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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诉讼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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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诉讼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公职律师制度,组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务员建立全省行政公职律师队伍,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专业保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各级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章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告知其变更而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第八条对行政机关按照其上级机关内容确定且必须执行的指示、命令、决定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和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人就前款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

    3、复议时,该机关应当于5日内将申请转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对甘肃矿区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甘肃矿区办事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甘肃矿区办事处或者省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

    4、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但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补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化解行政争议的联动工作机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第十六条信访机构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以

    5、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转送案件应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接访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而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收到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申请

    6、转送函,将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申请行政复议而以其他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接收投诉材料的机关应当于5日内将投诉材料转送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接受投诉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办理。第三章受理第二十一条同一案件的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于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推选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变更、放弃、和解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的

    7、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通知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并确定其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法定审理期限。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接收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分别送

    8、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举行听证的权利。(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于5日内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三)

    9、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四)说明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并附目录和说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

    10、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于5日内责令其受理。受到责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并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一)已经责令下级机关受理,下级机关仍不受理的;(二)下级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从起诉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

    11、议申请期限。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或不当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处理。第四章审理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设立必需的案件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工具及其他必需的办公条件。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

    12、行全面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应适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以合议方式审理。(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案件审理。(二)合议组各成员应当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和证据适用规则及相关法律依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分别提出书面意见。(三)合议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合议意见,由主审人员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

    13、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签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实行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提出。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征询意见,作为形成案件处理意见的参考

    14、。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与行政复议机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同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听证、合议方式审理、议决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报请本级政府领导签发。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取质证、辩论等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人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听证审理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

    15、请人或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不适格,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或不当,在决定驳回申请的同时,应当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做出处理。第五章调解与和解第四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三)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四)进行调

    16、解的基本情况及结果;(五)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以建议、协调、调解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完成。第四十三条被申请人改变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一)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不得违反

    17、或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提交与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四)第三人无异议。第四十四条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和解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六章决定第四十五条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准许。申请人与被申

    18、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终止行政复议。对前两款规定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9、但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提出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但不适合撤销的。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复议机关抗辩。第四十九条处理程序问题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印

    20、章。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发现有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况,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行政复议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第七章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评查,监督、指导、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三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

    21、人隐私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作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上网公布,供全社会公开查阅、监督。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在送达当事人后10日内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一)县级政府向市州政府报送备案;(二)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三)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由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予通报批评。第五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如实填写并及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第五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职权检查、督促、责令其限期履行。对前款规定情形,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7日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结果报告发出责令的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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