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文档格式.docx

    • 资源ID:6078546       资源大小:24.45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文档格式.docx

    1、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 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 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 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 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联系电 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 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第三章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八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

    2、及部分人和事,不必 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 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申请的受理机构。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一) 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 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 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二) 真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三) 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

    3、实际出发,突出重 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四) 便于监督原则。 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 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 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 环保部门都必须 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 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 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 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4、;(三) 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二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答复:(一)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 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应当告知申 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应当书面

    5、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 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一) 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 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二) 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 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 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 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 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三) 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 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 产

    6、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 申请人可以使用自 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四) 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 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五) 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六)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 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十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 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一) 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 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 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四)

    7、 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 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 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 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 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 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七条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第十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

    8、开的环境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公报、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按照时 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第五章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九条 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 保公开信

    9、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第二一条 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 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 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第二十二条 信息员米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 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第六章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 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

    10、列内容:(一) 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二) 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三) 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 况;(四) 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六)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章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

    11、得超过 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 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九条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 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 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第八章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第三十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第三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 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第三十三条 环境

    12、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一)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二)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三) 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四) 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 情况;(五)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 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 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 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 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第三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 格、基本合格、

    13、不合格4个等次。第三十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第三十七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 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署;(二) 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三) 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 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四) 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 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意见及结 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第三十

    14、九条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 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 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九章环境信息举报调查制度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环境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本局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 开工作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一) 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

    15、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六)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 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第四十三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 室和监查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 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 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 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 ;对问题较

    16、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五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 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第四十六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 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环境信息公开协调制度第四十七条 环境信息的发布形式(一) 新闻发布会;(二)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三) 自贡日报;(四) 自贡电视台;(五) 自贡人民广播电台;(六) 本单位公开栏;(七) 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八) 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第四十八条 环境信息发

    17、布的原则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 公开”的原则公开环境信息。第四十九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协调(一)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建立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协作、开展的环境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二) 本局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三) 局办公室初审时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应当书面征求 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但是,局办公室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18、的, 应当予以公开,并将 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 本局发布的环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 一致。第十一章环境信息监督检查制度第五十条 本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局领 导、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 1人,成员2至4人。第五十一条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 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检查各科室和直 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第

    19、五十三条 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本 局设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 1个、监督电话2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 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 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0813 - 5509171、5509189。第五十四条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信息公开部门、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章环境信息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20、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 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 违反规定收取环境信息公开费用的;(三) 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

    21、政 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超过60日的除外。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章环境信息保障制度第六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 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信 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

    22、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第六十三条局办公室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 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一)将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网站、 报刊等媒体公布;(二) 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三) 对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 提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安排意见, 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布年度报告;(六) 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七)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十四条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将环境信息公 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十五条本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 审

    23、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第六十六条 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制作、发布、 传播以下信息:(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 国家统一的意图的;(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七条 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 报复,应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第六十八条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对环境信息公 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九

    24、条本局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 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所提供的 环境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第十四章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七一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第七十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未将环境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科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环境信息 公开工作的

    25、,给予组织处理。第七十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 未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 造成环境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二) 所提供的环境信息内容不属实, 公开事项不全面,在环 境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三) 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 不及时补充提供应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四) 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 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 效性的;(五) 应当公开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不良后果的;(六)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或擅自提出额外公开条件和要求的;(七) 对事关全局的

    26、、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 公众普遍关注 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八)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 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九) 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十)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一)其他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第七十四条 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 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七十五条对环境信息公开工

    27、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 抵制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 究或组织处理。第七十六条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 定期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通报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报告。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有关规定,需要作出 组织处理的,由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附表:1、 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2、 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附表1: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 请 人 信 息公民姓 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 真联系地址法人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其/、他组织联系人电话


    注意事项

    本文(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