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2、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
3、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 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
4、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二条 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形顺适。 第十四条 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
5、术规范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十五条 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第五章 检查验收
6、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水毁工程 第十八条 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九条 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周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水殷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因水殷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XX公路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