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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毕业论文《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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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毕业论文《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档格式.docx

    1、一、绪论(一)、研究背景 随着低碳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新的“绿色金融”产品,已成为保险业开辟新市场和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损害问题,我国却尚未建立起有实质意义的绿色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中所占比例还不到3%。总体来说,绿色保险在我国的试点并不成功,主要原因是绿色保险在试点地区基本上釆取的是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已远不适合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因此,研究我国绿色保险经营模式,既有助于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化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综述1、国外综述 早在上世纪60年代,随着国外发达国

    2、家一系列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对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侵权和赔偿问题也成为国外发达国家研究环境问题的一部分。 在二十世纪初,由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关于环境污染的经济学理论,他认为外部性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存在着边际社会产品和边际私人产品的差异,是基于市场机制的边际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边际成本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提出通过征收“庇古税”能使外部性内化,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成本,让企业对环境污染承担一定的责任。科斯认为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并不是市场机制的产物,而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楚所致;要想降低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产权制度,通过建立以市

    3、场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使得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干涉市场,从而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Martin(1986)认为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建立和环境保险制度的相辅相成是最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只要在环境方面建立适当的法律,绿色保险就能够很好的运行,成为环境风险管理的有力工具。Patrick(1990)的观点认为政府颁布和实施的公共政策也会对绿色保险的市场供求产生影响,他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投保方式的创新等方法来应对政策的变化;对于政府要想解决绿色保险市场供需不对称的现象,只有适当的修改不适合保险公司提供绿色保险产品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2、国内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

    4、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的事后处理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根据环境保护部资料显示,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危期。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因此国内不少学者都对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做出了研究。章金萍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保险(2006)在文中提出基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背景来构建“绿色保险”体系。他提出“绿色保险”体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绿色保险理念、绿色保险消费和绿色保险营销这三个方面。卢爱珍在我国发展“绿色保险”的经济学分析(2008)一

    5、文中指出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绿色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内部化的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发展“绿色保险”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的问题。同时,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指出绿色保险的发展能够扩宽我国责任保险的市场,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新的增长点。董玉荣绿色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008)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了绿色保险发展的经济学基础,提出:发展绿色保险,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绿色保险的法律制度;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政府积极引导为主要模式的绿色保险制度”。李佳欣中国绿色保险制度研究(2009)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来研究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基于我国发展现

    6、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并引入巨灾风险证券化制度,采用分步走的政策战略更为有效的分散风险。二、绿色保险的理论概叙(一)、绿色保险的内涵1、绿色保险的相关理论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在污染事故后对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为了使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迅速的救济,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其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绿色保险的主要作用有:一是能有效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

    7、生产;二是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三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和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目的,实行绿色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绿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2、绿色保险的特征 (1)不确定性 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要复杂的多。因为,投保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伴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时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例如发生在 2010 年七月的中石油大连输油码头爆炸事件;有时是积累性的污染性,如 2010 年相继发生了江苏大丰、四川隆昌、湖南嘉禾、等 血铅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涉及环境因子的自然作用,有些还可能是累积迁移转

    8、化的过程。由于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客观存在,对于环境侵权时间的认定往往难以把握,侵害时间的不确定性往往造成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限内的污染侵害无法判断。因此,绿色保险往往与环境侵害制度联系较紧密,只有根据环境侵害认定责任范围,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才能随之确定。(2)非格式化 由于不同企业在进行生产时所污染的对象不同,因此保单对于承保企业的污染责任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存在的承保的污染对象有:水污染、土地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核污染和噪声污染等,这些污染对象都各自有着自身的特点,有的波及范围广,如水污染、核污染和大气污染;有的治理时间久,如固体废物污染和核污染等。这

    9、些环境污染对象都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事故,它们往往涉及的赔偿金额巨大,且产生环境侵权的原因也往往比较复杂,对保险人的处理技术也要求较高。因此,由于不同的环境事故具有特殊性和投保标的物的差异性,使得保险公司不可能采用统一的保险格式来承包绿色保险。保险人在承保此风险时往往要根据其投保企业的不同特点,根据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风险指数的不同,针对该投保企业进行科学的评估,然后再拟定合适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在关系到保险费率、赔偿数额和责任范围以及免责条款等这些主条款时,保险人更会根据不同企业性质慎重拟定。(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性1、绿色保险的社会功能(1)具有商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绿色保险是

    10、商业保险的一种,在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方面更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环境污染呈现出波及范围广、损害范围大的特点,一旦事故发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消除事故的影响,甚至还要花费巨额的资金对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在目前国内企业普遍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索赔。由此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存在。绿色保险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减缓这种矛盾,在权责明确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作出赔偿就不会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因此,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在彰显“社会稳定器”方面比其他商业保险更具有独特的优势。(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功能 商业保险最重要得功能之一就是赔偿和救济功

    11、能。它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提供补偿或救济,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生活或生产得以继续。绿色保险同样具有污染损害赔偿功能,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介入确定环境侵权责任,根据绿色保险保单的规定,保险企业对于被遭受环境侵害的受害人第一时间作出赔偿,以此来弥补受害人在污染事故中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此外,对于较大事故的环境污染,往往索赔和事后环境恢复金额巨大,投保企业可以把这一风险通过投保绿色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财力解决企业赔付力不足的问题,避免了企业因遭受巨额赔付而导致企业破产。 (3)污染减排的经济激励功能 绿色保险的出现为从事有害环境生产的企

    12、业和个人提供了种种激励和引导。目前,在新一轮的绿色保险试点阶段,我国采取的发展模式为以市场为导向、自愿投保为主的商业化模式,力求通过市场来解决绿色保险的发展问题。通过政府的政策指导,推出试点意见,利用政府行政手段以外的经济手段来促进潜在污染企业或个人的环境行为的改变。除了政府为大力推行绿色保险的发展鼓励企业投保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补贴外,通过绿色保险弹性费率的设定,根据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对于高风险的企业设定高的保费率,对于低风险的企业设定较低的保费率。因此,对于理性的企业来说,为了减少投保成本,必须要在经营中采取更为严厉的污染管理措施或者采用更为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从污染物产生的

    13、源头上下功夫,以此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2、建立绿色保险的必要性(1)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 近年来,我国已进入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阶段,环境风险逐渐凸显,但环境风险控制总体上还很薄弱。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污染有:水污染、废气污染、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 年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 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135 起,比上年增长22.7。2009 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171 起,比上年增加 26.7。此外,重特大污染事件频繁发生,

    14、仅 2010 年就集中暴发了千岛湖污染、紫金矿业废水污染以及大连输油管爆炸等恶性事件。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环境治理的投资费用也在不断加大。反映出我们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压力。由于目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感不重的情况下,虽然企业缴纳了一定的排污费用,但支付环境污染的总金额远不足于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直接损失,很大一部分都需要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尤其是当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绿色保险的发展不仅能有效的转嫁企业的环境风险,当污染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索赔,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环境治理的财政负担。从长久来看,发

    15、展绿色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情。(2)发展绿色保险有利于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受害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在加强。但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寻求赔偿,可环境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点,受害人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赔偿,且即使受害人胜诉,但有时会因为侵害人的赔付能力有限和“执行难”等原因,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足够的赔付。绿色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绿色保险属于第三方责任保险,一旦企业投保,那么企业由于发生环境侵权而导致的赔偿风险就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在一时间认定侵权责任,并且及时的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从而避免了受

    16、害人所获得赔偿的长期化和复杂化局面,由此减少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概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我国绿色保险行业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实施背景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我国,7555 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那么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及赔偿问题势必会随之增加。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机制的缺失,企业承担赔和清理责任的缺位,导致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索赔,易引发社会矛盾,政府常

    17、常为企业善后处理,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也助长了“企业违法污染,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思想,将更加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这种现状必须要改变,因此,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二)、绿色保险发展的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开始试点,主要对于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污染承保。由于承保范围过窄且保费率较高,试点期间只有几十家企业投保,市场范围较小,赔付率也较低。后来到 90 年代中后期该产品退出了市场。 第二阶段以 2007 年 12 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

    18、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正式启动了我国绿色保险新一轮的试点工作。意见提出在“十一五”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 第三阶段,2008 年环保部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本次会议确定了以江苏、湖北、湖南、上海、重庆、辽宁、深圳、浙江、云南 9 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

    19、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各试点地区政府、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当地政府给出指导意见,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相互配合,保险公司积极着手绿色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三)、现阶段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试点情况 截止到 2013年初,试点工作开展已有五年时间,在个试点地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以及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各部门相互配合,部分试点省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1、各试点地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推动情况 湖南省在 2009年推出环境产品,确立了化工、有色、钢铁等20家重点

    20、企业,积极引导并组织当地保险公司主动到试点企业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产品说明。截止到2012年初,确立的20 家重点企业中,已有 11家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其他企业也表现出投保意愿。在 2009 年湖南省政府批转了湖南保监会和省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鼓励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在 2013年争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区试点企业力争 2014年底前全面投保;湖南开展试点以来,已处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 10 起,理赔金额 69.18 万元。湖北省于 2008 年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武汉城市圈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期间,武汉市专门安排 200 万资金作

    21、为政府引导资金,为购买保险企业按保费 50%进行补贴。2011年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等五家企业与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为大力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力推给试点企业保费补助或奖励政策:按照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 4050的比例补助给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深圳在 2009 年底至 2010年初,开始试点工作,确定环境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首批试点单位。第一批共有 10 家企业参保,占到深圳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总数的 80。每年投保额共计 30 余万元,赔偿限额为 2600 多万元。截止到 2012年底,在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较早、力度最

    22、大的云南昆明,已投保的企业有 42 家,占应投保企业总数的 8.9%。2、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反映情况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还属于自愿性质,企业对于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反映各有不同。例如,跟据云南保监局的材料显示,自2009年10月21日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正式签署全市第一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以来,截至 2011 年 1 月底,与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的企业只有 31 家,占到排污企业的 7.8%。 最早推出两款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华泰财险,在河北推出近两年时间,全国仅有几家企业投保,而没有一家是河北企业,大多数企业还处于观望态

    23、度。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出之时,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给予支持,但建议不宜把大型的化工企业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范围之内,这些企业由于财力雄厚,并且已本企业内建立有安全生产赔偿基金,并对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持怀疑态度。 重庆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在重庆企业对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兴趣普遍不高。认为自身企业完全没有什么环境风险,不必要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并且已政府要求已购买其他安全责任保险等类似险种,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增加企业成本负担。 还有的企业认为,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的赔偿和遭受的罚款都不能少,在买环

    24、境责任保险显得多余,增加了企业成本负担。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离试点开展仅两年多时间,相应的资料和数据还不完整,笔者并不能收集到完全准确的数据来反映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具体情况,但从近两年多试点地区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虽取得阶段性的进展,但在试点过程中仍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分析(一)、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我国目前共有 52 家财险公司,其中 34 家中资公司,18 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 11 家,占财险公司的比

    25、重为 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 2 家。 从产品的种类来看,以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意外渗漏及污染保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责任保险居多,而对于大气污染责任保险、噪声与震动污染责任保险、核辐射污染及放射性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的不多,甚至还处于空白。由于开展绿色保险会涉及到众多复杂性和技术性的问题,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较晚,并没有相应的历史数据积累,在风险发生的概率测算方面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有些保险机构受到自身财力和赔付力的限制,往往不敢轻易涉足绿色保险产品的开发。并且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评估难度较大,要求的技术较高,目前我国的评估机制存在缺失的情况

    26、下,对保险公司事后评估造成很大的麻烦,导致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对大规模的开发绿色保险产品还持观望态度。这些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绿色保险的供给不足。 此外,绿色保险的需求不足,是导致保险公司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最早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并且力度最大的云南昆明为例,2009 年 10 月 1 日昆明市政府发布昆明市政府公告要求滇池流域 2920 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污染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 340 家企业应当投保绿色保险。但截至到 2010 年底,投保的企业仅 31 家,其他企业还处于观望态度。(二)、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

    27、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此外,我国的绿色保险又采取自愿承保的模式,法律中并没有强制规定;缺少了法律支撑的绿色保险,难免会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即使规定了,由于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存在对于当地的利税大户,往往采取比较“包容”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并且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缺失,企业来说赔偿压力不够大。因此以上原因造成了企业缺乏参保绿色保险的动力的原因之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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