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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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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doc文档格式.docx

    1、大力提高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施,增加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四、工作安排(一)动员准备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消防执法规范化工作进行专门动员部署,可选择若干消防支队机关和消防大队(科)培育示范单位,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二)自查整改阶段。检查重点: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未提出的;2、1998年以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单位未列入重点监督范围的;3、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不登记、超时限审批或私自审批的;4、擅自设立消防行政

    2、许可或在消防行政许可中擅自增加前置条件的;5、消防监督检查不作为、执法程序中断或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立案的;6、火灾原因、责任认定证据不足,有关信访案件没有处理答复,或没有停访息诉的;7、按照“两案”立案标准应立案追究的火灾事故未立案追究的;8、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或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法律文书弄虚作假的;9、利用消防执法权向企业拉赞助或以赞助代替罚款的;10、发生消防执法过错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和处理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出,必须及时纠正。(三)完善制度阶段。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消防执法五项机制,按照本级职责量化、细化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执法

    3、责任,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四)考核验收阶段。各地要将消防执法规范化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验收内容,纳入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评比内容。年底前,总队、支队要组织专项检查验收,重点内容是自查整改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并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每年组织执法规范化检查和考评。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执法为民和 “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要严格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认真查找消防执法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不廉的

    4、问题。要紧密结合当地消防工作和执法队伍实际,组织制定和落实具体执法工作制度,量化、细化制度内容,明确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狠抓落实,切实从制度上杜绝消防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各地要采取集中排查、限时纠正、建章立制、推进网上执法、进行专门培训等措施,抓好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总队要按照“三步走”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推进计划,着力解决基层不愿用、不能用、不会用、不好用的问题,逐级抓落实,确保总队、支队机关,所有消防大队,所有公安派出所和担负防消联勤的中队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良好,满足消防执法规范化的需要。(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要把消防执法规范化

    5、建设作为提高消防执法能力的重要保障,统筹安排,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应予严肃批评和纠正;仍然工作不力的,应派工作组进行专门督导,督促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推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三基”工程建设部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着力推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责任机制、执法制约机制、执法便民服务机制、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执法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

    6、施意见:一、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机制(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合理分解内设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权责,明确具体执法责任,确保职责明晰、权责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直辖市总队、各支队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明确各项具体消防执法活动的主责承办人,对具体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直辖市总队、各支队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7、审核由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技术复核。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组成技术小组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四)法律审核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明确内设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人员,承担本级和下一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法制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消防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法律审核责任。(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公安消防机构所属执法部门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8、,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二、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约机制(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集中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四项消防行政许可的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消防行政许可从项目受理、任务分配、办理时限、办理过程、法律文书制作

    9、、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等必须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纸质文件流转的,其内容与程序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八)集体会审制度。对于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行政领导(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对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由行政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对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领导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明确本级集体会审的范围并制定会审工作

    10、程序。(九)专家论证制度。总队应设立消防技术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专家论证规则。对于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新问题,应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于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总队或支队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可作为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据,并统一由总队备案。(十)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直辖市总队、各支队应设立消防验收机构或小组。支队承担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大队承担辖区小规模建筑工程和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具体职责划

    11、分范围由总队发文明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是对社会单位监督管理的三个环节,前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交接工作时应一并交接相关文件资料。当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时,应提请行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十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领导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组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存档备查;应将辖区内易燃易爆单位、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增加抽查频次;确定并指

    12、派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消防监督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按计划和指令依法实施,并进行登记和记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十三)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结合辖区内夜间营业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错时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工作要求和考评细则,建立工作台帐,确保消防监督检查在其营业时段同步实施。(十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应当依照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并经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立案审批报告,确定专人督促整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机构。上级公安消防

    13、机构收到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和协调当地政府尽快消除;仍不能消除的,应书面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对于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采取挂牌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督促解决。(十五)防消联勤制度。各支队所属执法部门、大队应及时向支队战训部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通报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支队战训部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在进行“六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实地演练中发现社会单位存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应及时通报支队执法部门、大队。(十六)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各总队应成立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并制定工作规则。根据管辖分工直接调查或协助、指

    14、导较大或疑难的火灾原因调查;根据需要参加火灾事故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审查。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可吸收有关部门的技术专家参加。(十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消防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具体适用,应由总队或支队结合实际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裁量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不公平和执法随意性。(十八)罚缴分离制度。除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凡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十九)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支队、大队应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

    15、职责,定期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权限、程序和行为,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三、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便民服务机制(二十)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窗口和网络媒体公布消防执法事项、范围、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公布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投诉电话、信箱。总队开办的消防互联网站应链接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建设部门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提供消防产品、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服务,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二十一)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依法给予消

    16、防行政处罚、不予消防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对较大火灾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之后,应组织有关当事人说明主要认定依据和理由。四、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二十二)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论证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消防执法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二十三)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总队、支队应当按照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细化和落实消

    17、防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标准,对下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对窗口受理满意率、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率、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行政处罚案和“两案”办理等实行绩效考核;总队、支队应组织对下级行政主官进行年度执法责任和绩效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与行政领导任用和消防执法人员晋职晋级挂钩。年度执法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及其行政主官不能评先评优。(二十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总队应根据有关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消防执法过错内容进行细化。对检查发现的消防执法过错,应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并根据情节,依照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二十五)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18、总队、支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对本级和下一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建立单位执法档案;对每名消防执法人员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完整记录消防执法人员在公安消防机构任职期间的全部执法活动。纸质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二十六)网上执法监督制度。总队、支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定期或随机通过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对本级和下一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进行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受理及审批流程等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改正。网上执法监督情况应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二十七)执法情况复查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或群众举报消防执法存在问题,上级机关应及时指派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有关执法情况

    19、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书面报告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于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上级机关应指派执法监督和纪检部门联合调查处理。(二十八)执法督察制度。总队、支队应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督察。建立对下级不定期访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对消防执法规范化等重大事项建立专项督察制度。(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采取聘请地方消防执法监督员、发放执法情况回访卡和民意调查等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征求一次意见,改进工作。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

    2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邀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还应邀请地方消防执法监督员参加。总队应明确和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参与对消防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三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总队、支队应设立信访接待室,确定每月领导接待日;处理信访案件,应件件有登记,调查有反馈。对于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据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规定及时处理;对于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火灾调查不服的信访投诉,应当认真听取申诉意见,进行文字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行政领导审批。总队每年对信访接待工作应进行一次检查。五、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保障机制(三十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执法

    21、承办、审核、复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执法活动。(三十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保证消防执法人员每年离岗业务培训不少于15日。取得消防岗位资格、初次进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实行业务见习3个月的制度。(三十三)执法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执法工作例会。会议由行政领导召集,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存档备查。主要内容:定期听取本级和下一级关于消防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研判辖区的火灾形势,确定消防执法重点和工作任务;研究讨论需要报请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执法事项;研究消防执法队伍状况、问题和解决意见。(三十四)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火灾调查所需仪器设备。强化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应用训练,切实保证消防执法依据、数据、证据的科学、准确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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