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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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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

    2、发展;(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

    3、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二)保护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

    4、所需要的要求;(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立 项第七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八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5、函(/请示)(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 3)以及相应电子材料。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九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十条公示结束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并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安徽省地

    6、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全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三章起 草第十二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附件 4)的编写,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

    7、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

    8、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第十五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小组提交的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第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十七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第十八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不

    9、符合规定的,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下达安徽省地方标准审定会通知。第十九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审查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第二十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选择,应由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

    10、一般不少于7人。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审查组。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组对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必要性、合理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附件6)及表决意见(附件7)。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参加单位、主要修改意见、是否通过审查等内容。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有审查组一致同意为通过。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确认。表决意见应由参会专家亲笔签字。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安徽省质量技

    11、术监督局审批、发布。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专家审查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出具书面复核意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 报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报批公文一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电子文本;(四)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份;(五)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一份;(六)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正式出版原文(复制件)和译文。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

    12、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批发布前,应当将标准报批稿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30日。如有异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听证会。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听证被驳回的,方可批准发布。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与安徽省建设和住房保障厅联合发布。第五章备案、出版与印刷第二十九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三十

    13、条地方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告后一个月内印刷。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 1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三)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四)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30日的过渡期限,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14、除外。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收集地方标准宣贯及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三十七条 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复审、修订与废

    15、止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应当不超过5年。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如原起草单位撤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项目和承担单位。第四十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安徽省质量

    16、技术监督局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废止。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报告)皖函(/报告)200号关于等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函(/报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现申请年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报告)如下:主要阐述如下内容,即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

    17、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行业主管单位(盖章)二0年月日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请表(excel表格)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请表主管部门:(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填报人:联系电话:序 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修订代替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完成时间主管部门技术归口单位起草单位附件3: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1(中文)*标准性质 推荐 强制*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

    18、标准号一致性程度标识 IDT MOD NEQ采标中文名称*ICS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环保 安全 卫生 其他*标准领域工业 农业 林业 建筑业 交通业 服务业 其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TC/SC号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技术归口单位3*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主管部门*计划起始年年 月*完成年限年 月承办人姓名电话传 真电子信箱*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主要的强制内容和理由起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

    19、填写项目;注2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3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附件4: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名称任务来源负责起草单位单位地址参加起草单位标准起草人序号姓 名单位职 务职 称电 话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7、

    20、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8、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11、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附件5: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序 号标准条款意 见 内 容提 出 单 位处 理 意 见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会议纪要审查情况:年月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来自、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名单附后),经过讨论推选为专家组长。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

    21、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主要明确关于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准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2.3.4.5.6.7.8.9.10.审查结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1、标准技术内容 符合/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标准 具有/不具有 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4、建议标准 作为/不作为 安徽省 推荐性/强制性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审定委员会一致 同意/不同意 标准通过审查。专家组长: 年月日 附件7: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标准名称主任委员审定时间组织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表决意见电话签名通 过不通过附件8:安徽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安徽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地方标准已于年月日通过了专家审查。经过复核,认为起草单位已经全面采纳审查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已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要求,建议将标准报批稿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专家组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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