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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02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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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0202.docx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0202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四川省越西县荆越苑世纪城 工程地点:越西县越城镇滨河路与果园路交界 工程规模:十六至二十五层,总面积约20万方,框架框剪结构 总 投 资:陆亿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

    2、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

    3、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

    4、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

    5、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

    6、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

    7、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

    8、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9、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

    10、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11、。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

    12、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

    13、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14、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15、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

    16、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

    17、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

    18、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得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监理依据:1、国家及地方

    19、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验收标准:2、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文件;3、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监理承诺;4、委托人认可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本项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6、委托人提供的依法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合同或协议;7、委托人有关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的义务:本合同项目将在项目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施行,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管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20、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检查落实;5、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7、配合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成的月度工程量,协助委托人做好竣工结算审计;8、审查设计变更经设计、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

    21、试和监控。杜绝不合格材料;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1、全面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旁站监理、现场巡视、抽样检查、隐蔽验收、中间工序验收等质量监控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施公前的计划、准备、样板等检查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负责现场取样工作。12、按工期要求进行工程进度控制,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和进度目标风险防范性对策。及时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参与

    22、处理承包人违约事件,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5、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理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提交,工程竣工后20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建立技术档案,并将原始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业主。17、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对工程的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检查各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是否已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它技术文件资料。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

    23、,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进行维修,对规定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认。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一周内提供一套地勘报告,施工图纸;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承包单位选定后,提供招标文件,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建设及监理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其它资料。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委托人提供适当数量的现场简易办公室。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24、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第九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武汉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员承诺按照标书的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搞好监理工作。监理人承诺严把质量关,坚持头道工序不合格不能入下道工序施工原则,履行每到工序的抽检、复检、验收程序;监理人承诺在整理工作期间,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技术资料归档工作,能随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记录资料。2、若监理人在签署

    25、技术核定或经济签证单等文件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委托人可酌情对监理人进行经济处罚。3、若因监理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期推迟,委托人可对监理人进行处罚。4、若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委托人可根据情况给予奖励。5、监理人员无故脱离工作岗位,可进行经济处罚。6、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承诺派遣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整应提前14日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能调整。7、若监理人员派驻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工作不称职,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更换。8、现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权利不得超过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9、监理过程中,如监理人未按监理工作内容展开工作,经业主书面提出意见仍不改正的,业主有权终止监理业务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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