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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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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doc

    1、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还不够一致。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立法意图 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 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尽管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

    2、论了多年,但迄今没有统一的意见。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少模糊,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混乱不堪的状况,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 一、我国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欲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研究清楚立法上创设这项制度的意图。我国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维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偏重第三人义务,轻视第三人权利,过度保护本诉当事人的利益,此类现象在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实务中屡见不鲜,其根源就在于司法者忽略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首要目的。诚然,这不应完全归咎于司法者,因为法学界未能提供统一的、理论上能够自足的观点体系。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保障无独

    4、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仍未将其上升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首要目的之高度。 (二)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避免裁判矛盾是一个理想化的司法目标,从公布裁判的社会效果看,公众认为保持裁判一致是司法公正问题中应有之义,若有裁判矛盾即属司法不公。然而从作出裁判的法律程序看,裁判矛盾有时确实不可避免,但并不能认定必有裁判错误。裁判矛盾现象在国外也不少见,例如,1995年加州高等法院认定对辛普森杀人的指控不成立,裁决辛普森无罪;而1997年加州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意即辛普森杀了人),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受害人家庭合计3350万美金。对于辛普森两案出现典型的

    5、裁判冲突问题,美国法学教授认为,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二者并不矛盾。 (三)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与本诉的法律关系有牵连,其与本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一次诉讼中加以确定,无需让本诉的被告向其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以实现一次诉讼解决两个甚至更多纠纷的效果,并避免裁判矛盾。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略的规定,忽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应有的诉讼地位。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仅仅辅助一方当事人,以被告的主张为转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法在本诉中作出独立的诉讼行为,

    6、只能以被告的诉讼行为代表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也不得与被告的诉讼行为相抵触。在这种诉讼结构下,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没有程序正当化依据。 二、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当前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条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三个条文,极为简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且常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司法实践而言,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清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7、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内在冲突。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论点都可以找到立论依据,致使人们在审判实务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看法各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导致诉讼权利义务没

    8、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司法解释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之规定,未加任何限制地适用于所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其适用的时间跨度亦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在适用的诉讼主体、诉讼阶段以及其他适用要件上均无特别的要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则“明确暗示”:一, 只有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此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当事人诉讼地位只能始于人民法院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9、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之规定实际上删除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 款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诉讼地位所设置的所有前提条件。 (三)不利于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了的诉讼中,第三人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丧失了选择权,甚至无权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有不少限制,如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远远打破了过去的时空局限,一起经济纠纷有时涉及到好几个省区,如何确定管辖,直接关系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切身利益。这对于被强制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

    10、权第三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三、对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置的建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诉讼经济原则设立的,然而片面追求诉讼经济或片面强调第三人诉讼权利都有悖于这一制度.前者容易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滥用,后者则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但是,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最高价值,效益还只能视为诉讼的第二价值。正因为如此,严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认定,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极其必要的。为确保认定准确,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除了提高司法干部本身素质外,还必须有健全的程序保障制度和补救措施。为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建立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11、人的程序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将民诉法第56条修改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申请且经过原告的同意情况下,作出是否追加第三人的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理由是:第一,只有被告才有能力且有权提出申请。因为只有被告才能较为完整提供和第三人纠纷的情况,被告和第三人纠纷如何解决,决定权应在被告。是在申请追加以后在同一案中解决,还是另外诉讼或非诉讼,只有被告申请才能保护被告这一合法权益。第二,一定要经过原告同意。为了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

    12、权益,被告的申请应征得原告的同意。第三,应由法院审查决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滥列第三人,导致诉讼程序混乱。法院的严格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这种程序上的不严肃。 (二)建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 异议制度是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益起着重要作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明确赋予其主体资格异议权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异议制度是指依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人认为法院对其主体资格认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撤回通知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

    13、(三)建立赔偿制度本文所指赔偿制度是指因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当事人的伪造欺诈行为,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错误并造成其损失而由法院或当事人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审判人员责任感,严格依法办事无疑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具体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认定而言,对于因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错误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设立司法赔偿条款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当事人的伪造欺诈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错误,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本文仅就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14、其中的诸多观点乃本人的一家之言,且有稚嫩之嫌,但这些观点的确发端于本人对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的认真深入的研究。本人撰写本文的初衷在于探索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从而首先在诉讼程序上做到公正,同时兼顾效率。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质量,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参考书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中外法学J,1998(3) 3.刘家兴、丛青茹,民事诉讼法教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4.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J,政法论坛,2000(1)5.齐树洁、谢岚,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0(5).6.蒋为群,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7.叶习勤,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1).8.余宇、李夙,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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