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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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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F.docx

    1、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F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 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

    2、、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

    3、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们深表感谢。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 2002年12月30日编写组成员联系方式编写内容人员直拨电话分机E-m

    4、ail总则杨宝林李彤6641562066415622Ghysjs第一章(用地规划要求)周涛波680187332309ztb第二章(建筑规划要求)杨宝林李彤6641562066415622Ghysjs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周涛波680187332309ztb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要求)王文红680326062307wwh第五章(交通规划要求)王文红680326062307wwh第六章(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隋一秀680187322109syx第七章(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隋一秀680187322109syx第八章(附则)杨宝林李彤6641562066415622Ghysjs注:全书由邱跃同志组织编

    5、写,王文红同志负责统稿。总则1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 2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 4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101.2.3 建筑性质分类1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1.3.3 人口密度111.3.4 容积率121.3.5 建筑密度12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筑面积2.1.1 定义13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3第二节 建筑高度2.2.1 定义152.2.2 计算方法15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

    6、设计要求17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18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8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21第四节 建筑间距2.4.1 定义22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23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2.4.4 消防间距272.4.5 其它间距29第五节 竖向设计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302.5.2 设计标高确定30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2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

    7、求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3.3.4 环境规划要求38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技术术语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4.3.1 一般规定46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

    8、办法47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4.4.1 定义484.4.2 后退树干距离484.4.3 后退树冠距离48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4.5.1 申报项目类别494.5.2 申报材料49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5.1.1 道路等级50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第二节 停车位5.2.1 基本要求585.2.2 机动车585.2.3 自行车60第三节 交通组织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5

    9、.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62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一节 给水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646.1.2给水系统64第二节 供电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696.2.5 开关站规划71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71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第三节 通讯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6.3.2 邮政局所72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736.3.4 微波通信规划73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第四节 热力6.4.1 城市热源

    10、规划74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第五节 燃气6.5.1 城市气源规划78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第六节 排水 81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6.7.2 公共厕所规划83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7.1.1 基本原则 857.1.2 布局要求 85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7.2.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7.2

    11、.4 学校用地 94第三节 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第八章 附则第一节 设计责任 96第二节 有关用语 96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第四节 图面要求8.4.1 总平面图 988.4.2 平面图 998.4.3 立面图1008.4.4 剖面图101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8.5.1 指标计算方法1028.5.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

    12、3第六节 其它要求104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104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

    13、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

    14、、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

    15、面图纸指认。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

    16、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2.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

    17、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4.安全保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5.风景名

    18、胜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

    19、,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20、、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

    21、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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