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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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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四).docx

    1、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四)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 A应归于消灭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

    2、涉及担保数额和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问题。本题中,赵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又因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AB选项错误。D选项因赵某应以保险金提前清偿李某只给予了一种可能性,故错误。第2题下列人员中,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的有:( A出租人B出质人C寄存人D留置权人【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自力防御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出租人、出质人、寄存人均为间接占有人,故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只有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可行

    3、使自力防御权。第3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现甲起诉到法院,则甲最多可获得( )的赔偿。A 2.1万元B 2.6万元C 3万元D 4.6万元【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同一合同既规定违约金,又规定定金的,权利人只能选择适用,或者适用定金条款,或者适用违约金条款。本题中,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适用双倍返还规则,甲最多获得赔偿1万元。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因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权利人可请求增加,增加数额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

    4、失的部分,甲最多可获得21000元的赔偿。此时,甲向乙支付的定金就转化为预付款,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该预付款就可冲抵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未履行,该预付款就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本题中,因5000元定金转化为预付款,属于返还数额,不属于赔偿数额,故B选项错误。C、D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第4题甲的哥哥1997年底去世,留下遗嘱给甲一处房子作新房。甲与乙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3月接到房子并办理登记,搬进居住。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共花费6万元。现二人离婚,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了争议。依法该房屋所有权应:( ) A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办理登记时

    5、,二人已登记结婚B属于甲单独所有,因为甲已于其哥哥去世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甲的哥哥的遗嘱中已说明将房屋给甲和其妻子共有D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翻盖【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取得的该房屋是在婚前,因此为婚前个人财产。第5题下列关于回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回赎是出典人与典权人协商,出典人支付原典价以消火典权的双方法律行为B回赎权的主体只能是原出典人C回赎只

    6、能向原典权人提出,D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回赎的相关问题。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受让人事有回赎权,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人为限,如果原典权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当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第6题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屑。强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

    7、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做担保。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B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C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D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

    8、,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存单质押问题。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存款单所记载的权利为证券债权,该债权与证券不可分,虽然本案张某所持存款单系单位公款所存,但存款单上记载的权利人系张某,故张某有权以该存款单设定质权。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将财产设定质押,质权人可基于善意而取得质权,然而本题中,张某并非无权处分,故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本题答案为D。第7题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

    9、履行方式。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甲上门拉货B应由商场送货上门C应由甲上门拉货,但拉货费用应由商场承担D应由商场送货上门,但送货费用应由甲承担【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方式、履行费用问题。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习惯确定。在向商场购买大型家具的履行方式的习惯问题上,一般采送货上门方式,同时依照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故本题选项为B。第8题甲,乙2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

    10、一定损害。对此:(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财产致人损害属于不可分之债,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题甲、乙、丙3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白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

    11、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本题中,甲在3个月前就通知乙、丙,乙明确放弃,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巳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甲已将份额卖给了丁,且接受丁丁交付的款项,表明份额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丁,交付已经完成。其父是在知道甲转让份额后,欲取得该份额,因该份额已经转让给丁,故甲父不能取得该份额所有权。本

    12、题正确选项为C。第10题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撤销权的标的问题。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实施的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是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在实务中,这些行为具体包

    13、括:(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6)债务人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7)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抵押给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撤销权的标的应是财产行为,而且应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不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标的,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放弃赠与。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也不得撤销,如收养行为、婚姻行为。本题中,A选项属于债务人不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故不得撤销

    14、;C选项与A选项相同,故不得撤销;D选项属于身份行为,不得撤销。只有B选项属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故属于撤销权的标的。第11题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条件问题。宣

    15、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冯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冯某所在单位只与冯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九第12题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给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

    16、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人的职责问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但管理和教育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违反了管理和教育的本质,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执的财产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但甲未患精神病时所实施的赠与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监护人无权予以撤销。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非诉行为,应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C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修缮等改良行为

    17、,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做D选项正确。第13题某甲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修理部,但修理部的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则其因修理部而产生的债务应以谁来清偿?( ) A其个人财产B其家庭财产C其夫妻共有财产D其婚前个人财产【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与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不

    18、发生联系的,其债务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个体工商户虽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但是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其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而选项C则不全面。若某甲所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人员仅限于其妻子(不包括未成年的孩子),则可以选C。但若和公婆或其他亲属住到一块,也用修理部收益供应他们生活开支,则选C就不准确了。B则更全面,应人选。第14题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设备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

    19、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B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C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D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

    20、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第15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答案】 :D 【本题分

    21、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而未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本题选项为D。第16题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王某有一处住所在某区1号,刘某也有一处住所某区6号。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 A某区1号B某区6号C某区7号D某区8号【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住

    22、所问题。未成年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故王甲的住所为某区6号,因为刘某为王甲的实际监护人。第17题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和非不当得利的区分标准问题。本题A选项不为不当得利,因为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视为提前偿还债务;本题B选项不为不当得利,因赌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赌资应予没收,而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本题C选项不为不当得利,养子女对生父母虽无赡养义务,但依伦理原则,其对生父母所给付的赡养费应视为履行道义义务。本题D选项

    23、构成不当得利。第18题王岚,16岁,高中学生。其外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王岚2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购买。王岚的父亲便以王岚的名义用该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A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B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C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指定代理D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区别问题。王岚为未成年人,其父为王岚的法定代理人,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重大法律行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本题选项应为A。第19题张某于1997年

    24、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过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采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歉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

    25、张某协商【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的相关问题。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本题A选项不正确。代位权不是扣押权,故本题B选项不正确。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故C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故D选项正确。第20题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A本票、支票和股票B汇票、支票和提单C债券、股票和汇票D债券、支票和汇票【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的区分问题。股票属于股权证券,提单、仓单属于物权证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债权

    26、证券。第21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屑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B丙受甲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C丁受甲之委托接受赠与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代理行为的理解问题。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应予注意的是,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法律意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本题中,A、C、D选项均具有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意义。B选项不具有法律意义。第22题公民甲失踪已满15年,其配偶、父母、子女和甲所在单位领导研究一致同意申请宜告其失踪。根据法律规定,谁无

    27、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申请?A其配偶B其父母C其子女D甲所在单位(无债权债务关系)【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资格问题。依照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配偶、父母、子女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具备申请人的资格,甲所在单位(无债权债务关系)与甲之间只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其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第23题某甲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修理部,但修理部的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则其因修理部而产生的债务应以谁来清

    28、偿?A其个人财产B其家庭财产C其夫妻共有财产D其婚前个人财产【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与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不发生联系的,其债务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个体工商户虽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但是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其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而选项

    29、C则不全面。若某甲所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人员仅限于其妻子 (不包括未成年的孩子),则可以选C。但若和公婆或其他亲属住到一块,也用修理部收益供应他们生活开支,则选C就不准确了。B则更全面,应人选。第24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邀请朋友唱歌B去宾馆喝茶C签订承揽合同D要约【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特别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道义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单方行为。本题中,邀请朋友唱歌

    30、、去宾馆喝茶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为单方法律行为,签订承揽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要约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要约人发出要约,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在要约的期限内擅自变更要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5题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池塘中的鱼。第26题甲乙结婚后,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甲之母疑乙有婚外情,遂代替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鉴于乙可能有婚外情,甲之母可以甲之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甲乙之离婚诉讼B鉴于甲已成为植物人,乙虽为其监护人,但不能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甲之母可以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C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D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参加乙提起的离婚诉讼【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本题中,甲成为植物人后,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应由其配偶乙担任其监护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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