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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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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资料Word格式.docx

    1、19.首制船,系指某一船厂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第一艘船。20.姊妹船,系指某一船厂批量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首制船及其同型船。21.总长Loa(m):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22.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2)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3)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计算。23.上甲板长度Ld(m):系指船舶中纵剖面上甲板艏艉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艏、假船艉)的水平长度。

    2、对无甲板船,以其舷侧板顶线为基准进行计量。24.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25.型深D(m):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1)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2)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4)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是指船中处的型深。二、检验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技术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程序依据: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1

    3、1) 三、检验分类1.初次检验;2.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3.临时检验。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主管机关船舶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换证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临时检验:系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下列船舶应当申报初次检验:1.制造的船舶;2.改造的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的检验时间申报营运检验:1.船舶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2.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

    4、内进行;3.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3.改变作业区域;4.更改船名;5.变更船籍港或所有人的;6.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7.检验证书失效的;8.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四、检验申报1.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由所有权人或经营人或代理人(以下统称船舶所有人)按下述规定向验船机构书面申报:(1)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一般由设计单位向验船机构申报,也可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申报。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申报时,应附有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2)

    5、新建和重大改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一般应由船舶所有人委托承造船厂向验船机构申报,也可由船舶所有人申报。(3)营运船舶的法定检验,一般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机构申报。(4)营运船舶的法定检验通常应与修船计划相结合。(5)营运船舶的法定检验项目中,凡属船厂承修者,一般应由船舶所有人委托船厂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机构提交检验;凡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修理的项目,应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机构提交检验。(6)船舶改建或变更设备而影响到船舶稳性、强度、干舷及其他安全性能时,船舶所有人或承修船厂应事前将有关图纸、计算资料及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提交验船机构,经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7)为保证船舶的修理质量,修船部门应根据主管机关

    6、颁布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制订相应的修理工艺。凡涉及到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方面的重要工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经验船机构同意。(8)船舶发生海损时,船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船籍港验船机构(检验登记机构),并在船舶所在的港口或海损后进入的第一个港口向验船机构申报临时检验。2.船舶所有人申报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要求时);(3)船名号审批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3.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4)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5)原船舶检

    7、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6)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4.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需要时);(3)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5.船舶所有人申报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要求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5)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6)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五、检验登记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应由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验船机构按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受理检验登记。2.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1)对登记船舶进行检验监督管理;

    8、(2)按主管机关的规定保管检验登记船舶的检验技术档案资料;(3)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3.船舶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第一次检验登记时,检验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授予检验登记号,每艘船舶的检验登记号终生不变。4.船舶变更船籍港时,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原检验登记机构应将该船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检验技术文件等档案资料移交新的检验登记机构。5.船舶报废或改变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原检验登记机构应将其注销。第二篇、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一、通则1.检验目的,初次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1)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2)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则、规范及政府有关规定,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9、(3)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符合要求;(4)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符合要求。2.设计图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机构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机构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机构。3.检验工作,船厂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按验船师审查认可的报检项目表逐项向验船师提交检验。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船厂应在预检满意后再填写报检单通知验船师检验。验船师接到船厂检验申请后,应按约定时间在船厂检验员陪同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即在报检单上签署,以资证明。4.船用产品,供船舶建造、安装及配备用的材料、机械、设备、装置及零部件(包括备品、备件),凡属主管机关

    10、要求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均需具有相应证书方可上船安装和使用。对暂未要求持船用产品证书的特殊设备,验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持证要求。不允许在新建船舶上使用从报废船舶上拆卸的旧材料、旧机械及旧设备。二、开工前检查1.资格审查:(1)从事船舶焊接人员的焊工资格证书;(2)从事船舶无损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3)从事木质渔业船舶修造的特种工人(带班木工、带班捻工、机电工)的资格证书;(4)从事玻璃钢渔业船舶船体糊制成型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2.工艺文件和报检项目:如工艺文件主要包括船舶焊接工艺、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舵系安装工艺、螺旋桨安装工艺、其他重要工艺、系泊、航行试验大纲等。报检项目主要包括材

    11、料检查、结构检查、焊缝检查、密性试验、主尺度测量、倾斜试验、机电设备安装与效用试验、操舵设备、锚泊设备、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等安装与效用试验以及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等。三、建造检验1.钢质船舶船体结构的检验:(1)船体结构与强度要求: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纵向构件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2)舷墙和栏杆: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栏杆或其他有效的防护设施。(3)护舷材:船舶两舷均应设置护舷材,护舷材可采用加厚板或半圆形的护舷材,也可采用其他等效设施。护舷材应有足够的

    12、强度。(4)舱壁的设置要求:A.船舶在船首和船尾均应设1道水密舱壁,机舱前壁应为水密舱壁。B.水密舱壁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或艏、艉升高甲板。C.防撞舱壁应在距首垂线(0.1L2)m范围内合理设置。D.水密舱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E.J级航段的船舶不应在水密舱壁上开门。F.电缆、舵链等穿过水密舱壁时,应沿干舷甲板下表面敷设。(5)原材料检验:船体的主体材料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木质船除外),特殊情况下,使用无产品证书材料时,应经验船机构的认可;(6)船体装配的检验:(按照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确认船体结构材料、尺寸符合设计图纸,确认船体建造精度、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13、;(7)船体结构焊接的检验:检查焊接工艺、规格、材料和焊接质量,焊缝外形应光顺、均匀,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之间应平缓地过渡,不应有咬边、气孔、夹渣、焊瘤、弧坑、裂纹等缺陷存在,确认构件的切口、切角、开孔等处的角焊缝有良好的包角焊 ,检查船体主要焊缝,必要时可以进行焊缝无损探伤,发现缺陷应进行修补;(8)船体结构完工检验和试验:A.船体结构完整性检验:要确认结构的装配和焊接工作已全部完成,焊缝经检查合格,临时性的工艺孔已封妥;各舱的人孔盖、舱内钢质梯、舱口围板、水密舱口盖以及舱内密性构件上的附件、管子法兰等已安装完毕,空气管及测深管等已装妥,舱内管路的支架均已焊牢,且管路业已固定;船体结构

    14、的密性焊缝区域未涂刷油漆、水泥或敷设隔热材料等;B.船体密性试验:见附件C.下水前的检验:确认船体主结构完整,焊缝质量符合要求,应在下水前做的船体密性试验已按规定试验完毕且合格;测量船体主尺度,船体主尺度及总体变形值应符合表建造精度的要求;确认船舶水线以下的附件,如舭龙骨、船底塞、海底阀格栅等均已按认可图纸装妥;查明舵可靠地固定在零位上,舵叶和螺旋桨固定可靠、不能转动,船体水线以下开口关闭设备(包括海底阀)均已可靠关闭;船体外板油漆工程已结束,质量符合要求,最后一道油漆已全部干燥,对漆膜厚度抽测合格;检查水尺、载重线标志的正确性;船舶下水后,验船师应对船体各部分进行复查,确认无任何渗漏现象。2

    1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应核查原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检验模具、审核工艺规程,应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3.木质船,要检查板材、构件等的连接、装配、钉固及捻缝质量。4.载重线检验:载重线检验的目的在于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若现有船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均可免于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载重线标志系指堪划于两舷的400mm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干舷。在载重线标志的左侧绘以字母“ZY”,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所绘“ZY”字母高为100mm、宽为

    16、60mm、间距25mm,其离载重线标志上缘及左端各为25mm。在载重线标志右侧绘以表示航区的字母“A”(或B或C或J),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其下缘与载重线标志上缘平齐,与载重线标志右端的距离25mm,如图所示。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表下述所列之值。航区(段)ABCJ最小干舷(mm)200150100当船舶舱口盖和门窗不能有效地阻止水进入船体时,干舷应较上述要求值至少增加50mm。5.完整稳性:6.吨位丈量:7.船舶设备的检验:(1)舵设备检验:A.检查舵设备的材料、强度、安装、焊接和布置等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B.检查舵系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不相交度,确认舵叶转动灵活及零位勘划正

    17、确,核查舵叶的最大转动角度。C.检查人力操舵装置的舵轮手柄、舵链、导链滚轮,法兰螺丝、拉杆、舵柄安装相对位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人力舵机应进行转舵试验,检查舵传动系统在整个舵角范围内,转动应灵活、平稳、无停滞、走链、振动等异常现象。D.舵装置应按经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在最大设计航速下由一舷35至另一舷30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20s(J级航段为15s),人力舵应不大于30s(J级航段为20s)。(2)锚泊和系泊设备检验:A.核对锚的数量、重量、锚链直径和长度,并确认与审批的图纸是否相符,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B.核查系泊设备的布置、数量及安装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牢固性,并进行必要的效用

    18、试验。(3)救生设备检验:按规则和批准的图纸核对救生设备的配备数量及布置。A.救生圈的检验: a.查阅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标志。 b.核对救生圈的配备数量及布置。 c.确认救生圈的漆色、船名等标志。 d.检查把手绳的牢固性。 e.每艘船舶至少配备一个救生圈。B.救生衣的检验: b.核对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及布置。 c.每人应配备一件救生衣。(4)消防设备检验:按规则和批准的图纸,检查消防用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及其布置。A.查阅消防用品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标志。B.检查消防用品的安放是否便于随时取用。C.检查灭火器是否处于有效期内,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指示在正常范围内。D.每艘船舶至少应配

    19、备2只手提灭火器、1个带绳的消防水桶、1把太平斧。消防水桶和太平斧可分别用生活水桶和生活用斧代替。E.如采用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9L;如采用CO2型或干粉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5kg。F.采用功率大于40kW的汽油挂机作主机的船舶应增加1只9L泡沫灭火器。(5)航行设备检验:检查航行和信号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布置和安装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及设备说明书的要求。A.应配有测深手锤或测深杆。B.需夜间航行的船舶应配备探照灯。C.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效用试验。(6)信号设备检验:按经批准的图纸检查信号设备的配备数量、种类及规格,并检查其安装的正确性。A.严格按照2008规则的规定配备

    20、信号设备。B.未按规定配备夜间航行、作业所需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船舶,不应在夜间及能见度不良的时间航行、作业。此限制条件应在证书上注明。(7)无线电设备检验: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和布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规则的要求。A.船舶应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手机)。B.船舶应配置1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或收音机)。C.无线电通信设备(便携式除外)应有效供电。D.可携式无线电通信装置应至少另配1组相同容量的备用电池。(8)防污染设备检验:检查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污水舱或柜、油盘、垃圾贮集器等)配备的种类、数量、布置和安装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及设备说明书的要求。A.船舶应设置1个容量足够的适合

    21、储存污油水的容器。B.船舶应设有足够容量的垃圾贮集器,并予以适当固定。8.轮机装置的检验:(1)轮机装置主要检验项目:确认主、辅机的有效操作及有效控制;确认舵机、锚机的有效操作及有效控制;确认舱底水系统工作的有效性;确认燃油舱柜及其附属件的安装和预防渗漏而接触热表面措施的有效性;确认所有通道符合规定要求;确认可能发生危险处所的防护设施。(2)主机安装检验及试验:A.主机在船上的安装应合理和可靠,且尽可能避免由于冲击、振动、腐蚀等而受到损坏。B.机座、推力轴承座、挂桨机架及其他固定架的结构应牢固并有足够的刚性,机械设备应牢固地固定在船体基座或机架上。C.倒、顺离合器工作应正常,结合时不应有打滑现

    22、象,空车运转时不应有带转现象。D.主机安装完毕做系泊和航行试验,包括启动、负荷运行、最低稳定转速、倒车及各种安全装置。(3)挂桨(机)船舶:A.确认主机机座已安装在船舶具有足够刚性的基座上。B.确认挂桨装置在船尾的安装牢固可靠。C.确认轴管中心线和螺旋桨轴线所在的平面应与船舶纵剖面基本重合或平行;轴管与水平面尽量保持垂直。D.确认柴油机与挂桨装置的三角皮带传动安装合适,运转时无打滑现象。E.对舷外挂机的船舶,确认舷外挂机已用贯穿螺栓或其它措施可靠地固定在船艉封板上。F.确认对挂桨(机)的操控安全、灵活、可靠。G.当安装多套柴油机、挂桨及挂机装置时,其安装宜对称性布置。(4)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时

    23、应检查:A.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设计要求;B.各运动机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发热和振动现象;C.各系统操作灵活、准确、可靠;D.安全保护、自动报警装置动作准确可靠。E.试验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按经验船机构批准的系泊、航行试验大纲进行。9.电气设备的检验(1)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2)蓄电池的安装检查;(3)电线敷设的检查;(4)避雷及接地装置的检查。避雷装置为必备装置,不得省略或替代。避雷针、放电导体和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避雷针顶部不得涂刷油漆。(5)非金属船体的避雷装置A.避雷针应以直径不小于12mm的铜棒或直径不小于25mm的铁棒制成,安装后其顶端应至少高出船舶(或设

    24、备)最高处150mm。B.避雷针应以剖面积不小于70mm2的铜索或剖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铁条与接地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C.避雷针引下线应牢固地固定在接地板上,接地板应装置在船壳板外侧,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在船舶摇摆时不会露出水面。接地板应为面积不小于0.2m2的铜板,其表面不应涂刷油漆或其他涂料。D.接地板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浸没在水中。10.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1)系泊试验时,可根据试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满负荷试验、部分负荷试验、空运转试验及模拟试验等。(2)航行试验应在系泊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故障消除后,在船舶的主机设备、锚设备、舵设备、防污染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

    25、备等项目符合航行条件后方可进行。对首制船,船舶建造厂应在航行试验前向验船部门提交倾斜试验报告和稳性报告书,经验船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航行试验。四、船舶完工文件提交、船舶证书的签发及交船1.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1)船舶建造完工时,船厂应向验船机构提交验船机构认可格式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2)船厂应对经验船师认可的报检项目表中的每个项目,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做好检测记录,并经现场验船师签署确认,完工时汇集、编目、成册,作为“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的附件提交检验单位保存备查。2.船舶完工图纸(1)对首制船舶,造船厂还应向验船机构提交倾斜试验报告和完工稳性报告书。(2)船舶建造中如对图纸作过修改,则完工后造

    26、船厂应向验船机构提交修改部分的完工图纸。3.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的签发(1)渔业船舶检验报告;(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副本)。4.交船,船舶完工后,船厂应将经验船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船用产品的证书的正本、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以及完工文件移交给船舶所有人。第三篇、营运船舶的检验一、年度检验1.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2.年度检验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外部检查及必要的效用试验进行,检验的深度和广度应根据

    27、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态而定。3.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1)对金属船,检查船体外板、甲板、水密舱壁、骨架有无裂纹、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2)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裂缝、发白、分层等缺陷存在;(3)对木质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损坏、腐烂、捻缝有无开裂与渗漏等缺陷存在;(4)检查舵、锚、消防、救生等设备配置及其有效性,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5)检查通风筒、空气管、舱口等开口及其关闭装置;(6)检查扶手、栏杆、通道、出口等安全设施;(7)检查载重线、水尺标志;(8)了解主机、辅机(如有)、齿轮箱等运行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必要时,对某项目可要求进行效用试验;(9)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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