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直接从本人的月发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缴。第三条:公司同时为正编员工提供:工作午餐、交通补贴(含汽油费/停车费)、通讯费用等相关的福利津贴,其中分为统一福利和专项福利二类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统一福利是指公司全体正编员工都有权利享有的共有福利。2.专项福利是指公司为特定岗位的员工所提供的专项福利。二、统一福利 1.工作餐 公司给予每位正编员工每个工作日 10 元的午餐补贴。若有加班,加班工作时间超过 2 小时,公司给予加班正编员工每次晚餐补贴 10 元。工作日,当天工作时间为半天者,将不予发放当天的午餐补贴。2.交通补贴
2、交通补贴含正编员工自驾车的汽油费和停车费的补贴,其原则并不是全包正编员工的自驾车每天上下班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员工公出的交通费用。公司给予每位正编员工每个工作日 10 元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的发放将依据正编员工到公司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放。三、专项福利 1 通讯津贴 公司根据岗位性质不同给予一定金额的通讯津贴:销售人员:每月 250 元 办公管理人员:每月 100 元 普通员工:每月 50 元 本津贴不包括销售人员和管理员出差期间在外地的长途电话费用,相关的长途电话费用实报实销。领取通讯津贴的员工,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开机,接受或回应公司或客户的短信和电话,及时处理相关的业务或工作的相关事务 领
3、取通讯津贴的员工,若不处理相关的业务或工作回电及短信者,超过 3 次,将取消当月的通讯津贴,若一直拒绝或无故不接电话和短信者,将取消其通讯津贴的领取。2.特别津贴 由总经理特别批准,依据岗位和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的不同,给予部分重要岗位和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每年度给予特别津贴 公司给予相关正编员工每月年初拟定的月度特别津贴。第四条:有薪假期: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年法定的节假日共 11 天。其中元旦 1 天(1 月 1 日)、春节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劳动节 1 天(5 月 1 日)、中秋(农历 8 月 15 日)、端午(农历 5 月 5 日)
4、、清明 1 天和国庆节 3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一)、有薪年假(1)每年的元月份公司将统计上年度的员工出勤情况,并计算员工应有的有薪假期,有薪年假为工资全额发放的假期(2)为公司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方可享受有薪年假6天。(3)以后每增加工作年限一年加1天有薪年假,10年以内最多可享受有薪年假10天;10年(含)至20年可享受有薪年假10天;20年(含)以上可享受15天。(3)有薪年假可留在业务不繁忙时由公司安排休假,原则上须一年一次性休完,若有特殊情 况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延后下一年度休假。(4)不得提前休有薪年假(即不得在本年度内休下年度的有薪年假),不能跨年度休有薪
5、年假。(5)休有薪年假方法: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勤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同时,可请年休假数,将依据当年度员工在公司已工作的月数计算每次可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得提前预休当年度的有薪年假。(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且公司按特别规定未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有薪婚假(1)加入公司后才领取结婚证的,并且试用期满后,可申请婚假。(2)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6、(3)请婚假须提前1个月依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请假。(4)休假前一周内需提供本人的结婚证到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处备案。(三)带薪产假(1)在本公司服务一年以上的员工怀孕(属正当结婚的)分娩的(须提供有效的出生证或准生证),方可享受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的有薪产假。(2)有薪产假的定义为:公司将依据相关的法令法规规定,在女员工生产后,继续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员工所需承担的个人部分将在其生产前的月发工资中逐步预先扣除,生产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员工由社保机构支付相关的生育津贴,公司在此期间将不再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及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津贴。(3)公司满试用期的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时,可申请享受3 天陪产假,但事后一月内须提供结 婚证与子女出生证原件方可。陪产假须在妻子预产期一周内申请休假,逾期作废。(4)公司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停经后一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备,以便其工作的安排与调整。第五条:所有福利津贴和福利补贴都于次月 8 日发放,员工须提供有效票据,以报销的形式予以领取,无有效票据,不予报销。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第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修订,报总经理批准执行,修改、废止按同程序运作。修订:人力资源部 审核批准: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