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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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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Word文件下载.docx

    1、附件B 法规文件 32附件C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报告 34附件D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指导意见 35附件E 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珠府函2015419号)等相关文件

    2、,特编制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1.2 本要点适用于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及中心城区内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与水系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中海绵建设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1.3 本要点供珠海市海绵办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工程方案及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使用。1.4 技术性审查内容:1. 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2. 是否符合系统性、功能性的要求;3. 审查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还需审查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1.5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

    3、查责任。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1.6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有海绵城市设计篇章,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规定所示,深度能落实方案设计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要求,主要内容包含:1. 说明书内容:项目概况、技术指标、设计依据、方案设计落实情况、海绵设施设计、雨水防涝设计、主要材料设计、主要施工方法设计、其他注意事项。2. 图纸部分内容:(1) 项目位置示意图(2) 海绵设施平面设计图(含汇水单元划分界限

    4、)(3) 海绵设施竖向设计平面图(如道路项目给定设施结构横断面图)(4) 项目区域涝水泄流通道设计平面图(5) 管线设计纵断面图(6) 主要节点设施大样图。3. 附件:(1) 计算书:包含各项指标达标性说明和计算,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仅对TSS)控制率、雨水排水标准复核计算等(2) 水文效益分析表(3) 水质效益分析表(4)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表。1.7 建设单位报请工程设计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满足本要点中设计内容规定,重点项目提供资料增加评审会议时的汇报文件(多媒体,格式不限)、模型模拟资料、成果性的水文水力报告书及海绵城市施工图建设效果自评估报告,施工图审查所需提交材

    5、料中应同时附带方案审查合格报告、岩土勘察报告(详勘)、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书。2 建设标准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一般规定2.1.1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可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2.1执行。表2.1 珠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年径流总控制率()606570758085设计降雨量(mm)20.724.628.53440.548.42.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2.1.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

    6、B51222-2017)3.2.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2.1.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4.1.7: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

    7、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2.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区建设指引中分类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且不应低于项目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中给定的该指标。2.2技术指标2.2.2 满足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通过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功能区名称河流功能目标水质1磨刀门水道饮用水源区磨刀门水道饮用、渔业2涝涝溪斗门饮用水源区涝涝溪3荷麻溪斗门饮用水源区荷麻溪4螺洲溪斗门饮用水源区螺洲溪5虎跳门水道饮用水源区虎跳门水道6崖门水道渔业用水区崖门水道渔业7黄杨河饮用水源

    8、区黄杨河8鸡啼门水道饮用水源区鸡啼门水道9前山河饮用水源区前山河10前山河景观渔业用水区11横坑饮用水源区横坑水道12赤粉水道饮用水源区赤粉水道13幸福河金湾内河14黄镜门斗门内河2.2.3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中的规定数值。表2.2 珠海市雨水管渠设计标准重现期(年)城镇类型分类设计重现期/ a大城市一般地区及非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202.2.4 防洪排涝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应按珠海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0)的规定取值,且数值应大于汇水区域设计重现期,如出现积水内涝点,应采取低影响开发、雨水

    9、系统调蓄、设置雨水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表2.3 防洪排涝设计重现期区域范围重现期地面积水设计标准防洪标准内涝防治标准中心城区(香洲城区、南湾城区)和横琴新区100年一遇200年一遇水(潮)位校核50年一遇24小时降雨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积水时间不超过30min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2.2.5 改造后的地表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改造前的要求,同时满足相关规划指标要求。2.2.6 新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珠海市总体规划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1.7主要控规指标现状)要求。2.2.7海绵城

    10、市建设各工程类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规划及规范要求。3 建设标准审查要点3.1建筑与小区审查要点3.1.1规范性条文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和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1.1.1 建筑与小区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小区道路设计、小区绿地设计和雨水系统专项设计。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3.1.1.2 场地设计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1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4.1.4:1)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

    11、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2)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3.1.1.3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2.1: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地重力排向收集设施。3.1.1.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3.3: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式弃流井或弃流池(*)。分散设置的弃流设施,其汇水面积应根据弃流能力确定。弃流的雨水须就近

    12、妥善净化后利用或排放,不得污染环境。3.1.1.5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2: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左右,且不应高于路面。3.1.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8: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3.1.1.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4.9: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

    13、0014的规定。3.1.1.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3.1.1.9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5.1.1: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3.1.1.10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6.1.4: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透水铺装、下凹绿地等入渗设施时,应符合下

    14、列规定:1)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2)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3)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1.0m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内埋设入渗设施。3.1.1.11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3.1.1.1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7.3.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

    15、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3.1.1.1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9: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2)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3)排(蓄)水层应根据渗水性、储水量、稳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盐含量等因素进行设计;排(蓄)水层应设置在保护层上面,并应结合排水沟分区设置。4)排(蓄)水层上应设置过滤层,过滤层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种植土层与植被层应符合国

    16、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3.1.1.14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4.2.3:屋顶绿化构造层由下而上依次为: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隔离过滤层、种植土层、植物材料层。3.1.1.1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8.13:原有建筑不能满足绿化防水要求时,应进行防水改造。加设的绿化工程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及其保护层。3.1.1.16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3.1.5:种植屋面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3.1.1.17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

    17、14)5.3.3:墙面攀爬或墙面贴植采用种植箱种植时,种植土深度以35cm55cm为宜。塑料种植箱应有蓄水盘,木质种植箱应铺过滤布。采用种植槽的,应在槽底部预留排水孔(孔径2cm3cm),排水孔应铺设过滤布。3.1.1.18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3.2.4:立体绿化设计应对所依附的载体进行荷载、支撑能力验算,确保安全性。3.1.1.19 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6.2.2:种植箱位置和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长度一般不宜大于60cm。沿口预留沟槽的,其宽度和深度按沟槽的实际规格取值。2)种植箱附于栏杆设置的,植物栽植后的高度应控制在栏杆顶部以

    18、下10cm;种植箱固定构件不应附着于栏杆扶手上。3)人行天桥宜采用两侧对称布置。单侧布置的,有效种植符合作用于栏杆水平方向的推力不得大于栏杆水平方向推力限值的50%。4)种植箱占用人通道的,必须保证安全疏散距离。3.1.1.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8.0.7:居住区内的道路在满足路面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满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车场应满足透水要求。3.1.1.21 小区绿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4.3.4:1)绿地在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

    19、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2)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进入绿地内的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径流雨水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3)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3.1.1.22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8.1.3无护栏的水体在近岸2.0米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米。3.1.1.2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3.2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米范围内的水深

    20、,不得大于0.7米,达不到此要求的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米。3.1.1.2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3.1.2控制指标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75%。2. 下沉式绿地率20%-70%。3. 透水铺装率40%-70%4. 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30%-38%。具体指标参见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区域控规指标,且满足国标规定。3.2市政道路审查要点3.2.13.2.1.1 城市道路珠海市海绵

    21、城市建设导则6.2.6(1):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3.2.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2.2A:3.2.1.3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择应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3.2.1.4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3: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

    22、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3.2.1.5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7:道路红线内绿地高程应低于路面、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并通过在绿化带内设置植草沟、雨水花园、渗滤树池等滞留设施净化、消纳雨水径流,并与道路景观设计紧密结合。3.2.1.6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8: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形式时,应采用以缝隙透水砖为主的铺装形式。无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40,有停车人行道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强度要求达到Cc50,步行街缝隙透水砖抗压强度不小于Cc60。3.2.1.7 城市道路

    23、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3.5: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道路设置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时,应设置排水式立缘石。3.2.1.8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3.2.1.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

    24、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3.2.1.10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4):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可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3.2.1.11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6.2.6(1):城市道路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室外排水设

    25、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3.2.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0%-85%。2. 下沉式绿地率10%-40%。3. 透水铺装率10%-20%3.3绿地与广场审查要点3.3.1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尚应满足以下条文要求:3.3.1.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3.2.2A:3.3.1.2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 168-2017)4.4.18:3.3.1.3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4.1.5: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26、。3.3.1.4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5.1.3: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3.3.1.5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3.3.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版)8.2.4: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3.3.1.7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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