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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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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docx

    1、优秀法律援助案例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曾某劳动争议案【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劳动争议【办理方式】 诉讼【指派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 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艳辉【案情简介】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

    2、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

    3、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

    4、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根据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曾某的工伤待遇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基于上述法律

    5、分析,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陈律师陪同曾某一起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对曾某及陈律师的协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曾某

    6、与陈律师商量,鉴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态度,放弃和解的想法,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权益。2013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曾某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71元;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他们以1786元基数标准为曾某办理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补足差额。针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陈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但是,根据曾

    7、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确认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曾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法庭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除认定曾某实际月平均收入3135.6元外,还认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2013年2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8、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2504.1元,加上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6元,曾某实际可得到38460.1元。宣判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企业选择性参保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故意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挂钩的各项社保费用也大幅降低。类似情况还有:企业故意不把奖金等纳入职工收入、办理工伤保险人数远远少于实际职工人数等。本案中,被告企业明知受伤职工月工资为3135.6元,却故意按照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陈律师正是发现了这一关键问题,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9、,据理力争,使得一审法院判决纠正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规企业不但要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还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得不偿失,真是“弄巧成拙”!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省高品律师事务所 倪敏迅律师

    10、【案情简介】2013年9月3日,倪某驾驶某小型越野客车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某地下停车库驶出,右转弯进入北侧道路。突然车辆失控与前方停靠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倪某采取措施不当,继续向前行驶并冲撞从此处经过的受害人沈某和6岁男孩。沈某用身体护住男孩,男孩仅皮肤擦伤,而沈某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59岁。事后,因沈某舍己救人之精神,被市委宣传部授予“最美温州人”称号,而肇事者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依法立案追诉。此后,沈某之子徐某找到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沈某家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受理,并指定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倪敏迅律师承办本案件。倪敏迅于2013年9月11日收到

    11、该案件,当天即通过查阅卷宗及有关报道、接触当事人等了解案情。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发现因为事情发生不久而且比较突兀,家属根本没有调解意愿,完全一副杀人偿命的态势。为此,经办律师不得不对当事人家属晓之以理进行开导。经过长久沟通,家属徐某在勉强接受律师的开导之后,提出索赔金额120万元。鉴于家属刚刚经历丧母之痛,且又刚从执意报复到勉强接受说理,因此,虽然120万元与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律师还是答应就该金额帮助其与肇事方进行沟通。2013年9月12日,倪敏迅陪同徐某一同前往交警支队二大队就此案件进行调解。但是,肇事方家属害怕受害人报复,本人并没有出面,而是委托亲属前来谈判,而其朋友对赔偿金额

    12、闪烁其词;受害人一方,则难抑悲愤情绪,死者沈某的姐妹当即想与肇事方代表拼命。在律师和交警队经办人员的劝说之下,双方才平息愤怒情绪,但根本无法达成和解。第一次谈判失败之后,倪敏迅与徐某及其亲属做过一次长谈,主要内容即分析该案件的责任及可能的赔偿金额。倪敏迅明确告知,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的赔偿金额合计不会超过72万元。因此,希望家属能够以该金额为基础,再和对方进行谈判。此后,倪敏迅律师又通过交警支队,查悉肇事者家属陈某的联系电话;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肇事者所使用之车辆系银行贷款,名下并无其

    13、他资产等信息,即肇事者经济负担能力非常一般。为此,考虑到刑事案件判决之后经常无力履行的实际,倪敏迅确定了本案争取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完成调解的目标。此后的一个多月,倪敏迅经常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徐某也多次来到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商谈,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但是,最终在80万元时却无法突破。徐某坚持要求80万元,肇事方却提出最多75万元。因此,倪敏迅对此不得不做两手准备,即一边继续调解,一边准备诉讼;而且,也已经完成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证据整理和诉状书写。经过和经办该刑事案件的法官朱某沟通,法官明确表态此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赔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除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倪

    14、敏迅又一次和徐某沟通,并对该案各种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徐某最终表示信任律师,并表态只要调解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金额,其就可以接受。其后,律师又多次与肇事方沟通,从该案件社会评价、生命价值等各种角度出发,最终陈某也作出表态,愿意将赔偿金额追加至76万元。双方态度明确以后,于2013年10月30日,在律师的主持之下,在交警支队签订调解协议书,赔偿之金额,肇事方也于3日内全部交付,双方当事人事后也表示了相互理解之情。历时近两个月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至迟结束。【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受到媒体关注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因为事发突然,且家属情绪激动,处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会促使社会矛

    15、盾加大,事件不可收拾。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之后,及时交付律师,为这个案件的成功解决争取了时间。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务中的赔偿标准并不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当地审判实践也明确表明其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如果直接民事诉讼,则不仅耗时长久,且判决以后能否履行也是难题。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进行诉讼,本案的最高金额也仅为72万元。因此,调解是本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本案的高关注率,司法机关对肇事者在取保候审、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比较保守,客观上造成其家属产生能否调解都无助于肇事者的错觉,因此迟迟决定不下。经办律师基于上述原因,不得不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心的劝说工作

    1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最终促使案件较为圆满地解决。 叶某贩卖毒品案【案件类型】刑事【案 由】贩卖毒品罪【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李效律师【案情简介】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叶某接到该刑事判决书时瞬间惊呆了,自己受朋友之拖帮别人送了几包东西,竟然要受三年半的牢狱之灾。自被刑拘之日起,叶某已被羁押数月,早已身心俱疲,面对该判决书更是绝望之至,到底是何种原因竟能够认定一个无罪的公民构成贩卖毒品罪呢?实际上,本案的罪魁祸首便是本案的证人李某,因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而后被取保

    17、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千方百计地寻求立功机会。在该利益的驱使之下,李某不惜弄虚作假,与其好友李某某、潘某合谋,企图共同制造一起所谓的贩毒案,而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以达到立功的目的。在商定之后,其三人将矛头指向了潘某的朋友叶某。一方面,由潘某将一包白色粉末(实为冰糖)交给叶某,谎称其一个朋友欠他钱,让叶某将该包物品交给其好友李某。因叶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平时也有交往,故信以为真,于是答应了潘某。另一方面,李某则向公安局提供其所谓的犯罪线索,并同办案民警守株待兔。叶某抵达潘某指定地点时,便被办案民警抓获,白色粉末也被当场缴获。后经鉴定,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白色粉末

    18、实为冰糖,也许大家都为此松了一口气,既然白色粉末为冰糖,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等人的阴谋就不能得逞。然而,既然本次事件已被精心策划,那么叶某岂能如此幸运地逃脱。在叶某被抓获之前,上述的一幕早已上演了三次,李某共从叶某手中取得了三包冰糖。然而,李某等人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包毒品,共计7.3克,并谎称该毒品系从叶某处购得。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李某某、潘某三人均一致认为叶某参与了贩卖毒品,其三人对事情细节的描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而且潘某还谎称其与叶某素不相识。现在回顾本案,既然其三人事前已经过密谋,那么本案显得如此天衣无缝,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当时的侦查机关却并不

    19、知情,认为既然本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当然是按照正常诉讼程序,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既然本案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叶某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能够理解的了。叶某作为普通公民,面对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已经不知所措,因其家境贫寒,甚至打算向命运屈服,放弃维权之路。不过因一审法院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于是叶某又寄希望于二审法院的法律帮助,抱着尝试的态度,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如叶某所愿,二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上诉人叶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浙江海昌律师事

    20、务所李效律师作为上诉人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二审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李效律师及时前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前往瑞安市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叶某,并就本案的证据问题与二审法院的经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开庭之日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叶某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李某等三人系好友,李某与李某某又系兄弟关系,事前很可能已经进行窜供,而且其三人与本案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故其证人证言不应当予以采信;而且通话记录作为本案最为客观的证据表明,潘某与叶某平经常电话联系,在每次转送所谓的白色粉末之前,其二人则联系得更为频繁,其证言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另外,李某提供的三包毒品到底是从叶某

    21、处取得还是已被李某掉包便不得而知,叶某实际转送的可能均是冰糖。而且公安机关在对毒品进行鉴定时又出现违背鉴定程序的状况(没有对各包毒品进行独立鉴定,而是混在一起鉴定)。在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之后,辩护人李效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的可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情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叶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辩护人李效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接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后,上诉人叶某感激涕零,艰辛的维权之路总算得到一个较为乐观的结果。并向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及辩护律师致于衷心的感谢,本案辩护人的工作也就此

    22、圆满结束。【案件点评】 证据是一切案件的灵魂,一个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够还原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主要证据便是李某、李某某、潘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作为物证的“毒品”,但其三人事前已有窜供可能,与本案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从严把握,应当充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考证。本案就是未将三位证人的证言与犯罪嫌疑人叶某的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进行充分比对,在对毒品的鉴定程序中又出现纰漏,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地建立为法律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本案充分体现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优越性,也有效地维护了叶某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

    23、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娜【案情简介】 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与谷某(被告)系兄弟关系。2012年11月18日,谷某(被告)雇佣谷某(原告)等人为谷某(被告)搬运黄泥,约定搬运一车黄泥50元。在搬运黄泥的过程中,因山体滑坡,导致谷某(原告)右腿严重受伤,在受伤后,谷某(被告)并未将谷某(原告)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将其带回自己家中照顾,且未通知谷某(原告)家属,2012年11月20日因谷某(原告)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谷某(被告)才将谷某

    24、(原告)带至瓯海郭溪诊所治疗,2012年11月23日转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于2012年12月5日出院。之后,谷某(原告)家属考虑到谷某(原告)伤势的严重性及后续治疗问题,多次与谷某(被告)协商,希望谷某(被告)念在亲戚份上,适当赔偿一点,但谷某(被告)没有任何赔偿意愿,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后经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亦无果。2013年5月29日谷某(原告)伤势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3年6月7日,谷某(原告)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谷某(原告)情况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

    25、援助条件,故决定予以受理,并于次日指派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陈娜协助受害者请求相关赔偿。陈娜找到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后,因本案的当事人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不能完整清晰的表达其意思,由其侄子(系过继到谷某(原告)名下的儿子)协助下才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及其他们的需求,并仔细的查看核对了他们手上的证据,即医疗证明和单据。陈娜根据本案的谷某(原告)为谷某(被告)搬运黄泥过程中右腿严重受伤的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其阐

    26、明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且谷某(原告)不存在过错。但是谷某(原告)手上只有治疗方面的证据,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事实,而其侄子也是从他们口中知道谷某(被告)叫谷某(原告)去搬运黄泥的事实。但是也只是听说,没有亲眼所见或其它直接证据,因为双方都是同村的亲戚,村里人也不愿出来作证,不愿得罪任何一方。陈娜在为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就和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商量该如何收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证据,后谷某(原告)侄子提出自己去谷某(被告)沟通有关赔偿事项,然后试图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向谷某(被告)求证,并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后谷某(原告)侄子提交了多份电话录音,经陈娜的

    27、整理、翻译成文字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起诉后,法院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谷某(被告)及其家属不仅拒绝赔偿,还对谷某(原告)方进行人身攻击,导致调解失败。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展开激烈的辩论,陈娜从以下几点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1、在录音和庭审中,谷某(被告)承认是他自己叫谷某(原告)去搬运黄泥的,即被告拥有是否雇佣原告的决定权。原告所搬运的黄泥是被告开岩过程中产生的,即这些黄泥的所有权是属于被告的,而且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这说明在这起劳务中,被告是主导者、组织者而不是推荐者,原告就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2、谷某(被告)是开岩的,在开岩过程中是势必要先将岩

    28、石外层的黄泥给处理掉,即被告是原告劳务的受益者。3、在搬运的过程中,因谷某(原告)是个聋哑人其自主性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被告基于拥有黄泥的所有权,可以决定让原告搬哪里的黄泥、搬多少的黄泥等情况,因此,原告的搬运工作是受被告指示和支配的。4、从谷某(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带回家照顾,支付医药费,也曾多次表示要赔偿原告,从这一切的情况反映出,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如果原告不是在为被告搬运黄泥,被告又怎么会支付这笔数额不菲的医药费,还要赔偿原告损失?以上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9、50796.01元。【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且原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所以本案在开庭前也多次找谷某(被告)调解,但均失败。谷某(被告)进行开采岩石活动,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被告能认识到也应该认识到在开采岩石的过程中,会有山体滑坡的危险,应该要监管开岩过程的安全风险,及时的排除安全危险隐患。但是被告却疏忽大意的没有及时排查危险源,还让聋哑的原告去搬运黄泥,以致当山体从高处滑坡时,埋头干活的原告因听不到声音而无法及时躲避受伤,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赔偿责任。现本案已经案结事了,当事人对此也很满意。 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责任)案【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

    30、】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责任)【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侯安乐律师【案情简介】2010年1月13日起,被告王某的姐姐因资金欠缺多次向原告翁某借款。2012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王某的姐姐共欠原告1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同时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并在借款欠条上签字按指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某的姐姐一直未还,随后原告于2012年4月份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某的姐姐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翁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

    31、利息11万元合计131万元;二、被告王某自愿对被告王某姐姐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双方(包括王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调解结案,并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后,由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并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及依法拍卖或变卖王某名下的房产。由于王某自小患有佝偻病,属于一级残疾和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旦房子被法院拍卖或变卖后,其今后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因此王某在国外的哥哥得知上述情况后,随即回国申请再审,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换王某的监护人身份获得支持,并由温州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将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案件指令鹿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其监护人王某的哥哥在再审

    32、开庭前,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加之王某又属于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起因后,认为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向局领导汇报此事,在局领导的关心下,简化受理审查手续,当即指派当天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浙江省蓝汇律师事务所侯安乐律师为王某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侯安乐律师在接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鉴于再审开庭时间比较急,于是首先找到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的哥哥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分析案情,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次,马上联系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办此案的法官,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及时整理相关对王某有利的材料,并充分利用王某哥哥在申请变换监护人的案件中对王某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作为此案的有利证据向法院提供,并多次与经办法官面谈,希望通过法官能采纳在监护人更换案件中王某的行为能力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结论并希望通过法官与原告翁某做进一步的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原告撤销对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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