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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仲裁的民事起诉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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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仲裁的民事起诉书Word文档格式.docx

    1、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裁决显失公正。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此 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日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2016-05-15 16:10 | #2楼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2、请求判决。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2、经*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二项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一、二、三、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苏州市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状2016-05-15 14:39 | #3楼S市Y物流有限公司,地址:S市N区Q路0169号中建二局办公室602室,法定代表人:罗某。被告一:符XG,男,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834。被告二:张ZZ,女,苗族,户籍地址:4abc

    3、defg552X。被告三:符JG,女,苗族,户籍地址:4abcdefg70040。法定代理人:吴小芳,系符佳的母亲。被告四:符YZ,男,苗族,户籍地址:4abcdefg0035。吴小芳,系符元章的母亲。被告五:吴小芳XF,女,苗族,户籍地址:4abcdefg3523。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五名被告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其未与符F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50元;2、请求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原告与符F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有订立劳动合同,据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五被告支付其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

    4、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S市Y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曾将劳动合同交给粤XBCDE号车主罗某和符H签订。由于当时符H出车在外,于是口头委托罗安连代位签订,故应当认定Y公司与符H之间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Y公司向五被告支付其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5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退一万步讲,假设被告须支付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首先,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符H入职Y公司的时间认定存在

    5、错误,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而并非五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11月23日。其次,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H生前工资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在符H死亡后,Y公司向原告一符兴国支付了12500元为符H两个月工资,故其月平均工资为6250元。而实际上符H是Y公司挂靠车主罗安连雇佣的司机,其车辆管理和发放工资是由罗安连负责。按照物流行业惯例,司机工资由底薪1500元和提成构成,工资总额不超过当月出车量产生的运费收入的10%。符H死亡后,Y公司所支付的12500元,其各项构成如下:有 2000元是退还符H家属的押金,其余10500元是符H及其副班司

    6、机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3日共计62天的工资,所以符H的月工资应当为10500262*30天=2540元;故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H生前工资标准为6250/月的认定存在错误。综上,原告Y公司与符H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无据。故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五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各项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N区人民法院S市Y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及代理词2016-05-15 22:51 | #4楼简介:个别地区的劳动仲裁委

    7、员会以及法院不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凭用人单位主张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力造成丢失为由,就简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以此帮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逃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徐XX 男 1954年6月10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320511xx-xxx-xxx-xx住址:苏州市高新区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内)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XX区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726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34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

    9、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原告在2012年12月5日向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10、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xx-x2015年 x月 x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份、苏州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单2份、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11、:我接受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担任其与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参考。请求贵院认真研究,慎重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订立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在现实中,常见这样的四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合同)、或者订立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12、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但是却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因此类案由引发的双倍工资赔偿或者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在现实中不胜枚举。被告仅凭为原告缴纳社保,企图免除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一步来说,如果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那么,原告可以同时起诉被告补缴社会保险。未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变成合法,劳动合同订立和缴纳

    13、社保是两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4、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见,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经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然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开始依法维权时,用人单位简单的凭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借口和理由来狡辩、掩饰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以此想逃避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此类

    15、行径令人心寒,于法不容,不会有那种法律会支持、容许此类欺骗和不耻行为。即使,有某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制定出台类似“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了,并且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措词,劳动者就不可以再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但是这些地方性的部门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应肯定低于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国务院通过的法律相冲突时,属于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下位法无效,应适用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

    16、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借口劳动合同已经丢失”就可以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综上,无论被告怎样狡辩,均改变不了原被告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二、关于原被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证明两点内容: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它作为一种书面证明,证明的是被告单方

    17、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原告自己提出的离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直接代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让用人单位免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而且,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由被告物业公司制作打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日期2012.2.20-2015.2.19,是被告捏造出来的日期,属于被告很明显的欺骗行为。因为被告和原告之间自始自终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原告的真实入职时间是2012年1月 30日,这一点通过被告每月的工资发放登记签字册中可以查看确认。三、关于被告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可以证明三点内容:1、原告

    18、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原告是作为公益性岗位员工在被告物业公司上班,3、被告通过原告而享受当地政府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简称两项补贴)。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由被告一方制作、填写、打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可以直接代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让用人单位免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在这方面,注重审核的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符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认定和享受补贴条件人员认定。但是,一旦事实查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

    19、合同,那么最后,没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会为用人单位该类违法行为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四、关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通过电话,但是内容不得而知,或许,是当时被告在通话中表扬原告的工作表现,或许,是当时原告在向被告积极报告工作情况。但是,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0月31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然、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原告立马走人。后经侧面了解,是被告物业公司另有关系人选要入职,从而排挤了原告的岗位。在此,原告也不想多知。但是,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

    20、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自2015年6月29日颁布、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社会上仍有一小许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置法律权威不顾、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比如“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动辄无理要求劳动者立马离职走人”等等,可见这些用人单位的劳动

    21、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就得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由被告依法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未提前30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物业公司口口声声主张已经与原告订立过劳动合同,但是,却提供不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原告的主张。七、根据有利推定原则:对于无法准确判定关系和性质的,应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推定和确认。劳动者主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已

    22、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八、根据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主张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独立保管和存放一份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劳动者的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苏州市

    23、XX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仲尤红2015年3月22日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2016-05-15 23:34 | #5楼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号 法人代表:祈新莉 该公司董事长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15)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2015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5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

    24、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5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5)052号裁决书。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

    25、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5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岳芳芳2015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

    26、和法律依据。首先,2015年1月1月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1月1月2015年12月31日。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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