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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墙保温分包工程合同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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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墙保温分包工程合同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iv) 分包商的投标函是指根据分包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由分包商向招标人/承包商提交的并被招标人/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招标人/承包商的报价。b. (v) 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或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或双方之间已确认的承诺的任何事项。如无此类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则“中标函/中标通知书”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中标通知书的日期系指签署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日期。(vi) 分包合同协议书是指第2.3款【分包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

    2、如有时)。(vii) 分包合同条件是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viii) 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的通用条件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款的专用条件。它们均构成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一部分。(ix) 分包合同规范是指分包合同中所附的规范、所引用的规范及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除另有说明外,都指执行合同时的最新版本。如国家法律、规范或标准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为要求较严格或较高者。(x) 分包合同图纸是指本分包合同图纸目录所列的图纸。1 一般规定(续)c. (i) 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是指中标

    3、通知书内所定的开工日期或由雇主所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期。(ii)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是指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1款延长后的时间)。(iii) 缺陷通知期指从本分包工程或其区段按照第7.1款【开工及竣工时间】被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到按照第8.6款【缺陷的修理】通知本分包工程或其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8.6款【缺陷的修理】决定的任何延期)。(iv) 日/天是指一个日历天,日历天包括所有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v) 月是指一个日历月。d. (i) 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招标人/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标通知书中写明

    4、的或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工程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完成、测试、保修和修补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e. (i) 总承包工程是指在总承包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包括对各指定分包工程及其它承包工程的照管。(ii) 本分包工程是指在本分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iii) 指定分包工程是指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指定的分包商执行及完成的工程项目。(iv) 独立承包工程是指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独立承包商执行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及与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项目。(v) 分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

    5、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1.2 标题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工程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工程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1.4 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 通信与交流在分包工程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

    6、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1.6 通知和指示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内另有说明外,雇主/工程师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文件、通知、指示、信件等,如果涉及本分包工程或本分包工程合同,接收一方应该并确定以书面形式抄送给承包商或分包商,各方应遵守相关指示或跟进相关工作,并应就相关事项向雇主/工程师提出疑问及要求澄清或确认。1.7 保密事项对雇主为了证实分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它信息,分包商应当透露。除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或为遵守适用的法律之目的,分包商应对全部合同内容保密,未经雇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对任何第三

    7、方披露任何细节或在任何报刊、杂志、媒体上发表。2 分包工程合同文件2.1 语言和法律本分包工程合同的主导语言和与本分包工程合同相关的通讯交流语言均为汉语。本分包工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2 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商应与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并使之生效。2 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续)2.3 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列于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果有)中组成分包工程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非分包工程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工程合同的各文件的解释优先次序应为如下:1) 分包合同协议书及附录;2) 中标函/中标通知书;3) 合同往来函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4) 投标函

    8、及附录;5) 分包合同条件;6) 工程规范;7) 分包合同图纸;8) 投标须知;9) 计量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附录及投标总计;10) 附录;11) 其他经相关各方同意的文件。进一步规定如下:(a) 对于同一类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b)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工程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工程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分包工程合同组成部分。3 总承包工程合同3.1 分包商对总承包工程合同的了解无论在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的任何地方有否其它指明,“总承包工程合同”一词应包括下列总承包工程合同之合同文件:1)

    9、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3) 关于合同金额变更的申请;4) 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5) 报价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随报价函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6) 合同专用条件;7) 合同通用条件;8) 工程规范;9) 合同图纸目录;10) 报价汇总表; 11) 工程量清单;12) 报价须知13) 附录;14) 其他经相关各方同意的文件(如:技术标文件)。总承包工程合同之合同文件已编制完成,分包商可经预约于办公时间内到雇主之工程部查阅,分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文件至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如若分包商有所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上述之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

    10、,此等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商对所查阅和要求提供副本的文件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分包商不得将其要求上述文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不得将其就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者评价等。3 总承包工程合同(续)3.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工程合同内属

    11、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惟规定本条款所载将不应使分包商对雇主、承包商、承包商的其它分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负责,亦不应造成分包商与雇主或任何其它分包商在合同上有任何非当事人的利益的关系。3.3 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倘若分包商作出任何违反分包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任何基于该等违约行为而致使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需要负责的赔偿。遇上此等情况,承包商须通知雇主有关分包商之违约行为,在没有影响其它任何索赔的权利下,雇主可在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此等赔偿的费用。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损害赔

    12、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及开支:(a) 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及(b) 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导致承包商需向雇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违约金;(c) 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工程合同条件第6条【临时工程/设施/设备】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它属于或由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设备;(d) 分包商未能按时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及(或)设计。在上述的情况下及承包商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并就赔偿事项各方已确认时,雇主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赔偿费并支付给承包商。4 分包商与雇主关系雇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内

    13、与分包商之关系仅限于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直接支付工程款予分包商、审批用于永久工程的物料/设备、发出指令及提供相关资料予分包商。分包商应向雇主/承包商承担其分包工程之工作及责任,雇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之签署及盖章,都不应减免承包商对分包商及分包工程在总承包工程合同及本分包工程合同内的义务和应负之责任。雇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其各自的合同义务、权利及责任范围内的与本分包工程合同相关的任何索赔、争议、诉讼等,应向本分包工程合同中的责任方提出。5 分包商5.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

    14、陷,并为此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工程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6条【临时工程/设施/设备】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另规定,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工程合同方面令承包商及雇主/工程师合理地满意以及遵守承包商/工程师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工程合同和(或)参阅总承包工程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5、工程师。5 分包商(续)5.2 履约担保分包商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按“附录一- 履约保函(样本)”之格式向雇主提供履约保证。提供此保证的银行或机构须经雇主批准。除本分包工程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如分包商在14个日历天内未能提交履约保函,业主有权在付款中直接扣除。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应按投标函附录的规定。履约保函在雇主发出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或担保人已完全支付履约保证金额予雇主之前一直有效。如果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仍未颁发,分包商应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总承包工程获颁接收证书之日后56天。雇主

    16、在发出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将履约保函退给分包商。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前,皆应通知承包商及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5.3 分包商人员分包商项目经理应为其中标时雇主确认的人选,此项目经理应有足够能力负责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同时亦负责与雇主代表/工程师/承包商及其它人士保持配合,出席工程进度会议并作为分包商有关此分包工程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假如雇主代表/工程师认为分包商人员不能胜任,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后分包商须进行替换,接替人员须事先取得雇主代表/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及未按要求及时更换不胜任人员时须缴纳的违约金金额按投标函附录的规定。5.4

    17、施工项目计划及进度报告分包商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以承包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具体内容和详细程度,向承包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施工项目计划,并取得承包商/工程师同意。该施工项目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计划表、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履历、施工机械明细表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施工工艺方法的总体说明等。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工程师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审批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及/或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分包商还须编

    18、制月进度报告,供承包商/工程师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造、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5.5 分包工程合同的转让没有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工程合同或分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或分包工程合同中或分包工程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a) 按分包工程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b) 将分包商以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5.6

    19、 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提供劳务或根据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承包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5.7 设计责任如工程或其中某些项目须由分包商深化设计,该等设计应符合法律和规范的要求、根据良好工程惯例并达到雇主预期的用途。倘若分包商在其设计及制作施工图时与原设计概念产生差异,一切因此差异所引致雇主损失、返工或

    20、导致工程有任何不妥之处都须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或一般专业性要求、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实施建筑设计、制作施工图,施工图应包含详图、大样图及配合协调图等,图上应详细显示有关尺寸、位置、安装方法、饰料等的全部资料,并应在各方面都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如果相关法律有所要求,分包商的全部设计图纸都应得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认可、盖章以及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一切相关费用都应由分包商承担。除非施工图的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雇主提供的设计或规范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分包商应对施工图的所有错误负责。任何雇主/工程师对上述图纸的审批均不减免分包商对其设计的责任。5.8 遵守法律(1) 分包商须负责向有关政

    21、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工程所在地区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为取得该等审批及登记而须向有关部门支付所有之费用及收费。在分包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假如分包商无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及审批,承包商在征得雇主同意后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雇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的工作。遇上此等情况,分包商须于接到解雇通知起计的14天内,将所收的预付款金额全数归还雇主(如有)。此外,分包商还须对雇主及承包商因工程延误及合约解除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损失负责(如有)。(2) 分包商应遵守法律,并按法律要求发出一切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规范或设计要求作出任何变更前,分包商须向工程师/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内容及提

    22、出理由以供雇主代表审核。除非另有规定,分包商须交付由于分包商进行本分包工程而按法律应缴纳/征收之费用,并保障雇主及承包商不会对上述之费用负责。(3) 分包商须承担任何在中国境内之业务及为执行本分包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须缴纳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4) 一切由雇主代扣代缴之政府收费及税项,分包商都须归还给雇主或由雇主在应支付给分包商之款项中扣除。5.8 遵守法律(续)(5) 分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分包商须在订购及调动进口项目前最少30天通知雇主有关购买或调动的项目,包括项目的简介、大约数量、使用证明及配置

    23、及一切所需的付运文件等。分包商同意负责及承担一切有关进口项目之清关及进关安排及就上述事项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雇主所需的一切开支。假如分包商没有遵守进出口程序,分包商须承担一切所需的额外费用。同时分包商亦须为用于临时工程、零件、施工设备及工具的进口材料或其它并非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用品及消费品支付关税。(6) 分包商须在进口货物付运后,立即将发票、装箱单、运单、产品说明书、图纸等一切报关所需资料传真至雇主/承包商,并须在72小时内将上述文件速递给承包商/雇主,以确保在货物运达前办完入关手续。若分包商不能及时提供上述报关资料及办完清关手续,在海关发生的仓储保管、压港、海关滞报金等各类费用均由分包

    24、商负责。分包商违反中国海关规定、触犯中国海关法所造成的后果,例如被罚款以及其它各种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5.9 工程规范使用分包商应按合同规范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部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条例有冲突时,则以法律所述为优先。如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分包商遵守此条款之费用都应被视为包括在分包工程合同价格内。5.10 现场管理规章制度除另行协议外,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之工作进度计划,及遵守在主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及限制之规定。并应遵守承包商所有在现场场地管理、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保安、建材及分包商设备之进出工地、物料的现场存放等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及

    25、要求。5.11 提交样品分包商应在为工程订购材料前,向雇主/工程师提交以下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同意: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分包商自费提供。b. 雇主/工程师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所有样品应附上该材料的说明书、原产地证书、合格证明、出厂报告、性能介绍、工程中拟定用途、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批。分包商须按雇主/工程师认可的格式填写及递交样品报送单。惟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分包商于本分包工程合同内之任何责任。除非雇主代表另有指示,用于永久工程之一切物料的质量应与经批准的样品相同。5.12 质量保证体系分包商应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采用切实的质量保证措施及使它们与承

    26、包商的管理相符合,并于施工过程中启动及运行该体系配合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在具体的检查、检验、测试、验收、批准等程序上应遵守承包商的管理上的要求及积极协调、参与、配合。5.13 分包商的额外索赔分包商应每月向雇主代表或其指定的受权人提交一份汇报文件,详列按本分包工程合同所提出的一切有关索赔,任何分包商认为有权取得之额外费用的详细资料,以及前一个月工程师/雇主代表指令内所要求的一切额外工程的详细资料。任何不包括在此细目汇报内的额外费用索赔或额外工程付款将不获接纳。5.14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雇主代表、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

    27、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以履行他们的合同或法定职责。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5.15 撤离现场在下述情况发生时,承包商有权指令分包商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 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出接收证书;或(2) 承包商因分包商违约而终止合约;(3) 因法律、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分包商须在接到承包商发出书面撤离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分包商不可以藉任何理由不按期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可按分包工程合同中误期损害赔偿的每天金额及按照违约逗留天数进行索赔。分包商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商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工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及恢复所有由其破坏的周边工程、设施、环境、道路等,直至雇主代表/工程师满意。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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