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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才特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6952486       资源大小:37.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2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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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才特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以下简称人才特区),规范人才特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推动人才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筑党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

    2、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筑党发201210号)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项用于人才特区建设、促进人才特区发展的各类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节约、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贵阳高新区各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高新区成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受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组织评审,并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会同高新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定期向区管委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

    3、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根据受理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管。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运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二)中央及省相关部门补助的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赞助或捐赠的资金。(四)经相关部门批准用于人才特区建设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资助、创新创业激励、场租补贴、生活补助,人才公寓建设及运行维护,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4、包括留创园、大创园、硕士博士创业园)及运行维护,人才办的日常运行维护等与人才特区建设与发展相关的直接性支出。其中: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性费用。创新创业激励资金中,奖励给企业或单位的资金参照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一)创新创业资助符合创新创业资助的企业或单位,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向高新区人才办提出申请,由高新区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高新

    5、区财政局根据管委审定意见拨付资金给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转付相应企业或单位。(二)创新创业激励和场租补助符合创新创业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向高新区人才办提出申请,由高新区人才办牵头初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审定意见拨付资金给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转付相应单位或个人。(三)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报高新区人才办审定。高新区财政局根据高新区人才办审定意见拨付资金给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转付相应个人。(四)人才公寓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及其运行维护费,由高新区党建工作部提出申请,报高新区

    6、管委会审定。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审定意见拨付资金给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转付相应企业或单位。(五)人才办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党建工作部在批准的部门预算内提出申请,高新区财政局据实核拨。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使用范围使用。并接受高新区财政局、监察审计局的监督检查。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月向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第十条 高新区党建工作部(人才办)每年3月底前要对上一年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

    7、情况向区管委会报告,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新区监察审计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项目(机构或个人),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有偷、逃、漏税行为被查处的;(五)享受资助项目无故中止的;(六)未按照规定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贵阳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013年5月12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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