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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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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doc

    1、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 作 者 】刘喜堂【 正 文 】乡村社区是人类社会中形成最早的社区形式。我国目前乡村社区的最主要特点是以自然村落作为划分社区的根据。一般来讲,每一个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庄就是一个乡村社区单位。当然也有例外,一些较小的村落聚居区,也有以几个小的自然村落形成一个社区的。这多半是由于血缘、历史等原因造成的。在乡村社区的形成过程中,也有行政干预的痕迹。当代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管理实行的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日渐成为村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有效中介。另外,村委会的设立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一般设在自然村”。1因此, 用村委会作为

    2、划分当代中国乡村社区单位的主要标志是可行的。权力结构是乡村社区的重要内容。分析社区权力结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区的历史、发展、资源配置、劳动力情况等以及社区建设的种种因素。一、历史早期农业人群的聚居是以血缘为纽带的。血缘关系在早期乡村社区的形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赖有这种血缘家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2定居了的氏族就是乡村社区的雏形。 因此,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在我国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村落是我国最早的乡村管理单元,也是最基本的社区组织单位。秦以后的封建社会,尽管乡村管理制度经历过乡亭制、三长制、乡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

    3、但基本内涵没有变,即以村落社区为单位的乡村管理模式带有较强的自治性质,并不完全依赖政府行政机构的命令。自秦迄清的国家权力机构一般只延伸到县,并无例外。由于国家机构在乡村社区的弱化而引起的权力真空主要靠乡村社区自身的势力调控网来填充。也就是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型权力结构。活跃在乡村社区的众多乡绅,上对官府,下对小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权力的发散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发布的政策、法律和命令外,主要靠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伦理道德观念。“三纲五常”成为规范乡村社区人文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准。“凡民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揭其名号于中,以劝善导俗”。3 有的学者把我国传统的村落家族文化归纳为八大特征:血缘性、聚居性、等级

    4、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4 与此相联系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也有着相似的特征。1、家族性。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是乡村社区存在的前提。 基于原始社会遗留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居又是村落家族共同存在的基础。早期的乡村社区就以共同体成员的血缘认同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如果把一个乡村社区看成一个大家族,其内部的权力构成是严格按照辈份制度确定的,充分反映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也”的儒家人伦等级思想。5在这里, 社区的权力秩序适应了家族的血缘秩序。辈份意味着家族(社区)内部的权势划分,辈份高的人权力也大,反之亦然。当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单一家族构成的乡村社区不再成为

    5、唯一,单姓村落社区、主姓家族构成的村落社区和多姓村落社区都存在。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强弱程度各异,但家族性仍是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主要特色。2、等级性。 源于血缘关系的中央集权制是古代中国政府的权力构成模式,它同样也是乡村社区(家族)权力结构的扩张。血缘关系本身制作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等级梯度,每个人根据自己在血缘上的亲疏远近排定地位。在一个自然村落(乡村社区单元)中,每个人一出生就决定了他在这个等级系统中的地位。在家庭中,父母具有绝对的权威,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严惩,甚至被处死。在社区中,年纪大而辈份高、有知识的长者被称为“乡绅”,拥有绝对的权威,并得到国家法律及传统政治思想的认可和支持

    6、。3、封闭性。封闭性是由我国传统农耕文明的自给自足性引发的。主要表现在社区同社区之间缺乏常规性联系机制,没有经济的、文化的和人际上的广泛交往。“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6, 这是我国传统乡村社区的真实写照。这种封闭性是同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经济力量的弱小相统一的。少数乡绅精英的权力来源于血缘地位(伴以财产、受教育程度等),是不可逾越的,也是无法被取代或受外来势力侵袭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血缘权威,依靠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习惯维持社区秩序,从而使封闭性的乡村社区又具有超常的稳定性。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政体的变更,乡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

    7、。中央和各地军阀政权为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不断强化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威,冲击着家族型乡村乡绅精英们。所以,在20、30年代,“在国家权力的深入,战乱以及经济状况恶化等因素联合作用下,有声望的乡村精英不是逃离村庄,便是由富变穷,那种名副其实的保护人(乡村社区领袖)在逐渐减少”。7但是, 家族势力的消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必须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更何况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传统模式是基于儒家文化的特质,还没有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准则能替代它。战乱和地方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又时时打断国家的行政干预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重塑。因而传统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延续到民国,没有太多的变化。二、现状1949年中国共产

    8、党执政以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实行改革政策之后引起了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前所未有的变化。在乡村社区中,同族权相联的是财权,族权同财权的合一巩固了乡绅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力地位,这种趋势愈到后来愈是明显。在农村,财权的主要标志就是土地。换句话说,血缘关系同土地关系是相互结合的,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渗透进了土地关系。所以在民国初年,“每座村庄都有一批富户精英,他们拥有土地,掌管村务”。8 现代化国家的建立须冲破传统的族权和财权的束缚,确立“法治精神”支配下的新型社会关系。改造封建土地关系,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必要前提,也是改变乡村社区旧的社会秩序关系,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关系的首要条件。南京国民政府为加

    9、强对乡村的控制,制订颁布了众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治组织充满着豪绅封建势力,很难希望它来踏实地执行反封建的改良政策。”9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开始土地改革方面的尝试,试图通过剥夺财权,推翻“乡绅精英”在乡村社区中的族权地位,重塑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土地改革的原则是:确定贫民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平分土地,推翻豪绅地主官僚政权,建立农民政权。10这些原则的推行意味着建立新型的乡村社区组织。“一切权力归农会”。以农民协会为代表的新型社区组织是超越传统家族体制的,它确定社区成员在社区中权力的标准是其社会地位(阶级),而非血缘地位。这种按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关

    10、系中的地位来划分其社会身份的方法可以把不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入同一范畴,而把相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入不同范畴,从而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建立并完成土地改革之后,1951年,中共中央制订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定推进农村的合作发展。到1954年底,全国共建立初级社48万个。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87.8。11合作化运动的广泛推行,不仅在经济上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具有乡村政治文化重建的意义。合作化运动贯彻实行统一经营、初级社阶段收获物按土地入股和劳动比例进行分配、高级社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推行统购统

    11、销体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弱化了家族的权威。一种新型的超族权的权威开始形成。乡村社会中长期的“自治”状态被打断,中央政权的行政机构开始向县以下延伸。乡村社区的传统权威受到挑战的同时,也扩大了对外政治往来,权力结构的封闭性在行政手段的干预下开始瓦解。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最有力的冲击来自于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决议公布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全国47万多个农业合作社迅速合并成为26,500多个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民共12,690多万户,占农民总数的99.1。1962年5 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

    12、,又正式确定生产大队为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组织。人民公社建立的实体组织结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践的组织原则是“政社合一”。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存在的人民公社超越了乡村社区的范围。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成为乡村社区的主要组织,事实上同乡村社区在地理上是吻合的。政府权威在乡村社区的强化,打破了社区的人际边缘界限,用强制手段加强了社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社会体制(政府权威)对乡村社区的有力渗透,改造了原有的家族权威。人民公社化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冲击在于:“增加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之

    13、上的权威,把对血亲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12乡村社区家族型权力机制的产生及其维持是同我国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组织的构建必须同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相一致。事实上,在以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生活的乡村人民,生产和消费都是在这一组织内进行。商品经济被取消,货币流通不畅,口粮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推行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的地理边界。人们的居住方式没有变,社区人口流动几乎成为不可能。使得“一定的群体仍在一定的范围内生活和延续后代,血亲关系依然在悄悄地联结,只不过没有正式表现出来”。13公社化虽然改变了乡村社区的组织形式,但没有有效地从物质上改变它的特性。社区行政组

    14、织生产大队,作为同国家权力相衔接的正式组织,成为乡村社区不可替代的权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又一次强化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当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再去直接组织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人民公社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家庭功能在各个方面的加强、政府权威(社会体制)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乡村社区生活的深层和表层结构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进入80年代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业生产中实行的农户经营,伴随着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电气化和良种化等,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传

    15、统小农生产中注入的现代农业技术,十分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乡村企业的发展使乡村社区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口流动逐年频繁。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六省,1982年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尚不足100万人,1993年增加到2,400万。14对外交往的日趋扩大使家族权威屈服于经济利益。现代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手段从外部冲击着乡村社区生活,经济的增长和现代政治意识从内部分化着传统乡村社区的权力构成。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和个体经营的单独性在一定意义上呼唤着家族血缘认同的回归。这些因素决定了当代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复杂性。三、结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建立什么样的乡村管理机制?传统

    16、的乡绅(家族)自治型显然已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并不是要回到以前。现代社会要求乡村社区必须具有法制性、平等性、开放性及社团性等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也要求平等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秩序。1982年宪法把直接民主作为规范乡村社区行为的准则,它确立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生产大队,成为社区内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村委会的组织原则、产生与组建方式、功能与任务等正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现代乡村社区要求以法制取代血族,以民主取代专制的产物,它代表社区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大会行使职权。事实

    17、上,对传统乡村社区的家族型权力结构真正构成威胁的应该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增长。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乡村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生产结构上,有些乡村社区已完全或部分抛开了传统农耕生产,构建了以第二、三产业为主体的现代生产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农村中非农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31.4上升到54.5。乡村企业产值已达8402.8亿元,约占全国企业职工总数的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5强。15到1994年,在全国约2.43亿企业职工中,乡村企业职工(包括乡村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约11,200万人,约占46.

    18、09。16在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乡村社区与城市社区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职业分布上的差别已几乎消失。传统乡村社区内家族的权威影响已荡然无存。社会生产力提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变革荡涤了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基础、经济环境的差异,引起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在199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排序中,上海以2726.98元高居榜首,收入水平最低的甘肃省只有55.83元。另据统计,1994年中国东部、 中部、西部的农民纯收入之比(以西部地区为1)扩大到2.80:1.3:1。 17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到各地社会生产力对传统血族权

    19、威冲击力的程度。当代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1、传统型。在传统型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中, 按家族血缘成份划分其社区权力地位仍然占主导地位。取代生产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对乡村社区群众不构成吸引力,没有权威性,形同虚设。在表现形式上,已不存在乡村精英层(乡绅),但按辈份排出的族长事实上仍然是社区领袖。甚至现代社会所赋予村委会的权限,如计划生育、征收提留款、动用义务工等,如果没有族长的同意,也很难实行。威胁社会治安的社区纠纷的解决更是离不开他们。如江西省三江村,家族影响非常之大。每年大年初一,族内元老们总要召集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开会,让村委会主任作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下一年的打算,

    20、经过大家广泛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要求,最后敲定下年度工作计划。18在该村,村委会离开这些家族势力就无法开展工作,甚至是否当选也深受家族影响。这类乡村社区主要分布在甘肃、贵州、江西、云南等经济比较落后、消息比较闭塞的地区。2、现代型。现代型乡村社区同第一类恰恰相反, 在其权力构成上,村委会居于重要的地位,家族势力几乎不复存在。这类乡村社区主要位于广东、苏南、浙江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江苏省淮安市施河乡龙潭村,“改革开放以来,家族结构已经日趋松散,由纵向宝塔形的波纹向心格局向平列式松散格局转变”,“由于家庭结构的功能走向衰落,因此,真正支撑基层自治活动结构机制的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群众听党

    21、支部和村委会的,家族老人也不能唱对台戏。”19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村委会以其在发展村办企业上的成功,有着家族无法比拟的凝聚力,逐渐巩固了自身在社区权力结构中的核心地位。现代型乡村社区的权力构成是向心圆式的。村民多以个人身份团结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周围,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对传统乡村社区生活的冲击。3、混合型。目前我国大多数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属此类形式。 在这类乡村社区中,村委会已经居于社区权力结构的核心位置,但是家族势力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在日常生活中,血缘仍然是凝聚村民的重要手段。在决定社区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上,村委会占主导地位。家族影响大多是精神上的。如在甘肃省宕昌县沙湾乡董家庄村,在处理

    22、村内事务时,主要由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解决,各种民间纠纷也大多是由村委会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家族老人对本家族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只能做些规劝、调和工作,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总的看来,家族老人的作用在趋向消失”。2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族的作用逐渐淡化,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在逐步增强。这是目前广大乡村社区权力构成的实际变化趋势。三类乡村社区权力构成模式并不能涵盖全部,它只是粗略描述了我国乡村社区传统与现代权力因素的彼此消长情况。就一般状况而论,受法律保护的、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更厚实的存在基础,也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乡村民众的拥护,它是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核心和主流。四、剖析根据1982年宪法

    23、第111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村民委员会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力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委会权力的运用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教育、说服、宣传等。它没有必要的强硬措施来保护其权力,这就决定了村委会权威的形成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自身的形象。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

    24、村委会比较能得到村民的认同,其权威性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而由乡镇政府任命或不按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则往往威信不高,甚至遭到村民抵制。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公开财务收支帐目,积极开拓该村经济发展之路,赢得了村民的信任,增强了凝聚力。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干部则贪污腐化,阻碍村民参政议政,逐渐失去了村民的信任,工作无法开展,法律所赋予的权威在无形中丧失殆尽。在村委会权力弱化的乡村社区,封建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等会乘虚而入,发生社区权力的严重偏移现象。不管怎样,政府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截止到1995年底,全国约有村委会93.6万个)的事实说明,乡村社区生活正围绕着村委会来

    25、展开,由村委会组织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发展的模式已为越来越广泛的村民所认同和接受,甚至有人认为,在乡村社区中,“村民委员会是第一个出现的现代法人组织”。21因而在越来越广泛的乡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正逐步得到村民的认同和支持,村委会的权威正得到逐步加强。在当前我国乡村社区权力构成中还存在着另外两极,即党支部和村经济组织。党支部是1949年以后我国乡村社区的权力中心,人民公社期间在权力上它同生产大队是重合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发展社会生产、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上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样,就能使党支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本社区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26、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从而体现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村经济组织是乡村社区专门负责社区经济发展的职能部门,在社区管理体系上属于第二个层次。但由于它对村民日常生活的重大影响及其非凡的号召力,这里也列为社区权力的一极。有些地区,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是同一人,党支部委员同村委会成员也互相兼任。大部分的村经济组织的领导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兼任的。村民委员会的法人组织性质说明当代乡村社区权力结构正在向现代转化,它至少在三个方面导致了乡村社区生活的变革。第一,创新社区权利分配格局。村委会的法定自治性质使村民拥有对自己社区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它通过集中村民资源及利益要求,重建了村民之间的广泛联系,拓展了村

    27、民与外部社会的交往度,增加了社区社会资本。由于村委会向村民大会(由所有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负责,使得社区权利分配到人而不只止于家庭。第二,增强了社区民主意识。封建家族势力长期占据乡村社区的权力核心,它同现代社会生活所追求的“公民自治或公民自由”是格格不入的。22村委会要求民主选举产生,要求按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程序来进行,从而训练了村民实行民主的方法。“选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签”,23参选率则反映民主的落实程度,当然也包含民众的民主意识。据统计,福建省198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参选率为81,1994年达到97.98。24 村委会制度在乡村社区的推行,使村民在政治思想上逐步走向现代。第三

    28、,促进了社区经济发展和资产增值。村委会的产生有部分政府行为,但主要是村民行为,所以村委会的权威是村民自愿授予的(通过选举),村民也可以否定这种权威。那么,村委会在得到这种权威后必定设法维护,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发展经济,带领村民脱贫致富,以增强权威。在村委会选举搞得好的乡村社区,村委会都能带领村民发展社区经济。如江苏省太仓市农村自1987 年推行民主选举村委会制度以来, 乡村经济飞速发展。1994年,全市村办工业总产值达87.16亿元,比1990年增长58.8; 农业总产值8.35亿元,比1990年增长28;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225元。25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都代表该社区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在村集体经

    29、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当然,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和功能并不都象上述地区一样在所有乡村社区都发挥得如此好。必须承认,没有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做后盾,村委会的权威就很难得到认同,传统家族势力就会阴魂不散,在潜意识中影响着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结论乡村社区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关键。从20、30年代的梁漱溟先生到50、60年代的人民公社,可以说都是在探索乡村社区现代化之路。而对乡村社区真正构成实质性冲击的,是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家族型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开始弱化。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

    30、平的提高,现代科技的进步,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引起社区权力结构的变化。家族在社区事务中的权威作用日益受到挑战,权力核心功能不断弱化。某些地区修家谱、建宗庙等加强血缘认同感的措施只是一种表象,它恰恰表明了家族感淡化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当然,对此也不能熟视无睹。第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地位不断得到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的推行包含了政府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它是乡村社区自己的组织,接受政府的指导而不是领导。它向乡村民负责,并代表村民同外部社会发生关系。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增加了社区政治透明度,从而激发了村民参与社区政治的热情,也就增强了村委会自身的权威和凝聚力。村委会是今后乡村社区自治的权力核心。第三,

    31、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变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民主化的政治制度,在乡村社区,它要求村民以个人身份参与经济管理和政治生活,排除家族和血缘的影响。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来产生和运行,适应了乡村社会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是乡村社区发展的重要内容。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2页。3嘉靖河间府志卷四。413181920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8、56、571、309、493页。5礼记丧服小记。6白氏长庆集10,朱陈村诗

    32、。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中文版,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8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中文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9中国农村论文选(上),转引自许纪霖、 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卷第454页。1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土地革命纪事(19271937),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112页。11金春明:建国后三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871页。1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3页。14辜阻胜、简新华主编:当代中国人口流动与城镇化序言,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5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编:村民自治示范讲习班试用教材1991年11月版,第25页。1617翁杰明主编:1995年1996年中国发展状况与趋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7页。21朱又红、日南裕子:“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载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3期。22详见马德普:“自治与参与”,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2期。23刘军宁:“大道容众,大德容下”,载读书1996 年第2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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