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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管理复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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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管理复习题及答案.docx

    1、劳动关系管理复习题及答案劳动关系管理复习题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2、雇主组织:3、劳动合同:4、失业保险:简答题1、李孝秀劳资关系模型中的影响因素有哪些?2、雇主组织的职能有哪些?3、工资一般有哪些职能?4、员工压力的来源有哪些方面?论述题1、试论述社会保险的功能。案例分析题 王某2005年9月在上海一家通信设备公司工作,负责开发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措施、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在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王某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作为补

    2、偿,公司在王某离职后应每月向王某支付三千元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王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王某对通信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解除或终止。2007年8月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9月在某信息科技公司任技术主管。通信公司在王某离职后,按时向王某银行帐号支付每月三千元。12月通信公司发现王某在信息科技公司工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科技公司与信息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裁决:1、王某向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2、王某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的2007年8月至20

    3、08年8月期限内不得在科技公司工作。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与仲裁相同的判决。问题:王某与信息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既包括保守商业秘密,又包含竞业限制的内容,那么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员工和单位应当如何履行该协议呢?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管理参考答案: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雇主组织:是以雇主为成员的、规模雇主与其雇员或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与工会一样,建立雇主组织也是结社权利的体现。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4

    4、、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其再就业。简答:1、李孝秀劳资关系模型中的影响因素有哪些?1996年,韩国学者李孝秀从生产、分配和规则制定的综合与交互作用角度,提出了劳动关系的PDR模型。他认为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有四个方面。(1)环境。环境分为竞争环境和总体环境。(2)主体,主体指雇员及工会、雇主和政府。(3)PDR系统的内容和交互作用。(4)产出的绩效。包括生产率和工人生活质

    5、量。其中,各子系统具有内在的联系,环境因素影响主体的价值观和权利地位,并进而影响主体在PDR系统中的战略选择,PDR系统的内容和相互作用,影响了绩效水平。2、雇主组织的职能有哪些?(1)、代表会员表达观点、反映意见。在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产业关系政策的过程中,负责游说政府,传达会员的意见;为雇主的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涉。(2)、在集体谈判中承担角色。雇主组织在集体谈判中充当的角色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作为谈判主体,与同级工会直接进行集体谈判;第二种角色是协助会员进行集体谈判,这种角色主要是由国家级的雇主组织承担。(3)、建立和参与劳资争议处理程序。雇主组织与工会在进行集体谈判的同时,也通过谈

    6、判与工会共同建立劳资争议的处理制度。(4)、为会员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协议和建议。这一职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会员传达有关产业关系的信息,提供有关工资和人力资源方面的统计数据,对会员进行有关劳动关系知识的培训,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工资一般有哪些职能?工资的职能是指工资在分配中和作为分配的结果,其在客观上应当发挥的功能与作用。(1)分配职能。工资的职能,是指劳动者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仍然主要通过工资这一媒介来实现,工资仍然是劳动者提高生活水平的主要来源。(2)经济职能。工资的经济职能,是指工资也是“提高生产的一种方法,工具和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的强制性,工资是劳动的报酬,社会主

    7、义首先贯彻“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所以人们把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工资的激励性,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质和量分配的,从而能够鼓励劳动者尽可能地为社会劳动,关心个人的劳动成果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使工资成为调动和鼓励劳动者劳动积极的经济手段;工资的调节性,通给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各类职工规定以及由市场供求形成合理的工资比例关系,实现高效率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目标。 4、员工压力的来源有哪些方面? 压力的来源或起因大体分为四方面:工作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和个人性格。 (1)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是指在工作中产生的压力。它的起源有多种情况。如工作环境,分配的工作任务多寡、难易程度,这

    8、些都可能是员工工作压力的诱因。 (2)家庭压力。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个人家庭生活,家庭生活是否美满和谐,财务是否紧张,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是否良好等,这些都对员工具有很大影响。 (3)社会压力。包括社会宏观环境(如经济环境、行业情况、就业市场等)和员工身边微观环境的影响。 (4)个人性格特征对压力源的反应。不同的性格特征对于同样的压力来源的反应是有差异的,如环境的变化,会对有些人产生很大的压力。论述题:1、试论述社会保险的功能。 (1)稳定功能。社会保险聚集了多数单位与个人的经济力量,加上政府的资助,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能保持最低生活水平,这就免去了人

    9、们生活无着落的恐惧,消除了社会不安宁的因素,起到了治国安民的作用。 (2)保障和恢复功能。劳动者作为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对生产起决定作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生育、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等各种困难。社会保险为在生产中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 (3)调节功能。通过社会保险,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公,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过分悬殊,保障劳动者在生存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状况。 (4)促进功能。社会保障通过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0、 (5)社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减震器”,是国家干预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一国的国民经济有可能是处于周期波动状态,当经济处于膨胀期时,就业增加,失业率降低,社会保险支出会相应减少,社会保险缴费会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规模则会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进而对经济过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相反,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险支出会相应增加,不仅保障了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最基本生活,而且也会由于提高了失业者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的衰退。案例分析题:王某与信息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既包括保守商业秘密,又包含竞业限制的内容,那么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员工和单

    11、位应当如何履行该协议呢?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一、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一般多是涉及技术类的人员或是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实际上,竞业禁止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1、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禁止是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2、保密

    12、义务是道德义务应无期限保守;而竞业禁止双方可以约定期限,但不得超越法定的最长期限。3、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而竞业禁止,法定要求给予劳动者补偿。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不仅约定了保密义务,还包括了竞业禁止的内容。二、竞业禁止的履行与争议发生的时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17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可以设定违约金。本案中,王某与通信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通信公司

    13、每月支付给王某补偿,王某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一年内竞业禁止的义务。科技公司与通信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王某在离开通信公司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就到科技公司工作已违反了竞业禁止的协议。劳动关系管理教案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含义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二)劳动合同订立1订立原则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就是要求依法订立劳动

    14、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保护。(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

    15、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2订立程序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要求的一方为要约方,与之相对应的一方为被要约方,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承诺一旦做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通常要约方往往是用人单位(但要约方也可以是劳动者)。(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

    16、(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从法理人可将其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法定内容有:(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必要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了它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包括:(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等。补充内容是指并非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

    17、条件,缺少了它劳动合同依然成立,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它包括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福利待遇等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合同可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有: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分为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两种。个人劳动合同一般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集体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

    18、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期限。只要不出现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就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劳动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19、。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和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

    20、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理解什么是欺诈、威胁手段。采取欺诈手段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1、是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部分条款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主要应明确劳动合同鉴证的概念和性质。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我国对劳动合同鉴证采取自愿原则,且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五)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依法

    22、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有:(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六)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

    23、种。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一方利益。2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如下三种:(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

    24、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随时都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

    2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禁止解

    26、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

    27、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8、。”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

    29、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

    30、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在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时,学员应注意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而劳动合同的终

    31、止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即行终止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集体协商(一)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点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它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

    32、件。在我国集体协商的形式只有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这一种形式,而且集体协商只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会或职工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的特点是:(1)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集体协商代表是用人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双方人数对等,并且各派一名首席代表。(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以平等身份进行协商。(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双方应遵循合作原则。(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闭厂、罢工等手段要挟对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集体协商代表我国有关法律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任职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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