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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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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五、加强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监管,推行标后评估和信誉评定制度针对当前评标专家职业水平不高、恶意评标、倾向评标、评标不公和招标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中介机构的会员制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推行招标中介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中介机构市场清退机制,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中介机构市场。六、加大打击力度,明确认定标准和界限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强化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对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1 至3 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实施公告,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秩序。七、加大对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针对当前投诉举报多、查处速度慢、查处取证难等问题,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职责和程序,对恶意或无效投诉举报进行相应的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查处力量,加快查处速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市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

    3、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制度,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j 又、强化标后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查机制严格项目合同签订期限和开工时间,中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签合同的,可视为其放弃中标;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拒不开工的,业主单位可终止合同。加强对投标和履约担保管理的监督,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实行代收、代退。强化标后管理,尽快出台标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业主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标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建立合同履约联合检查监督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4、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九、提高监管质量,引入司法公证制度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材料造假、企业法人失察、投标人自律缺失、投诉举报案件增多等问题,引入司法公证,建立法人到位或授权委托公证机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招标项目(5000 万元4 以上或市重点工程),原则上应邀请投标人法人代表参加开标,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般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可授权委托本企业相关人员,并到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签署具体投标项目的委托授权书,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予接受其投标。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较多的如业绩、信誉等,实行原件审查制、司法公证制和预中标人业绩信誉公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审

    5、查监管质量。十、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十一、强化招投标行业自律,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积极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诚信保证函并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投标诚信保证金要覆盖投标人诚信承诺的

    6、内容和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予以载明。投标诚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十二、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实行信用信息统一公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的行为,对我市招标市场各方主体及评标专家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公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标准,实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告,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公告平台,并与温州市综合公告平台联网,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秩序。十三、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小额工程项目流标频繁,设计等工程服

    7、务类项目招投标流程过长,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机构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出台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对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实行简易、灵活的招标程序,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十四、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规范整治招投标市场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o 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业务科室负责具体相关工作。在整治工作

    8、中,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和本规定要求,及时制订相应配套措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1 、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终审暂行办法4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5 、评标专家标后评估管理实施细则6 、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8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规定9 、关于招投标活动重要资料实行公证的暂行办法10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9、1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12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及公告实施办法13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14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15 、镇、街道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16 、乐清市规范整治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2011 年8 月31 日附件1 : 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工作,及时追究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

    10、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招投标监管工作以及招投标监管执法稽查、服务的全体人员。第四条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核准的招标方式错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招投标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四)项目招标条件审查错误的;(五)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强制其委托招标,或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

    11、强制其自行招标的;(六)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招标中介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而予以审查通过的;(七)备案的招标公告与公开发布的信息严重不符未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八)因招标人资格预审条件把关不严,导致投标人资格不符而不指出、不要求其更正的;(九)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而未审查出的;(十)受理的招投标监管工作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时间的。第六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建立和管理专家评委库和监督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抽取评标专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建立和管理、监督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建立的专家评委库人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二)专家评委库中的评标专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

    12、清除的;(三)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过早,或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当而造成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的;(四)评标委员会人数或评标专家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明显存在应该回避人员的;(六)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有违反规定筛选评标专家现象而未制止的;(七)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不遵守抽签程序和抽签纪律而未制止的;(八)在通知评标专家时因使用不规范语言泄露招标人、投标人情况而未报告的。第七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未通知全部投标人情况下提前开标或变更开标地点的;(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作为

    13、废标而未作废标处理的;(三)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有异议却开标的;(五)投标文件非当众拆封的;(六)招标文件中规定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上未全部拆封的(废标除外);(七)评标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而不制止、报告的;(八)评标时擅自离开工作现场导致评标过程泄密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影响的;(九)不遵守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发表可能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言论的。第八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中标人公示、备案 中标通知书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一)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公示中标侯选人的;(二)公示时间不按规定或

    14、不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三)没有备案 中标通知书 的;(四)备案的 中标通知书 与招标投标的内容严重不符的。第九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整理、保管招投标原始档案或音像资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理、移交资料的;(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阅招投标原始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遗失招投标原始资料的;(四)不遵守资料保密制度,透露招投标过程中应保密内容的。第十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举报及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一)受理投诉、举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移交执法稽查的;(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调查、取证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无

    15、法定依据采取强制处罚措施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处罚措施的;(五)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变更处罚幅度的;(六)玩忽职守,发现招标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在受理投诉、举报及执法过程中,不遵守保密规定,将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投诉举报内容泄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致使投诉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诫勉谈话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扣发全部或部分奖金;(六)调离招投标监管部门;(七)停职离岗培训;(八)予以党政纪处分

    16、;(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造成的影响,过错责任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责任。第十三条一般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四条严重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第七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五条特别严重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第九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六条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

    17、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管理建设单位根据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资料单 的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及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评估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的评估报告作为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根据乐清市优

    18、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 (乐政发 2011 4 号)文件规定,限额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后审批,经审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二)概算审查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的,概算将不予通过,并中止项目的下一步实施工作:1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与初设计图纸严重不符;2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投资组成中严重漏项,严重高估冒算的;3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不符

    19、合当地实际编制办法的;4 、经审查调整后的项目概算,严重超过已批准的项目估算。(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申批表 ,说明理由依据,并按以下程序报批:1 、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在项目概算10 以内并在30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需动用预备费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2 、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

    20、模扩大(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 或在3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发改、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联合审定。3 、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或涉及建设规模扩大(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巧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 或在300 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调整概算。需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

    21、询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包括工程预算审查、招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及合同条款审查。(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按第一条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二)实行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施工技术设计和地质勘察设计已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基本完成,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具备后才能进入招投标工作。(三)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提前7 日报送招标文件终审成员单位审查。(四)政府投资的水利、

    22、交通(含市政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招标中介单位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其他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财政部门应分别选择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互审。(五)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对于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指上述两项内容超过合同价10 或30 万元),建设单位应填写 基本建设项目较大设计变更及隐蔽工程联系单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涉及概算调整的,具体参照第一条第三款执行。其他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地予以计量签证。竣工验收后的签证事项,在工程结算时,将

    23、不予确认。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查管理(一)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未经审定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付清资金。(二)市财政部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咨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确认。(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查的工程结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与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进行跟踪监督

    24、,市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一)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乐清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全市基本建设资金的缴存和拨付,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均应存入乐清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二)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工程建设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要求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及相关报表。(三)市财政部

    25、门对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和各种来源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拨付。(四)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与计划确定的数额和用途一致。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检查,严禁建设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防止财务管理混乱而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对于市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改进。对于建设单位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五)市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

    26、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对于建设工期较长、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单项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决算的审查;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七)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27、八)对已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并批复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清理账务,撤销基本建设专户,同时,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读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有关项目概算、预(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读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28、机关处理。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终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提高招标质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标后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分行业制订并推行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第四条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制订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会同市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完成。第五条市资管办应建立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规范终审程序,提高终审工作效率。第二章终审组织第六条

    29、市资管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文件终审工作成员单位。第七条市资管办负责招标文件终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招标文件终审工作成员单位应确定终审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负责科室及相关人员,并报市资管办备案。第三章终审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实施终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不再组织招标文件终审)。第十条对概算3000 万元以上或3000 万元以下技术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资管办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召开终审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终审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二、周五,各成员单位应安排相应人员按时出席终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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