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文档格式.docx

    • 资源ID:5780359       资源大小:18.65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文档格式.docx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区县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

    2、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北京市公

    3、安局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中介机构的企业章程;(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运行模式、保障机制等内容;(

    4、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第八条 北京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第九条 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申请人属于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5、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境外(地区)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经营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五)相关材料的中外文字翻译;(六)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凡申请从事因

    6、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其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代理服务,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业务。但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经营项目的,应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制定发布。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收取款项,应当向服务对象开具国家制定的统一发票,禁止使用其他票据。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其中,经北京市公安局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新的经营许可证。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发布有关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签署的新的合

    8、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应当报请北京市公安局确认,确认做为中介机构申请发布出入境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发生变化或者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变更时,中介机构应随时向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情况,在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二十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一月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北京市公安局审核。北京市公安局应当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完成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并将结果报告公

    9、安部,同时将年度审核不予通过并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核不予通过:(一)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机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终止中介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

    10、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一)中介机构年度审核不通过或者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核;(二) 中介机构超过60日未按照规定补足备用金的; (三) 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动经营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公安局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缴销经营许可证。中介机构应当在注销经营许可证的3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因违反本规定被注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3年内不

    11、得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200万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与北京市公安局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北京市公安局指定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北京市公安局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公司所有,不得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用途。中介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12、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和对服务对象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文书、判决书、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但所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备用金总额的50%,并应当在60日内补足备用金。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终止中介活动业务后,应当在市级报刊登报声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委托监管的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利息。第五章 罚 则

    13、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