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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宣 传 材 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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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宣 传 材 料Word文件下载.docx

    1、比如,在城市里重点学校设立带来的“择校费”、赞助费等问题,阻碍着义务教育在同一地区的均衡化发展。新法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实行基本保障和政策倾斜,在城市在基本教育条件上强调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和无差别性,长期为人诟病的“择校费”、赞助费有望退出历史舞台。此外,新法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学校的学生、农村学校等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三、问责制有法可依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适时引入政府问责,政府在义务教育体系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得以强化,教育部门在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得以明确,将当前义务教育的再发展委于政府一身。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法律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国家要

    2、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这几条内容,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规定,都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论哪个层次或哪个部门。由于问责制可以得到依法落实,行政问责完全可以助力制度纠偏。四、义务教育质量要求更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

    3、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既要让学生学好必备的基础知识,又要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创造能力,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都作了专门而相当具体的规定,其实国家希望通过规范办学来保证教学质量,改变影响素质教育推进的应试教育倾向。所有这些都是基于推进素质教育,改变应试教育模式出发的,这么具体的规定在以前是没有的。 2008-9-2专家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四大亮点盱眙县实验小学 刘建宴6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各界高度关注

    4、。究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对未来教育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几位专家,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部分予以解读。亮点一:免费性和强制性原则更为凸显法律原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陈忠林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系主任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一个亮点。义务教育不仅是学生有义务来就读,国家更有义务提供义务教育保障。从世界范围看,义务教育一个免费性,一个强制性,这是具有共性的。从法律上看,免收学杂费以及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让作为公益事业的教育有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

    5、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亮点二: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突破了过去的“以县为主”的体制。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县级政府必须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县级财力不足的由省级政府予以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这样就能把经费预算落到实处。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

    6、体向单独列项转变,各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中央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原来只讲各级政府分担,没有明确到底谁拿多少,谁负多少责任。今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明确划分责任,分项明确各自的分担比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转变改善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令人瞩目的亮点。这将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办学经费困难起到缓解作用,对进一步保障贫困子弟享受义务教育,对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也起到

    7、了重要作用。亮点三:更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问题是立法当中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中国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教育资源总量差异巨大,从而导致地区之间教育质量的明显差异。这导致公民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影响。随着时代进步,老百姓要求接受平等教育的意愿逐渐增强,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实际仍在逐步扩大,这导致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在资源公平的配置上作了许多规定。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落后地区提升义务教育实力,来缩小地区差异,这些有利于落后地区比较好地发展教育,保证公民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这次立法还从教学质量保证的角度来缩小不同地区的差异,其实这也体现了均衡发展

    8、的精神。亮点四:对义务教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 2009-8-30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讲座盱眙县实验小学 洪涛一、为什么重新要修订义务教育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18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

    9、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63条。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为什么要修改?1、全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

    10、上只有少数非洲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没有充分体现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老百姓都以为实行义务教育后,上学就不用交钱了。事实并非如此,还要交杂费、集资费,农民还要交“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其中一部分用来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有干部向老百姓解释: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尽义务。3、1986年义务教育法落实不好按照专家估算,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的二十年里,全国至少有1.7亿适龄少年未完成初中教育

    11、,将近2004年全国初中在校生的三倍;近0.8亿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教育,相当2004年全国小学在校人数的70%。(教育部的资料只能查到2003年的,查到了国家统计局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年鉴公布的是2004年的数据,所以和2004年比较) 4、义务教育发展到新阶段需要修改义务教育法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党和国家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要落实,成功的经验要吸纳,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使义务教育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但法律已落后于现实。通过修订使这部法律更

    12、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有力的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和义务性。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名副其实。通过修订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均衡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免费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收费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5、是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

    13、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要变人口劣势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彰显人本理念,体现国家意志,利于和谐社会,功在百姓民生。其意义在于:(1)、标志着全民免费义务教育的开端。(2)、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3)、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

    14、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

    15、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

    16、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

    17、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

    18、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9、。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

    20、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七大亮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一)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从义务教育本身来说,它本来就有免费的意思。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没有强调和突出免费的概念,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大国办穷

    21、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所以我们淡化了免费的特点和要求。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二)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机制首先体现在投入上。过去一

    22、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三)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谁都知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而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既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要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产品规

    23、格就要差不多,义务教育就必须均衡发展。200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登载了题为“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铜陵奇迹”的文章。文章说,安徽铜陵,一个仅有70万人口的小城,却是中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人间天堂”。原来,在这个城市,“学校没有好坏之分,只有远近之别”;在这个城市,盛行于整个全国的“择校风”已然风平浪静。不久前,国家有关领导曾就“铜陵推行教育均衡、消除择校风”作出批示,对“铜陵奇迹”给予充分肯定,要求认真调研总结经验。铜陵积十年之功,创造了一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范例。那么,创造“铜陵奇迹”的成功经验到底是什么呢?当地分管普教长达12年的教委前副主任汪其惠给出了答案:“我们只不过是根据义务教

    24、育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照做了而已”。“铜陵经验”是如何运作的呢?无外乎是“取消小学及初中重点学校,取消初中升学考试”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定向切块、扶持弱校”。这些做法都是多年来被念得令人麻木的“老经”了,并不是什么新经验。可是,就是因为法律规定遵守得好,落实到位,可怕的“择校风”就真的刮不起来了,当地的义务教育就真的实现均衡发展了。原来,创造“铜陵奇迹”的最大成功经验,竟然就是“遵规守法”。一个并没有推行任何教育创新举措的城市,仅仅靠“遵规守法”,却成了中国义务教育成功的一块“示范地”;一个合乎基本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人们却把它视为“成功范例”,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所以,有人说,“

    25、铜陵奇迹”不是什么教育的“成功范例”,它是中国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均衡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四)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乱收费导致”上学难上学贵”。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非常反对。新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如果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

    26、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这次修订,把素质教育明确的写进法律,对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义务教育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义务教育方针、目标的指导下,新法对教育教学作出了规定。那就是,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六)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安全是进行教学活动,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针对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时把保障校园安全写进了法律。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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