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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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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Word文档格式.docx

    1、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立

    2、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在这里我想首先强调一下有关于“保守”的概念,本文中所提到的保守并不单单指是思想的陈旧、对于固有模式的追捧,此处的保守更多的是强调关于对大学生思想的认知。 草草数万字结束了我的大学毕业论文,结束之后才发现原来需要思考的东西还有很多。不仅仅是关于大学毕业论文的内容,更多的是对于一种“态度”的思考。 很庆幸的一件事情-在大学即将结束的时候我终于在学业(不敢称其为学术)上选择了自己喜欢的方向,思考了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但,十分不幸的是-我在自己喜欢思考的问题上不可避免的重新回

    3、到了原有模式的禁锢与限制。 某人说:“研究生都写不出什么东西,本科生能写出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的确,现在的教育模式(我并不是批判此种教育模式)让我们学会的更多的是“模仿”,而并非由思考引发的创新。此时可能会有人发出反对的声音:“大学里不是也有有能力的人发表论文么”,“人家怎么就学习这么好,你学习不好是你自己的责任”,“你就这样吧,你也想不出什么道理”诸如此类的话语。 我承认人的差别性,但是在早已不是“精英教育”模式的今天,大学生如何在大学里成才或是仅仅说“我-如何在大学里成才”,成为了我思考的主要问题。毕竟现在的大学生活就像“大锅饭”一样,做什么都是“一群一群”的,但

    4、多少学过点儿经济学的人都明白,一旦人们的行为出现了集群现象,那么人们获得的利益就会越来越小。上大学不是我们人生的目的,只是我们实现人生理想的一个阶梯。 大学里多少有点儿“成就”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懂得-思考。但是,也不排除很多人只是在按照一种“被动的模式”进行发展而已。前一种人会在进取中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自我,而后一种人也只会为自己眼前的成绩而欣喜若狂。 思考是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引申出的创新才是人生的转折点。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的特殊性,我们学会的不应该是如何走别人的路,而应该是怎样提炼他人的人生走好自己的路。 大学毕业论文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尚且不提直接拼凑抄写之同学,我们只

    5、讨论关于自我撰写的那一小部分。 大学四年第一次被老师认认真真的指导论文,第一次和老师正正经经的探讨关于论文中的问题,其实,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但是,这种享受也仅仅是一种短暂的美好回忆。 与毕业论文相比,我更喜欢在日记中抒写很多我对于经济现象的思考。其中原因有四: 1、有些人认为我们缺乏创新意识,缺乏思考,根本就不会写出什么好文章。或是说,写出来之后,除了身边三五好友可以互相讨论,我们没有更加激烈的思想交锋的战场。 2、抄袭的模式已经固定在了很多人的头脑当中,除非是学习成绩“拔尖”的学生,否则就算是你思考良久的文章也会被当做是“参考”他人文献而拼凑出的“成果”。 3、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为了答辩之后

    6、顺利毕业,所以面对毕业,大家都是风险的回避者,“安全第一”成为了论文撰写的“指导思想”。 4、论文需要层层审批,句句需要斟酌,篇篇需要把关,可以说,很多思想是不能直接出现在文章中的。 综上所述,这就造成了很多同学的文章缺乏新意,缺乏思想,就像是包了一层皮的骷髅。 我和很多同学讨论过关于文章撰写的问题,一部分人想过要自己写,但是更多的人因为“麻烦”而最终放弃了大学中最后一次自我思考的机会。 这是一种遗憾,也是一种悲哀。四年的第一次“学术探讨”竟然是即将毕业的时刻。 格瑞姆.汉卡克在上帝的指纹中阐述了一种关于他写作的态度,即:即使文章中出现缺陷,也不要轻易的去否定和更改原有的文章,最好的事情就是把

    7、自己的思想重新抒写,然后作为原有思想的补充。这种观点是我十分欣赏的,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思考了许多问题,但最终不得不因为篇幅问题删减了很多很多。 文章需要一种完整性,需要一种思考的连续性。当然,为了大学能够顺利毕业,我也只能很无奈的“破坏”自己思考的产物。 很无奈。 我不满意自己写的毕业论文,作为毕业的工具他够格了,但是作为自己“思考”的产物,他还差的很远很远。 我承认,我只是一个缺乏社会经验,还处在凭激情思考问题层面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而已。但是,我可以在我自己的“地盘”尽情的思考我自己的人生。 创新需要他人认可么?努力需要他人认可么? 我们现在做的一切需要他人的认可么? 答案是肯定的,但我

    8、也相信,这种认可是少数的,也许只有自己-这一个人。 最后一句话,送给身边的几位好友:别太在乎周围人的看法,除了考虑某些问题以外,我们还是应该思考思考经济学里的那句名言“逆经济风向而动”。 好了,思考到此为止。论文出处(作者): 煽情de毕业论文致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 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9、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18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

    10、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 2018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18年7 月这笔交易。 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425 克没有异议。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不知道联系的谁,其只是帮助点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250 克和125 克持有异议。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

    11、要求。 二、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 (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2018年8 月份,王&、孟&、来&等人驾车至湖北省武汉市联系被告人张&购买冰毒,经张&安排,被告人李&售给王&等人冰毒425

    12、克。王&和来&回到徐州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了7.5 包冰毒。回来后发现调换回来的冰毒依然质量孬,大量参假。 起诉书指控2018年8 月23日,孟&和被告人张&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安排被告人李&通过宏基客运站将250 克冰毒伪装在微波炉包装盒内托运至连云港。和孟&取回冰毒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冰毒。从被告人李&处换回的调换的六包冰毒案发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8%. 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

    13、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李&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 、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李&。 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张&,被告人李&在2018年9 月9 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今年三四月份,张&让我拿钱合伙做贩毒生意。我说我没有钱,她说没有钱就算了。张&当时在和附近的人

    14、做冰毒生意。最先开始是今年春节过后… 2 、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李&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张&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被告人张& 3 、被告人李&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被告人李&在2018年9 月2 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问每次张&给你提成多少?答没有提成。到案发时,被告人张&也没有给李&分过一分钱。 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是被告人张&联系的。在下线方面,证人孟&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在2018年3 、4 月份,其是通过小辉认识被告人张&的,当时称呼她为大姐,后孟&又把被告人张&介绍给王&等人,在他们的证词中都

    15、有印证。在上线方面,在被告人张&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到:你讲一下冰毒和麻古的来路?其回答:我都是从小名叫英子的女子那买的& 5 、被告人李&是受被告人张&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也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买的冰毒是怎么处理的。我买的冰毒主要是卖给徐州人了,我亲自卖给徐州人两次,后来我住院了,我安排李&卖给徐州人五六次。在孟&、王&等人的证言也得到了印证。 6 、被告人李&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拿瓶子、点钱。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

    16、中,货源是被告人张&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二项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

    17、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综上,被告人李&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

    18、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比较大 ,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本案被告人李&一是从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李&

    19、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在适用死刑上始终采用少杀慎杀的原则。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不复生,断不复继。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同时,经调查研究显示,每判处适用一次死刑,就会有十二个与被执行死刑的人有关系的人对社会增加仇恨的情绪,适用死缓,也更有利于团结犯罪人的亲属,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系从犯,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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