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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应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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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应对.pptx

    1、,税务稽查应对的上中下三策 2017年3月,一、上策:沟通 1、有利于企业的沟通 出台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2、不被征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 3、尽量不被罚款 4、尽量不被定为偷税 5、定为偷税要及时缴纳税款二、中策: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三、下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有利于企业的沟通 有效沟通(1)高大上:出台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股权投资所得要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

    2、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老文件2008年起自动失效),春秋笔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 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企业)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

    3、,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特此公告。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有效沟通(2),真实交易下有3500万虚列发票稽查局竟然这样做!值得深思来源:邵强韩璐中国税务报A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其取得48张外省市苗木采购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存在重大“偷税”嫌疑。对此,稽查部门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经过仔细核查,检查组发现A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绿化工

    4、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其中,绿化工程大部分为政府工程,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2012年该公司取得绿化工程收入6756万元、租赁收入34万元,2013年取得绿化工程收入33222万元、租赁收入8万元、绿化养护服务收入91万元。然而,令检查组惊讶的是,这个2013年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竟然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检查组立即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翻看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按照税法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苗木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苗木生产者可以申请开具免税发票。据此,A公司采购苗木,取得的应该是免税发票。然而,A公司的

    5、凭证资料显示,该公司取得的外省市苗木采购发票全部为含税票。税率也有差别,有的是13%,有的是17%。收款人五花八门,有的是个人,有的是餐馆,部分凭证里还附有开票方的证照复印件。通过网上发票查询系统查验相关发票,结果均显示为异常。异地协查确定48张发票有假,这些发票到底是怎么回事?”拿着发票查询结果,检查人员向A公司财务负责人胜某提问。胜某不以为然地回答:“这些发票没有问题呀,我们收取发票时都上网验证过了,没有问题才入账的。”检查人员二话不说,马上针对这些疑点发票向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和山东省招远市国税局发函请求协查。,一段时间后,协查回函,印证了检查组的判断。天津回函告知,被

    6、协查单位W公司的有关发票报验数据与A公司收取的11张发票的金额税额均不一致,被协查单位D公司否认与A公司有业务来往,有24份协查发票与A公司毫无关系。山东回函告知,被协查单位Z公司否认与A公司有业务来往,协查的13份发票受票单位实际是杭州某公司。这一协查结果让胜某无言以对。统计显示,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此时突然出现,着急地向检查组辩解。陈某说自己与A公司财务负责人胜某是亲戚关系,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全由胜某负责,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问题。陈某一五一十地向检查组讲述了内情:A公司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在北京市的远近郊区,很

    7、多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树苗确实是我们买的,但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我们没办法,就要求卖树苗的人拿着发票来送货。他们怎么找票的,我们就不管了。我们拿到票后会当场查验,票是真的,就收下,没有考虑其他问题。”,听完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讲述,检查组再次梳理了案情:税务机关已经证实A公司取得的48张增值税发票存在问题。但地税机关对增值税发票没有处罚权,检查组要确定A公司虚列成本,还需要收集更多证据。,沟通的关键点:真实的支出,取得假发票能否扣除?,税务机关观点: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

    8、证不得在税前扣除。A公司取得的48张问题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A公司观点: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唯一凭证。如果A公司能就其有关实际苗木支出换取真实发票,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有关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税务稽查办案原则,A公司应为其辩解举证。“时过境迁,现在让我们再去找那些卖树苗的人换票,怕是不可能了。”陈某听完检查人员的意见为难地说。,银行支付超级重要,检查组取证核实企业所述情况在与A公司充分沟通后,检查组着手外围调查取证。由于发票流已出现

    9、问题,检查组将调查重点转向资金流。根据A公司账务信息,检查组先后7次前往北京的昌平、顺义和大兴等地银行调取交易信息,核实资金流向。,最终,检查组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税务稽查竟然可以这样!”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由衷地向本案检查人员感叹。他坦承,通过这次事件,他发现自己之前对税务稽查是有偏见的,现在则对稽查有了全新的

    10、认识。陈某透露,其公司近期已组织多次税法学习,依法全面整顿了财务管理,今后将增进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思考: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谁?,2、不被征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

    11、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尽量不被罚款等待新文件的出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思考:如何判断情节轻微?,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

    12、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2、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尽量不被定为偷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

    13、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14、5、定为偷税要及时缴纳税款 尽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

    15、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二、中策: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李某某轮奸案被强奸时主动递上避孕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我局对海南和阳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我局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及附加 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度销售房产取得收入,未按规定足额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海南案例,二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000,0

    16、0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股东该如何选择?可以选择吗?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简单小结1、分红,股东交20%个人所得税2、借款,股东交20%个人所得税,企业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要去工商局办理减资手续,要办理股东变更的哦,你办理了吗?没有,那你就不是撤资、减资4、抽逃出资,15%行政处罚或5年徒刑,10%刑事罚金,三、下策:核不建议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云中飞点评新疆地税败诉案例:一个非常值得税务稽查人员反思的案例云

    17、中飞点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两个主要问题,问题一:压库的稽查风险与应对,一审税务局败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1、瑞成房产公司的税务登记机关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本案上诉人税务局在对瑞成房产公司税务检查时,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我分局管户瑞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我局原因造成税款2329213、50元未及时入库;,问题二:销售价格偏低的稽查风险,企业方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为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后,离退休职

    18、工收入低,住房条件差,且集体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及领导均要求我方慎重并妥善处理此事。2010年,上级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下称自治区供销社)提出给这些退休的上访老职工享受优惠售房政策,我方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自治区供销社的同意批复后,在我方开发的蓝天森林花苑项目中,按照当时市场销售价下浮20%的价格,对这些老职工优惠售房。,全国第一起因滞纳金超税金判税务局败诉案例,(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滞纳金超税金 税务局败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对外经济开发区第三

    19、小区。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9号。,决定原告少缴的增值税1149862.61元应补征入库,对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决定于2006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原告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2年11月29日,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原告作出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29日起从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佛山顺德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合计

    20、5977.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李 琦二一三年十二月 十三

    21、 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两个观点相反的案例,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原审认为:被告认定涉案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原告善意取得,所购货物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对善意取得作明确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对原告作出补缴增值税的处理,确认原告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原告相应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未作认定,

    22、属事实不清。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仅凭原告善意取得的2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征原告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第2条。,上诉人(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诉称:1、根据凌源市国家税务局发给

    23、上诉人的凌源市万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大案件报告和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给上诉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了被上诉人持有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发票,被上诉人购买废铜行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即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才能最有效证明交易的真实性。3、被上诉人购买废铜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而被上诉人取得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4、,维持上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上诉人(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的观点有失偏颇,发票是证明支出的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成本支出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购买废铜的事实,依法就应予税前扣除。3、处理决定中引用的法条,主要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计算方式、购买商品应当取得发票,但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规定不能税前扣除或补缴所得税,故上诉人决定被上诉人补

    25、缴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2011年9月,被上诉人从案外人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购买废铜,善意取得该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发票,税额3,095,936.62元,该款项电汇给案外人,并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当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该27份增值税发票为案外人虚开,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6、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石亚东审判员张清仕代理审判员牛延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珠,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司因税务处理决定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153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具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上诉

    27、人东管公司从铁岭经济开发区旭升工业炉有限公司及辽宁宁宝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诉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认定上诉人“善意取得”的主要事实成立。上诉人对已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东管公司作出应补缴增值税,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对已缴纳增值税的滞纳金予以退回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的相关答辩理由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继东审判员董凤瑞代理审判员杨晓鹏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结 束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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