) 运行速度;l) 其他。5. 2 在吊钩装置上应有下列标志:a) 起重量;b) 机构工作级别;c) 制造厂名或商标;d) 其他。5. 3 包装发货的每台电动葫芦应具备下列文件:a) 产品使用说明书;b) 产品合格证书;c) 备件目录(可编制在使用说明书中);d) 装箱单;e) 其他。75. 4 电动葫芦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5. 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6 保证期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电动葫芦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 个月内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