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验收职责与权限第七条 水利部统一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明确项目验收的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直属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对部直属预算单位验收权限进行授权。第八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配合上级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将本单位预算项目验收情况上报部备案等。第九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项目自验,接受上级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验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开展项目自验,提交项目验收申
2、请,接受上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终验或接受上级预算单位的授权对本单位项目进行终验,上报本单位项目验收情况等。第十条 预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工作分工:1、财务部门负责预算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及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审查验收。主要包括:组织编报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负责项目立项、预算编制与批复,资金使用与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及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配合业务部门对项目内容完成情况、专项成果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查;组织对项目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会同业务部门下达验收结论等工作。2、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内容实施及项目成果方面的审查验收。参与、协助编报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
3、情况总结;负责项目进度、工作质量、工作内容、专项成果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审查;参与、协助资金使用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审查;配合财务部门下达验收结论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权限结合项目类别、管理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素确定。1、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进行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由部直属预算单位组织进行终验。3、跨年度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预算单位进行自验;在预算单位完成
4、自验基础上,由部直属预算单位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组织进行终验,超过授权权限的项目由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水利部可对部属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自验、终验的项目进行复验。第十三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第三章 验收组织第十四条 水利部项目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财务司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实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财务司委托承担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预算单位项目验收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前,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进行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意见可作为项目验
5、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由验收单位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水利部确定的特别重大项目的验收,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验收委员会可下设业务专业工作小组和财务专业工作小组等,各专业工作小组可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预验收。第十六条 验收组组长由被验收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或领导担任。验收组成员应由财务专家、项目相关领域专业工作人员或特聘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为奇数。第十七条 验收组中的特聘专家从水利部及部直属预算单位有关专家库内遴选产生。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工作责任心强;2、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了解预算项目管理的制度规定,熟
6、悉验收项目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等。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第四章 验收条件第十九条 项目整体实施完毕,并达到如下条件,方可组织自验或终验:1、项目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达到项目预期目标;2、已完成对外委托合同的验收;3、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已准备就绪;4、项目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已获得有审批权的部门或单位批准;5、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专业验收或技术鉴定的,应提交有关专业验收或技术鉴定报告。6、项目文件资料及完成成果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要求。第二十条 对外委托合同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组织验
7、收:1、委托合同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已经全部完成;2、项目实施的成果、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并经过初步审核;3、委托合同款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设备购置、房屋维修调试运行等已经有鉴定的结果;5、项目实施的文件、资料及成果等已收集整理,符合完整、准确、系统性要求,并已按合同约定全部移交委托单位。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验的条件:预算单位已经将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完毕,完成自验,并已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如实提供如下文件资料:1、项目预算编制及批复文件,含“一上”、“二上”预算中有关项目预算编制说明、项目申报文本,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批复文件等;2、项
8、目验收申请报告;3、完成成果清单及成果管理情况,含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2);4、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账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清单及项目决算表(详见附件3);5、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及验收情况,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含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4);6、设备购置清单,含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详见附件5);7、审计、检查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8、验收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验收程序与内容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须及时整理项目成果资料,进行项目年度检验或自验。项目年度检验、自验情况应随项目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第二十四条 按权限须提请上级预算单位进行
9、终验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逐级提出验收申请。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预算单位在提交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有关项目延迟验收的原因并明确申请验收的时间。第二十五条 验收单位应对收到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完善。第二十六条 验收单位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将项目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水利部对预算单位已经进行年度检验或终验的项目进行复验时,应在复验工作开始前15个工作日,将项目复验工作安排通知预算单位。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验收程序
10、主要包括:1、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宣布验收组成员,明确验收组组长;2、验收组对验收组成员进行分工;3、验收组听取预算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4、验收组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质询;5、验收组审阅验收文件资料,必要时应预先进行现场核查,逐项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每位专家应当对其分工负责部分,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填写相应的项目验收工作底稿(详见附件6)并签字;6、验收组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根据资料审阅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组验收报告(详见附件7)。第二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
11、验收组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则由验收组报请验收单位决定。对于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按期完成并形成专题报告,向验收单位汇报。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立项审查。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调整等进行核查。2、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是否明确等。3、工作内容审查。按照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及预算批复等,对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审查。4、工作进度审查。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进行审查。5、项目成果质量审查。主要是审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或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6、项
12、目实施效果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实施结果及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根据批复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8、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审查。对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等情况进行审查。9、合同管理情况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及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已组织验收等。10、资产管理情况审查。包括购置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验收、入账等。11、档案管理情况审查。包括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完整、准确、系统性要求,并已按要求完成收集整理等工作。12、其他审查。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情况,需进行特殊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验
13、收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委托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对被验收项目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检查。财务收支审计、检查结论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终验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情况汇总报水利部备案(详见附件8)。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必须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保守被验收单位的秘密,维护其知识产权。第六章 验收结论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三种。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1、不能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的;2、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等进行重大
14、调整且无法进行整改的;3、项目工作成果、质量存有严重瑕疵,存有剽窃或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行为的;4、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整改后再验收”:1、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不完善;2、项目工作质量、成果不符合预期要求的;3、提供虚假、不真实的验收资料的;4、未经批准,擅自开支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的;5、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未整改到位的;6、项目档案文件资料未达到完整、准确、系统性要求的。第三十七条 “整改后再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结论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申请另行组织验收。第
15、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终验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向被验收单位出具正式的项目验收结论(详见附件9)。水利部复验结论与预算单位验收结论不一致的,以水利部复验结论为准。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 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验收的,上级预算单位应责令项目单位终止项目执行。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中止项目实施并提出项目中止申请,逐级报部批准同意后结题。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增项目预算申请:1、无特殊理由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2、未完成复验整改的。3、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预算单位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部属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验收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财经预2006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