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2014年3月5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干警郁敬文、XXX(字迹模糊)在中信凯旋国际物业管理处李胜杰(工号:063379)的见证下,依法对朱某位于9栋1单元101房之住处及其车辆粤S82E80和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朱某卧室内发现电脑、笔记本及相关单据一批;在粤S82E80车内发现相关单据、笔记本等资料一袋。辩方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同,首先相关搜查笔录无见证人见证,其次并未附有扣押物品的具体清单及所有人签名。二、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涉及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黄埔海关A56、A62证明本案朱某、四海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的具体数额。1.核定证明书:“经审核,3
2、05走私案(朱某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元”(A56,P2);2. 核定证明书:“经审核,305走私案(四海公司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元”(A62,P2);3.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A56、A62,P3-P48)。 本案反映涉嫌偷逃税款计核结果的核定证明书实际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其形式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解释)等法律中关于鉴定意见法定形式的规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解释对上述核定证明书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核定证明书存在
3、缺乏送核单位相关委托计核手续、计核人、复核人计核/鉴定资质证明、对涉嫌走私货物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的情况说明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定证明书的合法性存疑,依法应予排除,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1.核定证明书及相关计核材料中并未附有计核机构、计核人关于具备法定计核资质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核定证明书中并未附有本案计核机构东莞海关具备计核涉嫌走私货物涉及税款的资质证明,无法
4、反映计核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偷逃税款等专门性问题具有计核能力;同时,核定证明书亦未附有“经办人”李远航及“复核人”刘某(因字迹模糊无法看清名字)具体法定计核资质的材料,亦未出具证明上述二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材料。证明书违反了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规定,其合法性无法保证; 2.核定证明书及计核材料并未附有涉嫌走私货物的说明书、技术资料,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核定证明书并未附有关于涉案的走
5、私货物的任何材料、资料,亦未对货物的情况进行任何说明,无法反映被计核货物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定证明书及相关计核材料中并未提供计核部门对涉嫌走私货物进行计核时,已履行对货物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等计核程序的证明,不符合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对检材的封存、查验、保管、取样是保证本案计核结果恰当的关键。核定证明书未反映黄埔海关在送核以及东莞海关在保管、取样计核时对检材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计核结果的正确性无法保证,应
6、予排除; 4.核定证明书无法反映送核机构、计核机构符合法定的委托鉴定程序,不符合解释第八四十条的规定:(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应有委托人委托鉴定单位就鉴定事由进行鉴定的法定手续,本案证明书中并未附有上述手续,无法反映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手续、基本情况,不符合解释的规定;5.计核部门在计核时以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但并未对完税价格的核算过程予以说明,不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
7、的规范要求的。本案核定证明书中表明计核根据为“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根据卷宗材料,涉案的大部分涉嫌的走私货物的行为,并未提取到反映货值成交价格的发票等单据,故在以成交价格计核时,必然面临部分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形。计核机构东莞海关并未在证明书中对上述情况的处理作出说明,存在计核方式不明、计核程序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应予排除。三、书证四海为多家国内客户送货的资料B318、B319、B320、B321证明四海公司代理国内散客进口并送货。1.殷某的情况说明:“以下东莞四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映四海公司代理国内散客,四海公司留存发往散客多家客户进口皮料后,交皮料给多家
8、散客公司的送货签收凭证,”(B318,P3);2.送货单资料(B318,P4-23;B318,P4-93; B318,P4-23;B318,P4-79;)。 本组书证的收集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保证其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 1.本组证据系复印件,但并无反映附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笔录,无法证明附有过程合法; 2.相关书证并未注明原件现存于何处等原件的相关情况;3.相关卷宗中的送货单,大部分并未注明运输的货物,与本案并无关联。四、电子数据杨某确认的各公司的操作单邮件B131.证明四海公司与香港速达有费用结算来往;2.证明四海公司收取客户费用付款给香港速达公司,其有参与走私行为。以该卷
9、宗的第一份操作单邮件为例: 情况说明:以下资料共4页,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干警提供并向我出示,经我仔细辨认,该资料是我本人使用的邮箱内打印出来,其中第1页是邮件打印件,反映了香港世强公司becky发给四海公司的殷某、杨某、许某的关于货物在香港所产生的费用,第2至4页为上述邮件附件,描述的情况为上述货物在香港所产生的费用明细单据。经我比对,上述4页资料真实无误。(B13,P5)。 以该卷宗的第一份操作单邮件为例:相关电子证据存在如下问题,无法证明其真实、合法: 1.电子证据系从杨某的邮箱内打印出来,但并未就提取过程作笔录; 2.电子证据并未附有原件的相关情况说明; 3.电子证据复印件并未注明与原件
10、无异。相关电子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 1.相关电子证据仅系四海公司的工作来往邮件,并无法证明其该行为系偷逃税款;2.第2页并未如情况说明所述,不能反应在港所产生的费用。五、证人证言第1次讯问笔录B6,P3-91.四海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代理客户进口皮料。2.四海公司是以重量为单位计收代理费,而不是按货物真实交易价格计收代理费。3.殷某在四海公司的职责是跟单,即货物到达香港后安排香港世强公司负责提货。4.四海公司跟单员与世强李先生的联系方式是邮件,会以工作联系单(派车单)的方式告知货物信息。为后面提取的电子证据做印证。P3问:“你公司从事什么业务”?殷:“是从事皮料进口,为客户代理将皮料从香港进口到大
11、陆交给客户,我公司收取代理费,皮料主要有牛、羊皮,分干、湿,其中湿皮又分为蓝湿牛羊皮和盐湿牛羊皮。问:“怎样向客户收取费用?”“干皮是以重量计费,牛皮约11元/公斤,羊皮约元/公斤,湿皮是按柜计重,起重是20吨,超过20吨,每吨约加收2300元,20吨以下的蓝湿牛皮65000元左右/柜,蓝湿羊皮约7万元/柜,盐湿皮要便宜点。“你讲一下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和你的职责范围?“我在公司主要负责跟单,具体业务是这样,我公司的业务员接客户的单后,会让客户和我们操作部的人联系,我和杨某、陈某都可以跟单,客户和我们联系后会将货物的提单包括空运和海运,部分干皮会用空运方式,湿皮基本都是走海运,由我们跟单员安排香港
12、世强货运公司带我们的公章去提货。提货后分两种情况:一是干皮会提到速达仓库,由速达安排进口后送货到寮步的仓库;二是湿皮,由世强提货到浩耀柜场,在柜场换柜后由我们的供应商从柜场提柜走位我们安排进口到寮步或麻涌的仓库。P4 问:“你所说的供应商是指什么?“就是为我们进口货物的公司。“你所知道的供应商有哪些?“干皮以及少部分湿皮是速达帮我们进口的,湿皮供应商我知道是和“MIKO”联系,具体是什么公司我不知道。P5 问:“你们三人是怎样分工的?“我们三个共同点都是跟单,安排了不同客户来跟单,操作都是一样的,不同的地方是我和香港的世强来对账,陈某和速达的lily来对账,杨某是和供应商来对账。“你通知香港的
13、世强去提货发邮件是怎样的内容?“我会以附件的方式发给香港世强的林小姐一份工作联系单,开头是FI+年份+月+流水号+操作员英文字母前两个如“FI1401001AM”就是我制作的派车单,这样容易跟踪货物。“入仓单号是怎样编的?“牛皮是W开头+流水号,TT+流水号是羊皮,干皮才有入仓单号,湿皮是没有入仓单号的。P6 问:“入仓单号可以区分是谁编的吗?“因为有派车单可以区分了,入仓单就没有必要在分开是谁填写的,用了一个入仓单号我们会在大笔记本上面登记一下做个记录。“与客户对账是谁做的?“谁跟的单谁负责制作对账单,发给客户同时发一份给财务何雪柳,由她和客户对账、销账。P7 问:“你们公司有无人负责交纳关
14、税?“没有,据我所知都是由供应商为我们办理进口的所有手续,应该是他们去交这些费用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我们认为:殷某关于业务操作流程的供述证实,客户向四海公司提供的单证大多数是空运和海运提单而没有提供发票。六、被告人/单位的供述和辩解B1,P16-191.证明朱某系四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2.证明四海公司的主要业务涉及货物进口;3.证明香港速达处于朱某的实际管理之下。P2 问:你四海公司的情况?朱:我四海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是代理不同客户的货运事宜,其中牛扒方面的业务主要是进口方面的业务,家具、鞋、手袋、塑胶五金产品,承运的进口货物是牛皮,主要负责觅车派送等。你四海公司揽货之后
15、交给谁?委托给速达公司处理,速达公司的李先生这方面能力出众。速达公司和你有什么关系?速达公司是香港人李生的,他于2013年将速达公司委托我负责管理,我只是根据速达公司的营利情况,从香港李生那里获取营利的10%,所以说速达从根本上不是我的公司,我只是打工的。P3 问:你四海的货运业务主要是什么? 朱:就是负责国内送货,简单点说就是货物的运输。 问:那进口货物牛皮的进口环节你参与吗?这个我是从来不参与的,我只是负责进口货物到港,报关进口,出关之后的送货阶段,之前的进口环节不负责。你对货物低报价格一般贸易进口有否了解?我根本就不懂低报价格进口,我只知道一般贸易进口,但是具体什么叫一般贸易进口我也不清楚。 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我们认为:四海公司仅是揽货者,负责货物到香港后的报关以及出关之后的运输环节,非共同犯罪的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