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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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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docx

    1、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第三条 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

    2、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第四条 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五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

    3、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第七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亩投资超过2000元的,由各项目市、县(区)

    4、自筹解决。第八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用于土方开挖或表土剥离及平整所需的机械作业台班费;表土回填和改良土壤所需的客土、客沙费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所发生的土壤检测费;筑田坎和挡土墙所需的费用。(二)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片内的地面库建设和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总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三)田间道路工程。用于服务土地整理项目片的干支道、田间道路和生产道路建设所需的工程补助。

    5、(四)其它工程及设备购置。主要用于保护土地整理项目片的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所需的苗木购置;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所需的工程设施;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制图和检查、验收必要的测量仪器和设备购置。第九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其它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不可预见费等,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一)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立项审查及报批、土地清查和项目勘察、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及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等方面开支,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按工程施工费的2%-3%提取,工程监理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1.5%提取。(二

    6、)项目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的工程验收、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工程质检等方面开支。(三)拆迁补偿费。控制在总投资的5%左右,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支出。(四)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和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计算。主要用于项目承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五)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和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3%计算。主要用于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

    7、用。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上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拨付和核算办法另行制定。此外,按照省农发办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额的3%计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列入项目的总投资,分别按1%和2%比例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发(财政)机构按规定范围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第十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使用农发财务会计电算软件,纳入“在线监控”管理。项目资金收支可在“拨入上级资金”、“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下设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细科目反映。第十一条 农发

    8、土地整理项目省级以上资金拨款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按4:4:2 的比例拨付,工程开工前先拨付40%,工程量完成一半后再拨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批后结算拨付工程余款。第十二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由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直接拨到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第十三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监理费,实行省级财政报帐办法。第十四条 市、县(区)农发办在项目完工提交验收前必须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工程资金审计,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督机

    9、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督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发办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库。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整理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整治措施,预计新增耕地情况,权属管理、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建设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 整理面积5000亩以上的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资源评价

    10、;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整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权属调整方案;新增耕地面积情况;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申报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发土地整理项目。 各级农发办应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第十七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条件:(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整理的项目区应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项目建后计划新增的耕地面积占整理面积10%左右;(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区整体坡度不超过6度;(三)项目区水源、土壤、光

    11、照等条件适宜农作物的生长;(四)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五)单片整理项目规模应大于1000亩,项目应位于同一乡镇,且片数不多于3片。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应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县及设区市农发、财政部门申请报告;(二)项目申报审批表;(三)圈有项目红线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地形图;(四)土地整理地块的权属材料(应附有项目所涉及各村民小组的意见);(五)项目现状相关影像资料(图片及光盘);(六)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30年不改变项目区农业用途的承诺书;(七)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环保、水土保持等事宜的,还应当附具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项目申报。县(市

    12、、区)农发办、财政局根据省农发办的计划安排,拟定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初步方案,并上报设区市农发办和财政局,设区市农发办和财政局进行审核筛选后上报省农发办。(二)项目踏勘。省农发办对申请列入年度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后,组织省级农业、水利、林业等专家组成项目踏勘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三)项目确定。省农发办根椐项目踏勘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并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同时,将年度项目立项情况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十条 项目测量。按照省里确定的年度立项项目,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测量实施难度及工作量大小,委托丙级以上的测量资质

    13、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量,并与测绘单位签订测绘合同。必要时省农发办可以统一委托具有甲级测量资质单位进行测量。项目测量工作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测量单位作好测量工作。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在获得省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开始规划设计阶段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收集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产权造册与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参与设计论证等。参与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勘察设计的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和农林行业全行业资质或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农业生态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委托省级以上设计单位,必要时由省农发办统一委托设计单位,其中整理面

    14、积50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农发办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编制时间一般不超过40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审查严格实行“预审、会审、复审”三审制。 (一)预审。项目规划设计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设计单位报省农发办,由省农发办组织审核小组预审。审核小组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设计编制大纲、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程的要求进行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发办提出项目能否参加会审的建议。 (二)会审。项目规划设计经过预审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省农发办组织召开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查会,对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和概算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15、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复审。设计单位根椐会审意见将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报省农发办,由省农发办委托福建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审核设计修改情况,并最终确定比较合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由省农发办批复,同时,将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批复文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和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水利站、农技(机)站以及项目村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权属调整和赔青,确定项目法人,派驻现场代表,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组织

    1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二十六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路、沟、渠、田面整理和防护工程等施工现场;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日记、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材料合格证,监理单位的监理日记、细则和规划等相关的内业资料

    17、。 第二十八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应按以下要求及时整改: (一)省财政厅、省农发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到设区市财政、农发部门和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内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建设单位将整改完毕后的情况填写整改反馈单,上报省农发办。整改反馈的内容作为中期检查的重点之一。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乃至停工令,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备案,相应调整月资金拨付额。(三)建设单位发现监理或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整改。对

    18、于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施工队没有及时整改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设计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计划和设计进行调整、变更的内容,意见需统一,意见不统一的,不予受理。(二)对于需要调整、变更设计的项目,应先报请批准后施工,若存在先动工后申请调整、变更的项目,不予受理。(三)建设单位出具调整、变更设计请示函,应明确申请调整、变更设计的内容、位置及理由等,同时依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变更表格式认真填写并盖章,其中设计变更投资概算对比表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盖章,并提供原设计图件文字

    19、资料及申请变更后的图纸各一份。 (四)设计调整、变更的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设计的调整、变更未经批准,不予结算项目投资及工程量。 (六)县农发、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调整、变更要求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农发办批准。设计的调整、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依照省农发办的要求,完成图件绘制及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对比表(由设计单位出具),上报省农发办审查、备案,作为今后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七)项目设计调整、变更的方案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应比原设计更为优化,所增加的投资部分,不予补助,节约资金应予扣回。(八)经批准终止项目的省以上财政资金,县农发办和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

    20、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还返省农发办。(九)项目终止经省农发办批准后,县农发办、财政局应及时将项目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告知农民群众,并说明项目终止的理由。(十)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担。(十一)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5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省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第三十条 农发土地整理竣工项目由省农发办组织验收。县农发办、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市农发办、财政局进行督查。 (一)竣工项目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项目自验。工程竣工后,县农发办、财政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

    21、告,经市级复查后,由市级上报申请省级验收。 省级预验。省农发办组织预验收组,对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项目区面积等进行复核,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工程量进行审核。 省级验收。建设单位依据省级预验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后,省农发办组织由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和资金结算意见。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报告及新增耕地面积确认变更登记情况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用于年度耕地占补平衡。 (二)竣工项目验收依据。农发土地整理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土地整理施工技术规范

    22、、行业标准,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省农发办批复的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竣工项目验收内容。农发土地整理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土地面积开发整理前后的变化情况,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运行管理和开发整理成果归档情况等。经验收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验收。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省农发办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省农发办应对农发土地整理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

    23、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可以调减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收回项目财政资金,建议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三十二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农发办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第三十三条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第四章 土地权属管理第三十四条 农发土地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土

    24、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属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收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等。第三十六条 农发土地整理权属管理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公开、

    25、公平的原则。对权属事先要摸清现状,事中要冻结土地权利和利用现状的变更,事后要准确合理地划分。(二)坚持参与开发整理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利益的原则。(三)坚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农发土地整理权属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和确认、编制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及异议处理、权属调整方案报批、停止受理登记、补充说明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权属调整情况、权属调整方案的实施、土地权属和利用变更登记、建立资料档案等。项目立项阶段: (一)成立土地整理权属管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县领导,农发、财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涉乡镇、村负责人以及

    26、有关人员组成。 (二)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遵照土地所有权尽量不变和土地使用位置面积可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尽量不调整;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位置面积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 (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县农发、财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乡镇和村委会要组织有关村民代表就土地权属调整进行协商,调解异议,形成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在有关项目乡(镇)、村进行公示。

    27、 (四)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应报项目所在县农发办会同农业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项目乡镇和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对确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及时解决。 项目实施阶段: (一)县农发、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乡镇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 (二)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权属调整涉及地面物赔偿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超出的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四)因规

    28、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农发、农业部门批准确定。 (五)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重新发放土地所有权证,建立新的地籍档案。新增耕地归集体所有,原则上由村经济组织经营,收益用于弥补土地整理过程所造成的公益损毁及土地整理范围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设区市农发办、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农发办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对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和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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