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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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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三)定期或适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监督检查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协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五)报告各项安全工作情况和运行数据。(六)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事项申请。第九条 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航空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运行安全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研究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部署落实整改措施,申报或批准有关安全奖励或惩罚方案等。第十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

    2、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做到定期通报安全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空管分局、空管站及其空管运行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存档。第十一条 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对涉及安全和运行的会议要形成会议文件,并在会后一周内上报及下发。第十二条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进行研究。第三章 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 空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 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

    3、管站,以及空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对所分管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者及全体员工都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关的权力和义务。各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活动都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第十六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之间,以及地区空管局和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之间每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第十七条 空管系统实行安全问责制,民航总局负责对总局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

    4、领导的安全问责;地区空管局负责对其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和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第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总局空管局将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本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第十九条 当地区空管局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发生下列情况时,地区空管局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所属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含)以上飞

    5、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第二十条 安全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以及免职等四种。第二十一条 安全问责的程序(一)负责安全问责的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由负责安全问责单位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三)被问责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对被问责人做出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决定的,问责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二十二条 在空管运行中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包服务或向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派服务,并可能对安全运行质量有影响的事项,应

    6、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提供该服务有关的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此类服务的安全管理,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该工作的质量监控,以保证空管运行安全。第二十三条 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与空管安全运行有关的单位,以及各空管单位之间,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有关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第二十四条 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除其他必要条款外,应

    7、当包括:(一) 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生效期限;(二) 安全工作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三) 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和义务范围;(四) 提供上述服务在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五) 其它安全责任事项或条款。第二十五条 地区空管局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指导并监督协议的执行。签订协议的单位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第四章 空管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总局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级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地区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建立

    8、本地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在地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空管分局、空管站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建立本单位的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内部的各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空管单位应视情增加对其监督检查的次数。第二十八条 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一) 听取汇报;(二) 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及记录;(三) 跟班监督检查;(四) 巡视、检查运行单位工作现场;(五) 抽查安全工作规章、程序、标准执行情况及工作记录;(六)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七) 组织问卷调查;(八) 对管制单位可抽查陆空通话录音

    9、、雷达录像、管制协调电话录音等。第二十九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每次对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运行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及要求等。第三十条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由实施运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经组织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组织该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存档。必要时报上一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中指出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措施递交实施监督检查的空管安全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行监督检查的相关材

    10、料进行存档。第三十三条 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当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估的申请:(1) 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2) 变更管制方式;(3) 新技术首次应用;(4) 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5) 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6) 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7) 上一级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估的实施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估小组或其指定机构实施。空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文档及资料,保障安全评估活动的顺利完成。只有确定被评估事项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时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估包括的步

    11、骤:(1) 了解系统及其运行环境;(2) 危险和风险识别;(3) 风险发生严重性和可能性分析;(4) 确定风险等级;(5) 制定风险缓解措施;(6) 编写安全评估报告。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明确阐述安全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 在通过安全评估后,被评估的空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督,并及时将影响运行安全的重大情况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对影响安全的情况认真分析和识别,加强管理,主动控制风险。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空管单位应当对其风险进行重点分析和监控,研究对策并及时上报:(一) 小于最小飞行间隔;(二) 低于

    12、最低安全高度;(三) 空管雷达出现低高度告警或飞行冲突告警;(四) 非法侵入跑道;(五) 陆空通信失效;(六) 无线电干扰;(七) 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第四十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安全绩效考核,地区空管局负责对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安全绩效考核。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完成。第四十二条 地区空管局应当将对所属空管分局、空管站及直属运行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情况报总局空管局备案。第五章 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 安全信息分为强制报告信息和安全建议信息。强制报告信息由各空管单位按照要求逐级报告。安全建议由各空管单位及全体人员随时报告

    13、。第四十四条 空管安全信息的通报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空管安全信息为内部资料,未经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通报和引用空管安全信息的资料、数据及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在公共期刊和公开会议上使用。第四十五条 强制报告信息及报告程序:(一) 强制报告信息1、空管不安全事件是指空管系统(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及航行情报等部门)原因造成的不正常事件,属于强制报告信息。2、由于校验飞行机组、机务原因或是航空器自身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也属于强制报告信息。(二) 报告程序上述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空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立即将简要情况报告所在地区空管局的运行管理部

    14、门。地区空管局的运行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立即将情况报告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事件发生地的空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的24小时以内填写完成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表(见附件2),并报至所在地区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收到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表后,应当立即报告总局空管局。校验飞行不安全事件应当由飞行校验中心在事发后的24小时以内填写完成飞行校验中心不正常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并报至总局空管局。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要分级负责,要对不清楚和不准确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改后再上报,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参见附件4。第四十六条 安全建议信息:提倡和鼓励空管各单位和全体人员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安全建议

    15、可填写安全建议卡(见附件5)提交到有关部门。收到安全建议卡的单位要及时对安全建议进行分析和整理,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第四十七条 非空管原因事件的安全信息报告:(一)发现或收到非空管系统原因事件的安全信息后,空管系统有关部门应当将对空管系统安全和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按照强制报告信息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二)对军航原因造成的军民航不安全事件,按照强制报告信息的报告程序报告。第四十八条 各级空管单位对安全会议和不安全事件的全部资料负有保管职责,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原始资料需要随时整理、分类归档,并应当做好电子存档。电子存档和在文件传输时应当注意保密,防止资料和数据外泄。第六章 空管不安全事

    16、件的调查第四十九条 各空管单位应当对空管原因造成的影响飞行安全和运行的不正常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第五十条 由事发地的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总局空管局可以组织复查。由总局空管局组织的复查或调查,事发地的地区空管局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深入、全面”的原则:(一) 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件调查人员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二) 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三) 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人的原因(思想、身体、技术

    17、、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环境原因(空域环境、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环境、设备保障、信息服务等),管理原因(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班组人员搭配、岗位设置、设备资源配置、后勤保障等)以及规章制度及实施方面的缺陷等。(四) 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但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空管安全的问题。第五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 熟悉空管系统相关专业知识;(二) 熟悉空管系统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四)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等相关专业

    18、5年以上;(五)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述、口头表达及独立工作能力。第五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查明与事件有关的事实,分析造成事件的原因和责任,作出事件的初步结论;提出改进空管安全工作的建议;提交事件调查报告。第五十四条 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查看与事件发生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要求事发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事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记录,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事件调查的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第五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受到空管系统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指派后方可进行事件调查工作。第五十六条 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用于事件调查的通

    19、信、照相、摄像、便携式电脑、录音等设备。第五十七条 事件调查可采取的方式:(一) 听取事发单位对事发过程和原因的汇报;(二) 查阅相关记录、规章制度、各种协议等相关的资料;(三) 对录音、录像进行分析;(四) 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事发情况,包括:事发经过、空中飞行活动状况、现场工作情况、事发原因、技术状况、身体状况等;(五) 了解事发过程中通信、导航、监视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天气、环境等状况。第五十八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一) 事发的具体时间、事发过程及事发过程中所涉及的航空公司、航班号、机型等内容;(二) 责任单位;(三) 当事人的身体、技术状况;航行资料状况;(四) 事发过程中

    20、通信、导航、监视等相关设备运行状况;(五) 天气状况;(六) 事发过程示意图和相关录音、录像材料;(七) 有关电报、进程单和文字记录等;(八) 引发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九) 调查中发现的空管运行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一十) 改进空管安全工作的措施等。调查报告应当在收到事件报告后的一周内完成,并及时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第七章 安全培训第五十九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空管分局、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本地区直属运行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要加强对空管分局、空管站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空管分局

    21、、空管站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六十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空管各专业的培训,尤其是新引进设施、设备、新技术及新程序等方面的培训。第六十一条各空管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建立人员培训档案。第六十二条 安全管理培训的档案由培训的组织单位负责归档。第六十三条 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的实施情况及培训效果进行监督。第六十四条 各级空管单位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八章 安全奖惩第六十五条 空管系统的安全奖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一事一奖、一事一罚”的原则,按绩施

    22、奖,按律处罚,避免重复奖励或处罚。第六十六条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地区空管局,总局空管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空管分局、空管站,地区空管局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第六十七条 对空管安全保障成绩突出、特殊情况处置得当、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安全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或人员,总局空管局将按事迹给予表彰或奖励。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 对及时发现航空器特大险情,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避免航空器可能发生飞行事故的人员;(2) 在航空器发生险情时或因机组原因可能造成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安全降落、恢复正常飞行或者避免了相关航空器小于间隔的人员;(3) 对及时纠

    23、正,避免航空器误入炮射区、空中危险区、禁区、限制区等的人员;(4) 对及时发现航空器飞错或可能飞错航(路)线、高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的人员;(5) 在复杂气象条件下,预报员认真分析,正确预报,为飞行和机场等部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避免航空器、机场等设施设备受到损坏的人员;(6) 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航行情报等设备发生突然故障,值班人员处置及时、故障判断准确,应急措施到位,使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且避免航空器返航、备降或等待的人员;(7) 对及时发现重要设备存在的隐患与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设备故障、损失或可能造成影响管制服务的人员。第六十八条 空管安全奖励由申报奖励的空管单

    24、位填写安全奖励卡(见附件6)并附带事迹材料,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上一级空管单位。第六十九条 各空管单位应当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条 总局空管局将对下列情况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加重处罚:(一) 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管制岗位“岗前报告制”、“岗后讲评制”、“双岗制”和“交接班重叠制”等制度的;(二) 对岗位职责不清,制度不落实的;(三) 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责任事件的;(四) 对忽视雷达冲突告警,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五) 对不严格执行值班时间和值班纪律,随意换班、换岗或不保持良好值班秩序而造成人员超时或疲劳上岗的;(六

    25、) 对在值班前8小时内饮用含酒精饮料、处在麻醉剂或其它对值班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参加执勤的;(七) 对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问题重复发生的;(八) 对不严格执行校验机组及校验人员相关规定,尤其是在执行飞行任务前饮酒的;(九) 对利用飞行校验飞机随意搭载无关人员的。第七十一条 对因业务技术原因发生问题的,通过调查发现是由于培训和考核把关不严的,要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二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应当视情况给予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局空管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总局空管局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监

    26、察工作暂行规定(MD-TM-2001-46)、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MD-TM-2001-47)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MD-TM-2001-114)中,凡是涉及本办法中内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 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被监督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地点:存在的问题:建议及要求(请注明整改时限):组织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被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报送单位:附件2: 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表报告单位联系人报告时间(北京时)年 月 日 时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北京时)事发单位一、事件涉及部门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气象()飞行服务()其他()二、事件有关情况管制方式:雷达管制( )程序管制( )雷达监控( )自动相关监视( )管制阶段:区域管制( )进近管制( )塔台管制( )其他( )实施管制人员:持照( )见习( ) 管制员:采取避让措施( )未采取避让措施( )航空器1:呼号( )机型( )所属单位( )任务性质( )起飞机场( )目的地机场( )飞行状态:目视飞行( )仪表飞行( )机载TCAS:出现告警( )未出现告警( )不详( )机载近地警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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