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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北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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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北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docx

    1、北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北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xxx 工伤保险条例(xxx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号)、北京社会 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北京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其他社会保险规定,经乙方申请, 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乙方下属医疗机构的约定名单详见附表)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甲乙双方约定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险种或项目为:综合医疗保险门诊、

    2、综合医 疗保险住院(含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含住院医疗保险门诊)、 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康复、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家属统筹医疗(以下简称统筹医疗)(划删除线部分为除外内容)共 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xxx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北京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北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及家属统筹医疗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

    3、款。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 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前应及时通报 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双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医院领导负责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配备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明确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 独立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医保办配备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其中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临 床医师)。 1000(含 1000)张床位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5

    4、 人及以上; 500-1000 (含 500)张床位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 人及以上; 300-500(含 300)张床位的应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 人及以上; 100-300(含 100)张床位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 人及以上; 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1人及以上;医院以外的其他 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1 人及以上。结算医院绑定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 医疗保险(含少儿参保人)参保人累计每 10万人应增配专职管理人员 1 人。第五条 医保办主要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及指导本机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 理、诊疗项目申请及价格管理、药品申请及药品价格管理、社区门诊统

    5、筹绑定管理、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本机构各部门对社保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 对本机构的社会保险管理 应做到年初有计划,期间有落实,年终有总结;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控 制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社会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变化情 况,可对乙方政策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乙方社会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政 策宣传及培训,建立双向实时反馈意见的信息平台、不定期通报社保管理信息,完善 网上医院操作系统的查询警示功能和参保人缴费到账查询功能, 为乙方及时查询社保 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 甲方负责建立北京

    6、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协议医师)信 息库,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每个季度接受准入申请一次。 乙方应做好协议医师的申报、 签订协议、停止、资料更新及勘误等工作,对他们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培训、考核。第九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立、 完善和提升各种基础数据库所需的各种相关协 助,及时配备、安装相关软件,配备职责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乙方的社会保险信 息系统;根据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甲方要求升级完善乙方的信息系统,保证为 参保人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记账服务; 同时承担本机构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升级及维护 的相关费用。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对社会保险药品、 诊疗项目、

    7、科室及医院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月 数据、账目当月结清,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上传病历首页,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各有 关数据,向甲方提供确定或调整费用结算标准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数据,保证传送数据 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行。乙方应提供输入密 码的小键盘,以便参保人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核查住院的参保人缴费情况,如出现停保、退保的,应及时 通知参保人或家属;转换医疗保险险种或无法补缴费的,可分段结账,只收一次住院 起付线,按月结算及年终总算时,无起付线的不计住院人次。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8、检查; 可 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坚 持基本用药、 基本技术、 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 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 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人均医疗费用、次 均门诊医疗费用、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等上涨幅度控制在物价上涨幅度范围内。第十三条 乙方应执行医疗物价公示制度, 向参保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价格和费用 查询服务。在本机构显要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基本就诊流程,设置社保宣传栏、投 诉箱和本机构社保咨询电话等,将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

    9、重点内容及主要医疗服 务项目和药品的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定价文件依据以及单独收费的千元以上医用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向参保人公布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 应在挂号单上打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 参保类型;所有社会保险处方单应填写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电脑号或卡号;社会保险 处方均应加盖带有医生工号的签章或签名后书写医生工号;血液透析病人的门诊血透 治疗病历中还应同时保存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次刷卡只能 记录一次消费,不得记录或储存磁条信息多次消费。第十五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 必须出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 医疗服务结算收据(发票)并附费用

    10、明细清单。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项目名称、 规格、诊疗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医保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记账金额、 总金额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各收费项目类别、名称、规格、诊疗项目编码、 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医保记账金额、完全自费项目及金额、总金额等,进行分类 小计与合计。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首诊医生应认真查验社 会保障卡与就诊人是否相符,难以辨认的请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以明确真实身份,没 带身份证的在处方或检查单背面签名。 拒绝为持他人社会保障卡为本人就医提供社会 保险医疗服务。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开药的,乙方应要求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和门 诊病历本

    11、,电脑收费时,账户设有密码的直接输入密码,未设置密码的需核对委托人 的身份证原件, 同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其将身份证号填写在所开具处 方的背面,签名、留联系电话。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其超 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本 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收费处应在单据上签注 “家庭关联 ”字样)。家庭成员关联后被授权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为零或无个人账户,就医 时只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尚未建立家庭成员关联的,乙方应要求就诊者出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统一以就诊者名字挂号就诊,电脑收费

    12、时,账户设有密码的直接输入密 码,未设置密码的需核对被划卡账户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门诊类别选择 “家庭通道 ”进行医保记账,医疗收据应同时显示就诊者姓名与被划卡账户参保人姓名。处方背面 留下就诊者(或监护人)联系电话并注明与被划卡账户参保人的关系。第十七条 乙方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医院的,本部应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 院医疗保险门诊专门诊室,以改善服务并确保医疗费用控制力度;但不得以控制费用 为由不给参保人必要的诊疗或该记账的让其自费诊疗。各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就诊点应在其 HIS 系统上开发调用甲方开发的 门诊次数和金额接口,及时取得参保人三天内就医次数;对多次前来就诊的参保人, 应

    13、在其挂号单上进行标注,医生在接诊时根据病情合理诊疗。对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结算医院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 转出医院医生应告知 参保人,在转入医院就诊时须由接诊医生在转诊证明上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 无接诊 医生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转入医院接诊医生应在转诊证明 上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同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存所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检 查报告单等单据及住院病历。 处方保存时间按 “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治疗单、检查 报告单等单据保存时间 2 年;住院病历按照病案管理规定执行,纸质病历在院保存时 间至少 2 年。其中离休人

    14、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大病参保人、参保人个人医疗 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社康就医、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 医疗保险参保人绑定社康就医的门诊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乙方应分类存放, 甲方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九条 乙方应建立社会保险补记账、退账系统。在错、漏记账以及电脑系统 或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 让参保人先交现金然后退费记账等应急措施,为参保人办理补、退手续,尽量方便参 保人的就医。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缴纳制卡费用至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 按相关规定就医发生 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

    15、就医的定点医疗机 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发生住院费用的,乙方应核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 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乙方办 理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 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乙方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 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社保待 遇及享受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则由甲方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参保人住院时出示了社会保障卡,但因电脑系统故障、参保人数据异常或其他情 况导致无法记账,乙方应告知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待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回

    16、乙方办 理补记账手续。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尽可能使用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 担。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外项目(含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时,严格履 行“告知”义务,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在自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未征得参保人或 其家属同意并在自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而发生医疗费用纠纷的,由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第二十二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的低于或等于社会保险床位支付标准的床位数, 应不少于总床位数的 80。甲方为综合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康复、住院医疗保险、农 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统筹医疗、工伤医疗及工伤康复参保人支付的床位费 最高支付标准按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执行。乙方应

    17、严格执行床位费收费标准,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床位,严格按实际床位 标准收费;如乙方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床位按最高标准记账的,甲方对超收部分的 费用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将不符合住院要求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挂名住院或将不符 合急、危、重症参保人收住重症监护( ICU 、CCU 等)病房。乙方根据临床出院标准 界定可以出院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但不得以甲方指标控制为由,将未 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改为自费住院,如以各种借口推诿参保人(尤其是急、 危、重症者)的,由乙方承担拒收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参保人如果对乙方界定出院不 服的,可向甲方申请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第二十四条

    18、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 乙方须要求参保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社会 保障卡(工伤员工提供身份证及北京工伤认定书 )(少儿参保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 份证),予以电脑扫描或复印后存入病历中,同时应在病历首页登记参保人社会保障 卡卡号或电脑号(工伤员工登记北京工伤认定书认定编号) ,并将参保人的指纹 留印在入院通知书上,以证实病人的身份。乙方对于没有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住院病人,须询问是否已参加我市社会保 险,要求其填写北京自费住院承诺书 (简称承诺书,下同) ,并签名按指纹,同时 将其存入病历中。 如果是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 必须记录是何原因未提供社会保障卡, 非新参保未制卡或补卡换卡的,要求 3 天内补

    19、交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未能 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必须在承诺书上注明并签名按指纹,诊疗过程按社保相关规定执 行,并告知该参保人交足住院押金,及时制卡,待制卡后凭卡补记账;住院时不出示 社会保障卡,在承诺书上注明 “自费 ”并签名按指纹的,乙方不予补记账,并告知参保 人社保部门对其医疗费用也不予现金报销。参保人住院期间,乙方应将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留在医院住院收费处。 病人出院时,乙方确认人卡相符后,应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填写 “人卡相符 ”字 样,确认人签名。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出院后,乙方认为由于疾病原因确需在 10 日内再入院的, 由主诊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乙方医保办核准

    20、盖章,并在乙方医 保电脑系统上进行 “10日内住院登记 ”操作后办理住院手续。甲方不定期对乙方 10 日 内再入院参保人的住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首次接诊外伤参保人时,应对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 情进行客观的记录,必要时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 门证明;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 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要标明准确的接诊时间(接诊时间需 精确到时分)。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就医时间或受伤时间的,需经乙方医保办签章备 案确认。工伤参保人在门诊治疗的先交现金,治疗终结后到甲方核销工伤医疗费用;需住

    21、 院治疗的(未认定工伤之前先交现金) ,工伤认定后凭甲方发出的北京工伤保险医 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北京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账单进行记账。伤者出院后 有关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申报偿付。工伤病人市外转诊要遵循由下级医院向上级医院逐级转诊的原则, 同级转诊的需 书面说明转诊理由。转市外诊疗或康复的,经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 出的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由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后,可转往市 外诊疗;转市外康复的必须经市社保局工伤处审批。其他参保人,按相应医保险种有关规定记账。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 的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记账。对符合计划生

    22、育政策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 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根据疾病类型需提供以下对应的资料方可记账,并由乙方留存 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 14 周以上)、输卵管复通术、输精 管复通术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计划生育 证明(收由北京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全市统一版本的原件)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避孕剂、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 剂、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终止妊娠手术( 14 周以内、含 14周)需提供本 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对于产前检查的参保人在建卡时,按深卫发 200

    23、940 号文规定,将计划 生育证明复印件粘贴在母婴保健手册内。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产前检查服 务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关于对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社保 发201031 号)规定的项目及时间进行检查,不按上述规定的项目及时间进行检查 或重复检查又纳入生育医疗保险记账的,甲方不偿付相应的记账费用。第二十八条 具有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 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为需进行市外转诊参保人 办理转诊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到属地社保机构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备案。第二十九条 具有开具肿瘤转诊介绍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对广 州部分医院

    24、授予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深劳社2006101 号)规定,为 患肿瘤需转往广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办理转诊介绍信, 并进行电脑转出登记操 作。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开具转诊介绍信和电脑转诊操作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违反医 疗保险规定处理,情况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肿瘤转诊介绍资格。第三十条 具有门诊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社会医疗保险 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 200811 号)规定,成立门诊大病专科诊断小组,为 我市参保人进行门诊大病诊断服务。不按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合理门诊大病诊断服务的, 经调查核实后,暂停或取消诊断小组资格或诊断医院资格。门诊大病病历本均应按要求 认真填写

    25、,参保人门诊大病病历本用完后由诊断医院给予审核更换。第三十一条 乙方为北京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在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 供医疗服务时,还应遵守下列要求:(一)核验参保人办理的有效市外就医手续,包括: 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或北京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 ,按规定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刷卡 记账;(二)参保人未持有有效的市外就医手续(急症抢救除外) ,对其住院医疗费按 规定刷卡记账,并降低记账比例;(三)参保人住院应采用电脑记账支付。无特殊原因不得将可以记账支付的费用 让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后回甲方审核报销。由此引起

    26、的现金报销费用,年度总结算时纳 入乙方当年住院费用核算。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乙方就医时,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乙方须在 15 日内书面 通知甲方,因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产生和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医保记 账的费用从医保偿付款中扣减。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将参保人就医死亡后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存 留联复印件右上角空白处注明社会保障卡电脑号, 每月统一报送属地甲方医疗保险监 督部门备案。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营利 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同收费档次以及当地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非营利性医

    27、疗机构医疗收费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 费。第三十五条 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北京 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 200824 号)及物价 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经甲方准入的诊疗项目。第三十六条 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 “门诊特检项目 ”),乙方应按北京社 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北京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 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 200825 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 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

    28、医疗需求, 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 选择技术好、 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 的项目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七条 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 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 疗项目报告单。第三十八条 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一)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在 50 元及以上的;(二)单件医用材料、单项检查项目超 2000 元及以上的;

    29、(三)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形整容手术或治疗的;(四)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特殊医用材料的。 工伤参保人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应首先选用国产材料, 没有国产材料可替代而 需要用进口材料的,乙方应事先告知该参保人所在单位及家属(进口材料按医保规定 比例报销),征得单位及伤者(或家属)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九条 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的核准程序:(一)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北京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北京工伤 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对需核准的 项目须按程序补办核准手续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

    30、用;(二)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北京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北京工伤 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伤者做需核准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 生填写北京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外固定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核准单 ,经科主任 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 承担费用;(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北京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北京工伤 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急症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须在 30 个工作 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齐所有需核准的手续,未按时补办的由乙方承 担费用;(四)工伤参保人确因治疗需要使用外固定辅助器具的(如:矫形器、支架等

    31、) , 乙方必须按照 “先鉴定、凭鉴定结论再审批、后使用 ”的原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后,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北京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外固定辅助器具 配置申请核准单 ,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并选用与社保部门签订协议的 三家(北京迪尔康康复辅助器具有限公司、深圳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公司、 xxx 工 伤康复中心)辅助器具协议机构提供的辅助器具, 到社保部门核准后予以记账或报销。第四十条 乙方应尽量结合本机构现有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 住院期间参保 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到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 , 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

    32、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 章的医疗保险范围内项目的费用,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该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 期间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 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控制次均门诊检查费(含特检费,下同) 、次均门诊材 料费、次均住院检查费、次均住院材料费等指标,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增长 率不能超过物价上涨指数;次均门诊、住院检查费增长率分别不能超过次均门诊、住 院费用增长率的 50%;次均门诊、住院材料费增长率分别不能超过次均门诊、住院费 用增长率的 50%。第四十二条 乙方购入的耗材,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耗材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 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 类规则的规定。住院期间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 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 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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