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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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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docx

    1、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篇一:我对中华人民共和法婚姻法的认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认识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也是每个人一生中需要思考的问题,婚姻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尤其对于女性,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即使是在思想开放,平等自由的当今社会,婚姻也都是女性生命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因此,一部完善的婚姻法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创建和谐美好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施行,20XX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XX年出台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随着社会生活的

    2、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对之前的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婚姻法主要包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这六章详细介绍了婚姻法的法律准则及家庭组成关系,遗嘱的继承问题,离婚的法律要素,婚后的连带责任关系等等。当然每一套法律都有其值得称赞和尚待改进之处,下面我来谈谈我对婚姻法的具体看法。婚姻法第一章的有关内容如下: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以上

    3、三条可以看出,我国秉承婚姻自由的准则,以自愿,相互爱慕和尊重为前提的人性化婚姻制度,打破了以往买卖婚姻,干涉婚姻的传统思想。古有佳话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奇爱情故事,之所以这段故事可以流传至今,不仅仅只是它自身所赋予的传奇色彩及幽怨情怀,而是它所代表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婚姻制度。自古有一句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就像是与生俱来的一项活动,一种任务,而女性在这个任务中的“天职”即是繁衍后代,所以古又有母凭子贵的说法,这使得多少女孩幸福美满的一身葬送在落后迂腐的制度里。梁祝爱情故事虽然以化蝶双飞为结局,但它不仅打破传统陈旧的制度,成为历史上主张爱情自主平等的典型,同时他也在警醒世人,成为一段千古流传的

    4、佳话,我们对待婚姻应该以自主平等为原则,婚姻不能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家庭是不能长久的,所以古有三妻四妾,一个人不能做到从一而终,当然也不能享受到心心相惜的炙热情怀。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第二条也清楚的表明婚姻主张一夫一妻制,只有给与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才有和谐安定的基础。所以,我认同我国婚姻法的主张平等自由的原则,并且认为这一点是正确的值得国家一直坚持下去的。这是对女性的尊重,人权的维护,是那些还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国家,部落需要借鉴的。婚姻法第二章有关内容如下: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

    5、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今社会是一个人才竞争极其激烈的时代,高智商,高学历似乎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找到好工作的关键因素。后天的学习能够弥补先天的不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提高先天质量却能从源头上改善新生孩童的整体素质。为了保障新生儿的优质优量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近亲及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人是不能结婚的,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相对于以往过早的组建家庭,现行之法无疑是确保结婚双方自身身体及心理健康,只有完善自身身体机能的成长,才有能力去哺育下一代,并且拥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孩子的教育也是有重大帮助的。不管是1981年实行的婚姻法,还是20XX

    6、年对其的修正,我们都看到国家对于家庭婚姻的重视,以及对女性成员的特殊保护,其制定准则打破古时候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尽管其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却没有严重冲击女性权益,我为广大女性同胞为其致谢。但由于经济的增长,时代的更新,社会上出现了“婚姻拜金主义”。“闪婚闪离”现象有增长趋势。于是在20XX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新婚姻法做出了解释三。虽然解释三中明确阐述了离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出资者的财产权利,明确亲子关系认证等优点。但其所体现出的产权高于婚姻的观点严重阻碍了家庭和睦,其过分夸大了“拜金婚姻”的含义,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确存二

    7、心的人的行为,但同时也助长了男性在婚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让其变得无所顾忌,女性自然而然就处于被动地位。这使得原本在职场上处于劣势的女性在家庭中又处于更加的劣势状态。我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点显得有失公正。现在我具体谈谈本人对解释三的不认可之处。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解释的发布的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权,解决了今后在离婚官司上由于财产不明而引发的矛盾,但这项法令的颁布似乎只是简化了律师所了律师的责任,让其在打官司时拿出白纸黑字照念,但是法律似乎遗忘了一个事实,婚姻

    8、是一个整体,一个家庭的破碎不是明确财产的分配就行了。况且财产有物质和精神之分,解释三过分注重物质财产的分配,而忽视了精神财产的投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部法律又怎能判定孰是孰非?解释三中第8条所体现出的“产权登记高于婚姻”的价值观念无疑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夫妻一体,父母子女一体的观念,况且,自古以来,房子都是一个家庭中一笔巨大的财富,现将其归于个人名下,就必定会影响家庭和睦,为其将来的生活埋下隐患,同时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考验,让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如果家庭不在是一个整体,而是财产分明的个体户,那么组建家庭的意义就显得淡薄无力,似乎结婚也只是繁衍后代的一项“天职”。家庭是分不开的整体,法律不

    9、能只听到离婚官场上律师歇斯底里的呐喊“法律不明,证据不清”的言辞,而是要从感性的角度去理解婚姻,让婚姻双方有所依,有所靠,这才是基本公平。其次,新规定的颁布未注重城乡差异,没有认真审度当今社会农村现状。法律在城市中规定,审判,似乎也只考虑到了城市人口的婚姻状况,使得“法律城市化”,倘若有人能深入农村去仔细审查,会发现,尽管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我国绝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仍然实行出嫁随夫的习俗,女方一旦出嫁就意味着她已丧失娘家的继承权,而在婚嫁中一般是男置房,女买嫁妆,但嫁妆多是日用品,在时间的流逝中会不断折旧,倘若面对离婚官司,按照现行法律,女性将会面对被“扫地出门”的境地,女性在婚姻中奉献了自己

    10、大好青春年华,到头来却落得无家可归的下篇二: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装备制造网的笔者也是快要结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关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规定,整理了一些对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释,希望

    11、对各位也会有所帮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因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们一定要学会合理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且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关于买房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

    12、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13、,这其实是对出资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

    14、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篇三:关于对新婚姻法和婚姻的认识和感想关于对新婚姻法和婚姻的认识和感想容和形式上的升华。然而婚姻也必须要受法律保护和制衡,这里我国的婚姻法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可婚姻有时并不能那么完美,有时我们不得已将婚姻与金钱联系起来,种种矛盾渐渐产生,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弥补不足,最近的婚姻法解释三又做出了比较大调整。在这一次次的权衡中,我们总能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思考。离婚新婚姻解释(三)房价责任与

    15、义务。自古以来,人们就对爱情有这无比的歌颂!的确,爱情是美好的,恋爱中的人们总是相信一切都是美好的,因为他们相信一定会有至死不渝的爱情,而且这样的爱情也一定会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的爱情不是神话,是的,这样的爱情是我们所赞赏的,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当然如果我们处理的好的话,大多数人都能牵着爱人的手顺利走到最后婚姻的殿堂。但这并不代表胜利,因为生活对你们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你们的爱情是否至死不渝?是否能够经得住时间的侵蚀,这将会有答案。有的人为什么能够和伴侣白头到老?有的人为什么还没到所谓的“七年之痒”就黯然散场?这看似和法律无关的问题,其实和法律息息相关,许多时候就是人们在不经意间就触碰了法律的底

    16、线,只不过只是一瞬间,时间500一长,人们便会忘却他的过失,当然这种过失是可以原谅的。也有些人从刚开始的犯下小的过错被很快原谅了,或者被掩饰了,但时间一长,一旦暴露,这种过错很可能演变成伤害,有时甚至会上升为悲剧,结果悲凉。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不触碰这看600不见摸不着的底线呢?这无形的规则又时怎样形成的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答问所记载的秦朝的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有关的规定,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700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对人们结婚的条件已经注

    17、意到给出一个明确的限制了。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800,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当时,只要是经过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的倾向。但对900女方的保护还是比较注意到的,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

    18、夫应如何论1000处?应处以耐刑。这其中也提到了一个较为敏感的条文:婚后的财产的分配。秦律规定: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虽然这条明文有着明显的向男倾向,对女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公。但我们欣喜的看到,先人们较早的注意到婚100后财产的分配问题,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这一条又是很稚嫩的,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所有的矛盾,但至少为以后的法律指明了方向,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1980年,婚姻法确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夫妻200双发进行财产约定,可以看出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对财产的处理已经显得非常必要了。但这条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没有注意到保护。到20XX

    19、年,最高法院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修订,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证;另一方面,又贯彻了保护300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这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意义重大。但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各种在原来看来是不可能发400生的事情,都在这个”混乱“的年代里陆续发生了,什么“我老爸是李刚,凤姐等等。我们生活在这个感情日益淡漠的年代,还是提高些警惕为好!富二代,权二代,官二代层出不穷,近几年闪婚日益增长,笔者认为这种种无非不是利益的驱使,但这种利用500自己终身大事来买卖的就似扭曲了自己的灵魂,是非

    20、常可笑的。几年来,房地产也是愈炒愈热,人们一边抱怨天价的房价的同时,一边忍受着,奋斗着。不仅希望能得到一个安身之所,更想完成成家的大任。于是买房子等于娶妻的观念似乎成了一种600潜规则深入人心,这虽然是我们不提倡的世俗,但是越来越多的人迫于压力身不由己地卷进其中,这一点在中上级城市中尤为普遍,可这些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中又算得了什么呢?一些人疲于奔命,追寻幸福,一心想买房,甚至他们的父母祖辈都倾700其之力想帮儿孙们买一套房子,最终房子到手了,可是谁又能保证这是实在的房子又有多高的保险呢,其实几百万的房子就压在了小两口的感情上,夫妻和睦,这就是美满幸福的一家,而夫妻不能接纳对方,到最后自然分道扬

    21、镳,有时候连自己辛苦借债800买来的房子都搭进去了。近几年来围绕婚后的房产问题的种种矛盾逐渐推上风口浪尖,成为许多闲人饭后谈点,这个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问题为什么会频频被人问起,这还和法律有关。针对人们逐渐被质问的法律真空,今年8月12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次有关婚姻法的解释,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缺,但依然招来人们的热烈争议。“解释三”中被人们讨论与质疑最多的内容就是夫妻房产分割问题,而也这正是当前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解释三中明确指出有关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一些办法,就是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而根据此前婚姻法及相关解

    22、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另外一条同样值得关注: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控性。笔者认为无论是此前的婚姻法还是最新的“解释三”,都是在一定阶段的时间内根据人们的生活现象产生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规范

    23、解释。人们不应该奢求其达到完美的没有丝毫漏洞的境界,显然这种状态是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是很难达到的。也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这次的解释感到不满,认为损害了女性的权益,他们认为女性是婚姻中的弱势部分,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但这明显又是对新解释的误读,解释三强调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并没有片面的针对婚姻中的哪一方。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婚姻法都在尽可能的维护到婚姻中每个人的利益,而没有偏向性,同样,解释三也不例外。然而在那些人们不断抱怨解释三某某的同时,是否有真正的质问过自己吗?为什么会走到婚姻的尽头?什么是真爱?难道婚姻就真的和金钱挂上钩了吗?在傲慢与偏见中,作者简奥斯汀以女性独有的细腻的笔触描写了她那个时代的爱

    24、情及婚姻。在这部探讨婚姻关系的作品中,作者着力刻画了几种不同的婚姻和爱情关系,奥斯汀笔下的婚姻,不仅涉及到感情,而且还和经济紧密相关。书中将婚姻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境界:莉迪亚和威克姆的激情之爱,夏洛特和柯林斯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的婚姻,伊丽莎白和达西的为了个人的感情、友爱和情谊的美好的婚姻。显然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的婚姻是傲慢与偏见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二人的结合是真正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的。小说中关于金钱对于婚姻的选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柯林斯牧师和夏洛特卢卡斯的结合了,柯林斯急着完成结婚这项任务,至于结婚对象是谁,对她是不是有感情在他看来这些并不重要,这就导致了后来发生的一

    25、系列荒唐的事。当然,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只能算是“肉欲之爱”产生的盲目激情,简奥斯汀对他们的婚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他们婚姻的失败结局早已注定。通过小说了解,我们也认识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人的感情不得不服从于金钱的无奈,让我们对他们多了一丝理解和宽容。那是否婚姻就是以经济因素作为衡量的标准呢?简奥斯汀以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为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金钱固然重要,“没有金钱的婚姻是愚蠢的”,但是作者也同时指出“没有爱情千万不能结婚”,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无疑是奥斯汀推崇的婚姻模式。的确是这样,金钱不是万能的,婚姻离不开金钱,但是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能存在的!于是为了避免离婚的发生,在婚姻中每个人都应该

    26、注意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认清楚自己的位置,哪些事该做,哪些事必须做,哪些事坚决不能做,在心底都应该有尺寸。多年的婚姻生活或许没有了当年青涩年代时的激情,却平添了几分成熟与安全,我们便应该去好好享受这来之不易的安稳生活,将全部心思放在家人身上。还有应该注意的就是放宽心态,有些事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小事,但在人们的情绪下可能会造成矛盾,这是非常可怕的,但是放宽心态之后,你就会发现生活并没有你想象的那样痛苦,我们同样要把工作中压力在回家之前尽量扔掉,给家人一个向上的姿态,让他们知道这个家事幸福安全温馨的。幸福的家庭不应该是冷漠的,作为家庭成员我们要积极热心的去关心家人,营造温馨的氛围,感觉家的温暖。我们不可能完全去靠法律去维护天下所有的家庭,但家庭的美满却实实在在的把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上。家是世界上最小的合资企业,几个人出资,同样需要几个人去管理。家也是温暖的港湾,当你累了,倦了,家永远是我们最好的归宿!保护家,我们都有责任,然后去好好享受家的温馨。简奥斯汀著.孙致礼译.傲慢与偏见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张伯元: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释。-张琴20XX-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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