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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doc

    • 资源ID:6952689       资源大小:42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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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doc

    1、住房营业税调整能省多少钱:百万房产可省5万5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总房款是100万元,新政后免营业税,可以节省55000元。 调整后哪些人最受益? 由于只调整了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非普通住宅缴纳营业税没有变化;满5年普通住宅依然免缴营业税,无变化;不满2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5%,也无变化;收益

    2、的是满2年但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将免征营业税。因此这类人群最收益。 调整后受益人群省税多少? 举例,王先生想出售北京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2年10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假如王先生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王先生需缴纳5.5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王先生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5.5万。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

    3、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

    4、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其他税种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6、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

    7、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 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

    8、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

    9、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

    10、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

    11、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4.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差额计征”,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

    12、,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1)对个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5.发票开具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个人继承房屋的相关税收政策(上)个人赠与房屋的税收相关政策(下)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3、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

    14、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6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其他税种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

    16、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

    17、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 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

    18、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

    19、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

    20、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

    21、,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4.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

    22、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差额计征”,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1)对个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5.发票开具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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