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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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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删除“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

    2、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 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第九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

    4、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鉴证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五条改为“发现本局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或者指令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现其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视情节轻

    6、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

    7、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改为“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改为“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第一条改为“为了加强办案工作,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四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8、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改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限15日内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购买或者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买卖备案标贴、伪

    9、造或者使用伪造备案标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查证属于走私照相机的,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改为“对为经销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为经销走私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10、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改为“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

    11、检,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12、,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改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为“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改为“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

    13、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改为“。 第三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执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

    14、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中的“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10元以上100元以下”改为“一千元以下”。 第(二)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三)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二款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

    15、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改为“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17、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改为“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性广告

    18、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改为“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改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

    19、登记证。 第二十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三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删除“,确认或者取消其继续经营广告显示屏的资格”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20、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 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 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

    21、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 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 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22、,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改为“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改为“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二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

    23、,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24、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改为“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

    25、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六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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