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
2、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
3、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
4、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保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
5、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宫)、公司内部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和董事会秘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
6、务,但实际履行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信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两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ZZSYYH0001(一)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任职资格(二)办理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三)受理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银保监局、所在地银保监分局(四)决定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八)申请材料1.所在机构任职资格申请书
8、,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2.任职资格申请表。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4.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
9、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6.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负债情况、诚信受规及履职尽责、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进行承诺,并提供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8.由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2)合法合规情况;(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5)审计结论。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
10、箱和联系地址(邮编)。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九)申请接收(十)办理基本流程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十一)办理方式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十二)审批时限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2(一)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办理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8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
11、,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三)受理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
12、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四)决定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保监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
13、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八)申请材料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2.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
14、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5.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2)合法合规情况;(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
15、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5)审计结论。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九)申请接收(十)办理基本流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
16、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交,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
17、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十一)办理方式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十二)审批时限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1(一)项目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二)办理依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8年修正)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三)受理
18、机构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四)决定机构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五)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有权机构作出选举或聘任决议(分支机构高管除外);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4.董(理)事会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5.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
19、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6.个人证明文件:(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书复印件;(5)个人征信报告;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8.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9.个人承诺书;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0、董(理)事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4.个人证明文件:(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书复印件;(5)个人征信报告;5.个人承诺书;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8.申请人的联系人、
21、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4.个人证明文件:(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类)证书复印件;(5)个人征信报告。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6.个人承诺书;7.
2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九)申请接收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十)办理基本流程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1.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2.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
23、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5.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
24、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1.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2.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3.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十一)办理方式考试、考察、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25、等(十二)审批时限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FYB0001(一)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二)办理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三)受理机构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四)决定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五)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3.拟任人符合相应职务的任
26、职资格条件。(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八)申请材料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推荐拟任人任职的决议复印件。4.拟任人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或申请人对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5.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7.拟任人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
27、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印件。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九)申请接收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十)办理基本流程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财务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
28、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专业子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9、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十一)办理方式书面审查、考试、考核、集体审查(十二)审批时限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XTJGB0001(一)项目名称信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二)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第五十
30、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三)受理机构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四)决定机构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3.拟任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八)申请材料(1)申请
31、书。内容至少包含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最后附件)。(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需列明“拟任人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4)申请人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内容包含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评价。(5)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参加相关培训的书面证明(如有)。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7)拟任人无不良记录声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8)拟任人的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不存在未按时清偿的个人债务(同时提供个人征信记录); 将诚信、尽责履职; 将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9)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