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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与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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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与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汇编.docx

    1、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与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汇编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与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汇编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

    2、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

    3、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

    4、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

    5、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6、,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理办法第

    7、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8、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四、工作安排和进度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药品采购工作计划3篇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9、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围绕总体工作思路,本着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继续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医院管理以及督导检查,认真落实各项计划内容,圆满完成各项既定任务,促进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为使药品采购办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继续深化乡村一体化管理1、积极推行 “县镇村一体化,医生进农家”模式,将县镇村卫生组织融为一体。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公共卫生考核、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月组织培训;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鼓

    10、励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积极探索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整体托管、重组、联合办医、团队帮扶、城乡对口支援、区域协同医疗、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医院与*医院结对子,与*外地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合作关系等等)二、加强县级医院管理1、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推动城乡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纵向流动的制度化、稳定化,加强县乡村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和协调,促进纵向管理的机制创新,使县级医院与城市大医院对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建立完善县乡村一体、上下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11、2、建立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支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县乡村互通互联的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为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系统。从分级分工、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就诊流程出发,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沟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患者诊疗信息,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方便双向转诊。充分运用已经建成的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疑难重症会诊等服务,实现城市优质资源与县级医院的互补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优

    12、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行患者诊疗信息“一卡通”和县、乡远程会诊,实现县域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的有效利用。三、强化监督检查1、确保药品采购安全。把好药品准入关。2、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规范采购行为。3、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药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4、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巡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重点督导。四、加强科室管理工作1、制订年度计划,每半年和年底做好总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2、每月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本及相关台账记录本,对 存在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3、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4、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的

    13、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有关药品采购的工作计划范文一、继续深化乡村一体化管理1、积极推行 “县镇村一体化,医生进农家”模式,将县镇村卫生组织融为一体。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公共卫生考核、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月组织培训;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积极探索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整体托管、重组、联合办医、团队帮扶、城乡对口支援、区域协同医疗、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实一些具体

    14、措施内容,可添加*医院与*医院结对子,与*外地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合作关系等等)二、加强县级医院管理1、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推动城乡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纵向流动的制度化、稳定化,加强县乡村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和协调,促进纵向管理的机制创新,使县级医院与城市大医院对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建立完善县乡村一体、上下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2、建立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支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县乡村互通互联的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为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

    15、息系统。从分级分工、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就诊流程出发,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沟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患者诊疗信息,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方便双向转诊。充分运用已经建成的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疑难重症会诊等服务,实现城市优质资源与县级医院的互补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行患者诊疗信息“一卡通”和县、乡远程会诊,实现县域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的有效利用。三、强化监督检查1、确保药品采购安全。把好药品准入关。2、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规范采购行为。3、加强对

    16、辖区内医疗药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4、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巡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重点督导。四、加强科室管理工作1、制订年度计划,每半年和年底做好总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2、每月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本及相关台账记录本,对 存在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3、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4、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

    17、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

    18、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

    19、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

    20、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

    21、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

    22、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9、药品零

    23、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四、工作安排和进度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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