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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场建筑设规范座椅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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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场建筑设规范座椅Word文件下载.docx

    1、 5 观 众 厅 5.1 视 线 设 计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

    2、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

    3、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 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

    4、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

    5、志。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6、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 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 的台阶。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 8.2.4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 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 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

    7、端不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 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 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 级材料。 8.2.10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 消

    8、防给水 8.3.1 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 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 超过1500 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 超过15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3.4 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

    9、规范第8.2.1 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按本规范第8.1.1 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 按本规范第8.1.1 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5 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 的规定执行。 8.3.6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

    10、装置。 8.3.7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有关规定执行。 8.4 火灾报警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声 学 9.1 声学设计 9.1.1 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

    11、程。 9.1.2 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 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 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表9.2.1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 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12、9.2.3 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 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 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表9.3.1-1 2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 的规定: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表9.31-2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 座观众厅。 9.3.2 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

    13、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 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 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9.3.5 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执行。 9.4.2 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甲等NR25 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NR30 噪声评价曲线; 3 丙等NR35 噪声评价曲线; 9.4.3 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

    1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 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5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闸、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 扩声系统设计 9.5.1 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 的要求。 9.5.2 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 其 他 9.6.1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 的规定。 剧场辅助

    15、用房声学要求 表9.6.1 10 建筑设备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 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

    16、符合表10.2.5 的规 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10.2.6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 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 量可按0.02m3/人h 计算)。 10.2.7 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m3/人h;乙等12m3/人丙等10m3/人h。 10.2.8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 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10.2.9 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 剧场的

    17、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

    18、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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