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 年 10 月 03 日【实施日期】1989 年 01 月 01 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2、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新建、改建、
3、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
4、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
5、证的处罚。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 行)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米;
6、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小于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个;大于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
7、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米。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米。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
8、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施行。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尺寸()项各类车型外廓尺寸() 车辆 目车辆类型 总长 总宽 总高 换算系数 微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机动 中 型 汽 车 车 大 型 汽 车 绞 接 车自行车 注:()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车项 垂直通道方向的平行通道方向的 型目停车带宽()停车带长()分类停车方式 平行式 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
9、.5 5.2 7.0 12.7 16.0 22.0 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1.05.2 5.6 7.0 7.0 7.0 斜前进停车3.9 5.2 8.1 10.414.73.7 4.0 4.9 4.9 4.9 列式前进停车4.3 5.9 9.3 12.117.33.0 3.2 4.0 4.0 4.0 后退停车4.3 5.9 9.3 12.117.33.0 3.2 4.0 4.0 4.0 垂前进停车4.2 6.0 9.7 13.019.02.6 2.8 3.5 3.5 3.5 直式后退停车4.2 6.0 9.7 13.019.02.6 2.8 3.5 3.5 3.5 通 道
10、宽()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3.0 4.0 4.5 4.5 5.0 21.333.673.0 92.0 132.0 3.0 4.0 5.0 5.8 6.0 24.434.762.3 76.1 78.0 3.0 4.0 6.0 6.8 7.0 20.028.854.4 67.5 89.2 4.0 5.0 8.0 9.5 10.018.926.953.2 67.4 89.2 3.5 4.5 6.5 7.3 8.0 18.226.150.2 62.9 85.2 6.0 9.5 10.013.019.018.730.151.5 68.3 99.8 4.2 6.0 9.7 13.019.016.425
11、.250.8 68.3 99.8 注:表中类指微型汽车,类指小型汽车,类指中型汽车,类指大型汽车,类指绞接车。表三车辆纵横向净距尺寸()车辆微型汽车和大、中型汽车和 类 小型汽车铰接车项目型车间纵向净距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车间横向净距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纵 筑物之间横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的规定执行。表四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车 辆 类 型最小平曲线半径() 绞接车小 型 汽 车中 型 汽 车小 型 汽 车微 型 汽 车 表五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坡度()通道形直线曲线车辆类型式 绞接车大 型 汽 车中 型 汽 车小 型 汽 车微 型 汽 车 表六
12、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停车带宽过道宽度()车辆横 ()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停车方式向间距 单排 双排 () 单排 双排 单排一 单排两 双排一 双排两 侧停车 侧停车 侧停车 侧停车 斜 列 式 垂直式 表七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停车车位指标旅(车位客房)馆类 第一类旅馆 第二类旅馆城市类型别大城市中 等 城 市 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表八饮食店停车位指标项目机 动 车 自 行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平方米营业面积) 表九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停车车位指标类(车位平方米建 筑 面 积别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项目一类 二类 注:一类:中央、省
13、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二类:其他机构。表十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项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平方米营业面积) 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表十一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停车位指标项 (车位百座)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类别一类 二类 注: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体育馆:一类 座位数;二类 座位数。体育场:一类 座位数;二类 座位。表十二影(剧)院停车位指标停车位指标项 (车位百座)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类别一类 二类 注: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二类:一般影(剧)院。表十三展览馆停车位指标项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平方米营业面积) 表十四医院停车位指标项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平方米营业面积) 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表十五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停车位指标项目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车位平方米游览面积)类别市区 一类郊区 二类 注:一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表十六火车站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