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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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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Word下载.docx

    1、 S4.11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S4.12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S4.13 化石专用条件目录(续上)S5 指定的分包商 S5.1 “专业分包商”的定义 S5.2 反对指定 S5.3 对指定的分包商付款 S5.4 付款证据 S5.5 雇主直接付款予专业分包商 S6 员工 S6.1 工作时间S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S7.1 样品 S7.2 材料S8 开工、延误和暂停 S8.1 工程的开工 S8.2 竣工时间 S8.3 竣工时间的延长 S8.4 当局造成的延误 S8.5 误期损害赔偿费 S8.6 拖长的暂停S9 竣工试验 S9.1 承包商的义务 S9.2 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检验、批准和登记S

    2、10 雇主的接收 S10.1 撤离现场S11 缺陷责任 S11.1 修补缺陷的费用 S11.2 履约证书 S11.3 保修书 S11.4 在竣工日期后才全面进行试运行的机电系统S12 测量和估价 S12.1 估价S13 变更和调整 S13.1 变更权 S13.2 价值工程 S13.3 变更程序和计价 S13.4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S13.5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S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S14.1 合同价格 S14.2 预付款 S14.3 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S14.4 付款 S14.5 延误的付款 S14.6 保证金的支付 S14.7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S14.8 民工工资保证金S15 由雇主终

    3、止 S15.1 由雇主终止 S15.2 终止后的付款S16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S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S16.2 由承包商终止S17 风险与职责 S17.1 保障 S17.2 雇主的风险 S17.3 雇主风险的后果 S17.4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S17.5 责任限度S18 保险 S18.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S18.2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S18.3 雇主对各保险要求条件/由雇主购买保险所含的内容及雇主对承包商人员的保险的要求 S19 不可抗力 S19.1 不可抗力的后果 S19.2 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S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S20.1 争端和仲裁S21 增加之条款 S21

    4、.1 增加之条款(21-工程规范、22-对完成工程的保证、23-有关法律上需由雇主提供之项目之澄清、24-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以下各合同专用条件应与根据由国际谘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之通用条件的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件)互相参照解释。 假如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件为准。此外,若在合同文件内任何部份,有以合同条件编号引用某条款时,被引用之条款内容如已经在专用条件中作出修改,被引用之条款应是指已修改之相应专用条款内容。S1.1 定义第1.1款应作以下修改:(i) 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1.1,1.1.1.4,1.1.1.5, 1.1.

    5、1.8,1.1.1.9,1.1.1.10,1.1.2.2及1.1.2.4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删除通用条件1.1.1.7,1.1.2.9款内容。此外,并加插下列条款1.1.2.11,1.1.2.12,1.1.2.13,1.1.2.14及1.1.2.15于第1.1.2.10款后。1.1.1.1 合同 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报价函及附录、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规范、图纸、报价须知、附录、工程量清单、报价总汇表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份之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1.1.1.4 投标函/报价书 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报价书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

    6、雇主的工程报价。1.1.1.5 规范 系指报价文件中所引用的规范,包括本合同文件中的工程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1.1.1.8 投标书/报价书 系指报价书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报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1.9 报价书附录/投标书附录 系指填写的名为报价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报价书后作为其一部分。1.1.1.10 工程量表 或 工程量清单 系指合同中名为工程量清单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价格,并随报价函一起提交有关报价价的前述文件。1.1.2.2 雇主/招标人/建设单位/业主系指“方兴地产(宁波)有限公司”。1.1.2.4 工程师 系指由雇主任命,为实施合同

    7、担任合同中工程师的单位人员,即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 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单位。S1 一般规定 (续上)S1.1 定义 (续上)(i) (续上)1.1.2.8 在第1.1.2.8条后增加”通用条件中第5.1条所述指定分包商即为专业分包商。”。1.1.2.11 监理工程师 系指 宁波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及检查工作。1.1.2.12 工料测量师/估算师 系指上海三芗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负责造价及合同编制工作,包括估算、评标、

    8、付款、计量、变更估价、索赔、结算及解说合同条款的定义和详释。1.1.2.13 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 系指包括:建筑师:浙江华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将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1.1.2.14 独立承包商是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雇主直接雇用的,从事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工程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工人。1.1.2.15 独立供应商是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雇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ii) 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3.1,1.1.3.4,1.1.4.1及1.1.5.4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1.1.3.1 基准日期 系指签发本

    9、合同中标函的当日。1.1.3.4 竣工试验/ 竣工验收 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本合同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验收工作。1.1.4.1 中标合同金额合同金额 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订明的工程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金额(不包括按合同条件所调整的金额)。1.1.5.4 永久工程 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删除第1.5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5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异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

    10、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就此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但此澄清不应构成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理由。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3. 关于合同金额变更的申请;4. 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5. 报价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随报价函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6. 合同专用条件;7. 合同通用条件;8. 工程规范;9. 合同图纸目录及图纸;10. 报价汇总表;11. 工程量清单;12. 报价须知;13. 附录;14. 技术标文件。进一步规定如下:(a)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报价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b) 除非另有约定,

    1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份。(c) 承包商在报价期间提交的资料中任何与报价文件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和说明,除在合同协议书和中标函/中标通知书被雇主所接受外均属无效。同时在报价期间提交的技术部分,如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型号、参数等资料只作单方面承诺,并须有关的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在施工期间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d)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范及图纸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及图纸部分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e) 若合同文件内工程标准内容有不一致时,一切都应以较高之标准执行

    12、。对于何者为较高标准,工程师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删除第1.6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6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或双方协定的日期内(如有)签订合同协议书。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相关费用(如有),应按国家规定由雇主或承包商各自承担。删除第1.7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1.7.1 除非得到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在1.7.2条所提及之转让除外)。1.7.2 任何一方均可以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予银行或金融机构用以作为受款人为本工程融资之担保。第

    13、1.10款应作以下修改:(i) 于(b)目第二行内的 “工程” 二字后加入 “及发展项目的市场租售推广”。S1.6 保密事项删除第1.1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1.12.1 保密信息,包括:a) 合同项下业务谈判全过程;b) 与合同有关或因合同产生的任何涉及本工程的相关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1.12.2 保密义务a) 承包商须严守秘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商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b) 承包商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公布,但本保密条款(iii)条的情形除外。c) 承包商除用于履行合同项下业务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保密信息。承包

    14、商不得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保密信息。 S1.6 保密事项 (续上)1.12.3 例外约定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述情形:a) 该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b) 应政府或者司法部门等权力机构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c) 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1.12.4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相关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日止。项目未能继续或成功不影响承包商履行本保密承诺的义务。 1.12.5 违约责任如承包商违反保密义务而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款中1.13(a)款应删除,1.13(b)应改编为1.13.1款,并增加

    15、下列条款:1.1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所在之地方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1.13.3 承包商须承担为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项及规费。此等税项及规费应已包括于合同金额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a.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工程税);b. 企业所得税;c. 个人所得税;d. 增值税;e. 外地进当地之施工管理费;f. 规费(工程排污费、管理人员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g. 河道管理费;h. 综合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社

    16、会保险; S1.7 遵守法律 (续上)1.13.3 (续上)i. 中标交易费(承包商部份);j. 材料检测费;(如有);k. 质监费;l. 竣工资料编制费/咨询费;m. 进口设备材料之关税,报关之申请费、港口费、商检费、卫检费、靠港费及其他费用;n. 政府机构所收取的各种政府收费及基金如渣土消纳、马路代扫、污水排放、管线监测及保护等收费;o.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工作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及p.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单位/部门现行法例所规定其他一切税收及费用等。 惟为免混淆特此澄清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主管部门为竣工验收所收取之质检费将由雇主负责。一切由雇主代扣代缴之政府收费及税项,承包商都须归还给雇

    17、主,承包商同意由雇主在应付给承包商之款项中扣除。 S2.1 现场进入权 删除第2.1款第3段中“和(或)招致增加费用” 及(b)条。S2.2 许可、执照或批准删除第2.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2.2 承包商须自行取得及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所有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要求。承包商须自费负责申请及办理一切按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因承包及进行工程所需之许可、执照及批准。除永久工程之规划、设计批文及施工认可文件之外,雇主无需向承包商提供任何申办许可、执照或批准之协助。删除第2.4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2.4 雇主应该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资金证明。S2 雇主 (续上) 修正版三删除第2.5款末段内容,并以

    18、下列条款取代:承包商应同意雇主在应付承包商之款项(包括付款证书已确认的金额)中直接扣除上述金额,或者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第3.3款应作以下修改:删除第2段后的所有续段,并在第3.3款末增加如下内容:(a) 给出口头指示,(b) 在给出指示后三天内收到承包商发出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c) 在收到书面确认后,工程师将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指示,以作为最终指令。工程师的指示将以”工程指令”的形式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指令承包商立即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如在发出上述指令七天内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并未有明显之改进,工程师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19、将全部或部份之涉及项目委任其他承包商承造,一切费用应从支付给承包商之金额扣除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不得阻碍,并应积极配合其他承包商完成指令内容。承包商收到任何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指令均应立即予以执行。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单必须由工程师发出相应“工程指令”后方可作为变更结算依据。对于合约变更产生的费用,如合同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由承包商承担;否则,经雇主审核批准后由雇主承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承包商均不得因雇主未批准合约变更的造价/单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雇主的指令、或要求在雇主批准变更造价/单价后再进行施工,否则,按承包商违约论处。由

    20、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具体的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表单格式,详见附录“三十六”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协议。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指令后的5天内,完成合约变更报价书(即合约变更预算),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内变更估算原则,详细开列合约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相关图纸,并在收到工程指令后的10天内提交工程师,如承包商在收到合约变更指令后未按时向工程师提交合约变更报价书,则应视为承包商已确认该项合约变更不增加合同价格,与此同时,也视为承包商已确认因该项变更而减少或降低的工程造价将由工程师及工料测量师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扣减合同价格。承包商须根

    21、据工程师发出的附有合约变更指令的工程指令完成涉及该变更的施工图。如设计单位已提供了该变更的设计图,则承包商需进行复核及确认,如设计单位仅提供了该变更的部分设计图,则承包商需补充设计单位未提供的图纸。S3 工程师(续上)S3.2 工程师的替换第3.4款应作以下修改:第1段中“42天”改为“14天”并删除“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第4.1款应作以下修改:(i) 在第3段末增加(iii)项(iii) 于合同订立后及进行任何订购工作和施工前,承包商须预先核对清楚图纸及其他文件所显示的尺寸及查阅和理解工程师所提供的规范及图纸。如发现任何

    22、差异或不一致地方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承包商应预留最少14天给工程师发出有关的澄清指示,协助雇主和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一切因承包商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返工及弃置工作的费用及时间应由承包商承担。(ii) 在第5段之(c)项后插入下列段句为(d)项。(d) 在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理解雇主的要求及阅读雇主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上述资料或文件中发现的明显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工程师,以便工程师作出决定。若由于承包商发现该等错误、失误及缺陷,但不立刻通知工程师,则因此而导致的一切相关费用及施工时间将不获任何补偿。(iii) 将第

    23、4.1款(d)项的内容作为第4.1款末段,即 “竣工试验开始前 .接收要求竣工。S4 承包商 (续上)第4.2款应作以下修改:(i) 第2段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改为“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招标文件附录二 履约担保(即付保函)(范本)格式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承包商提交之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ii) 删除第3段 “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和 “和修补完任何缺陷”。第3段第3行“履约证书”改为“接收证书”。(ii) 于末段后增加下列内容: 履约保函须由经雇主同意的国有四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

    24、前,均应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合同要求向雇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由一家雇主认可之银行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承包人直接工作金额*10%(千位取整),承包人提交之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所有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须至雇主或工程师发放本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期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则承包人须出承诺将于原履约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交新保函,新保函格式及金额与原保函相同,直至本工程实际接收证书颁发之日。第4.3款第6段前增加“除工程师提出反对意见外,”第4.6款应作以下修改:(i) 删除第二段首句,即“如果任何此类.增加不可预见费用

    25、时,”,并以下列句子取代: 承包商应于合同金额内预留为该等人员、其他承包商所提供的照管及协调费用,但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不可预见费用时,(ii) 删除第三段,即 “如果根据合同 .提交此类文件”并以下列段句取代:所有需由雇主提供的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等要求,承包商均应于报价时提出。第4.7款应增加下列内容:承包商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及基准点,如果任何水准或基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承包商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恢复或修复。所有专业分包商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他定位点都应由承包商负责。所有放线工作,均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经验之测量工程师及人员执行。在工程师

    26、要求时,承包商须为工程师作检验标高及放线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惟任何工程师之检核,不应免除承包商对放线之准确性的任何责任。S4.6 质量保证第4.9款应增加下列内容:完成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合同规定。且材料及安装工艺均无任何缺陷及符合合同要求及规定。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本工程无论是否经过雇主、监理或其他社会、政府机构的验收,都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如承包人不能达到本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对工程进行修补

    27、直至达到合同要求,且须另向雇主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百分之二)的质量违约金,该质量违约金可以由承包人向雇主支付或由雇主直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如承包人无法对工程进行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雇主有权将修补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但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雇主可以从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质量违约金。如果上述质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雇主造成的全部损失,雇主有权追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删除第4.10款第1段,并以下列段句取代:“在无需对其所提供下述资料负责之前题下,雇主会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须负责自行分析所有此类资料

    28、,及就他自已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或解释及选择采用负责,雇主并不会对上述由其所提供之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报价金额中预留,因雇主提供的图纸未显示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而可能导致施工中产生的费用,且工期不因此而顺延,同时承包人不得以不清楚现场地上地下的情况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删除第4.1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4.12 本款中的 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此通知应包括物质条件及应变措施以便工程师批核。此外,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惟承包商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及不能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为原因而提出任何金钱索赔或工期延长。删除第4.14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4.14 承包商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全力去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如噪声、空气污染、水污染、震动及挡光等,及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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