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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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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docx

    1、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2000年9月25日至10月3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五届系列会议上通过前 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中载有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四届会议(2000年3月27日至31日)上所通过的各项规定的条文;该建议经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五届系列会议(2000年9月25日至10月3日)上召开的联合会议通过。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草案曾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使用许可专家

    2、委员会在其第一届会议(1997年2月17日至20日)上进行过审议。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一届会议(1998年7月13日至17日)、第三届会议(1999年11月8日至12日)和第四届会议(2000年3月27日至31日)上继续进行了该项工作。本联合建议旨在协调和简化登记商标使用许可方面的形式要求,从而补充于1994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标法条约(TLT)。该条约的目的是用来统一和协调各国家或地区主管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申请的提交、变更的登记、商标注册的续展方面所规定的形式要求。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9月大会通过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之后,本联合建

    3、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设法采用加速发展国际上共同一致的原则的新办法,以适应工业产权领域的快速发展步伐这一政策所取得的第二项成果。关于渐进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新途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其199899两年期计划和预算来落实的。本册中载有联合建议的案文、所附各项规定(包括国际书式范本)、以及国际局编拟的解释性说明。目 录 页 次联合建议. 4 第 1条: 缩略语. 5 第 2条: 登记使用许可的请求. 6第 3条: 修正或撤销登记的请求. 9第 4条: 不登记使用许可的效力. 10第 5条: 代表注册持有人使用商标. 11第 6条: 对使用许可的说明. 12 附 件: 国际书式范本国际局编

    4、拟的解释性说明联 合 建 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考虑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法条约(TLT)的规定;建议 每一个成员国均考虑将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在其第四届会议上所通过的任何规定,用作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方面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建议 每一个亦属某有权处理商标注册事务的地区政府间组织的成员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提请该政府间组织注意这些规定。各条规定如下。第 1 条缩略语在本规定草案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 (i) “主管局”指由成员国授权进行商标注册的机构; (ii) “注册”指由主管局进行的商标注册; (

    5、iii) “申请”指要求注册的申请; (iv) “商标”指与商品有关的商标(商品商标)或与服务有关的商标(服务商标)或与商品和服务两者有关的商标; (v) “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vi) “尼斯分类”指由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签订并经修订和修正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分类; (vii) “使用许可”指允许依成员国可适用的法律使用某商标的使用许可; (viii) “被许可人”指由注册持有人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ix) “独占使用许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和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商标的使用许可; (x) “唯一使用许可”指

    6、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禁止注册持有人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但不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商标的使用许可; (xi) “非独占使用许可”指不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或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商标的使用许可。第 2 条登记使用许可的请求(1) 登记请求书中的内容 如果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使用许可须向其主管局登记,该成员国可要求登记请求书中包括下列的部分或全部说明或组成部分: (i) 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ii) 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iii) 注册持有人有送达地址的,该地址; (iv)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 (v) 被许可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vi) 被许可人有送达

    7、地址的,该送达地址; (vii) 如被许可人为任何国家的国民,该国国名;被许可人如在一国有住所,该国国名;被许可人如在一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该国国名; (viii) 注册持有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以及该法人系依哪一国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之内的哪一领土区域的法律所组成的; (ix)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号; (x) 使用许可所适用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须按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分组,每组之前标明该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尼斯分类类别的编号,并按该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xi) 在可适用的情况下,使用许可是独占使用许可、非独占使用许可还是唯一使用许可的说明; (xii) 在可适

    8、用的情况下,使用许可仅涉及注册所适用的一部分领土的说明,以及对该部分领土的具体说明;第2条续 (xiii) 使用许可的期限; (xiv) 本条第(2)款所指的签字。 (2) 签字 (a) 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无论是否附有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均应为成员国所接受。 (b) 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即使未附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只要附有如下内容之一,亦应为成员国所接受: (i) 使用许可合同的摘要,该摘要中须写明当事各方和被许可的权利, 并经政府公证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机关证明为该合同的真实摘要; (ii) 未经证明的使用许可声明,该声明须按附于本规定附件中的使用许可声明书式

    9、所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写成,并由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和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二者签字。(3) 请求书的呈交 就请求书呈交方面的要求而言,如果请求书中的说明和组成部分的呈交和排列与本规定附件所附的请求书书式中的说明和组成部分的呈交和排列相符,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请求。(4) 语文;译文 (a) 成员国可要求,请求书须使用主管局接受的语文,或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b) 成员国可要求,本条第(2)款(b)项第(i)目或第(ii)目所述的文件未使用主管局接受的语文或主管局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的,请求书须附有将该所需文件译成主管局接受的语文或主管局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的译文,并须经证明。(5) 费用

    10、 任何成员国均可要求,登记使用许可的,须向主管局缴纳费用。(6) 涉及几项注册的单一请求书 即使使用许可涉及一件以上的注册,只要请求书中说明所有有关注册的注册号,并且所有注册的注册持有人和被许可人均相同,以及请求书中根据本条第(1)款就所有注册说明使用许可的范围,一份单一请求书即应足够。第2条续(7) 禁止其他要求 任何成员国不得要求在向其主管局登记使用许可方面须遵守本条第(1)至(6)款所述以外的要求。尤其不得提出以下要求: (i) 提供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证; (ii) 提供使用许可合同或使用许可合同的译文; (iii) 说明使用许可合同的财务条款。(8) 与申请有关的请求 如果成员国可

    11、适用的法律规定,与申请有关的使用许可须登记,本条第(1)至(7)款应比照适用于要求进行此种登记的请求。第 3 条修正或撤销登记的请求如果请求涉及修正或撤销使用许可登记,应比照适用第2条。第 4 条不登记使用许可的效力(1) 注册的有效性和对商标的保护 不向主管局或成员国的任何其他机关登记使用许可,不得影响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有效性或对该商标的保护。(2) 被许可人的若干权利 (a) 成员国不得要求,被许可人依该成员国的法律享有参加由注册持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或通过此种诉讼获得因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须以登记使用许可为条件。(b) 如果本款(a)项不符合成员国的国内法

    12、, 则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该成员国。第 5 条代表注册持有人使用商标注册持有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使用商标的,如得到注册持有人的同意,即应认为构成注册持有人本人的使用。第 6 条对使用许可的说明如果成员国的法律要求对商标被许可使用这一情况予以说明,全部或部分地不遵守该要求,不得影响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有效性或对该商标的保护,亦不得影响第5条的适用。 附 件国际书式 1范 本使用许可登记请求书使用许可登记修正/撤销请求书就申请和/或注册商标,提交.主管局仅供主管局填写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和/或被许可人的 参考说明:1 .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 代理人的参考说明: . 被许可人代理人的参考说明:1 ._

    13、1. 请求书2 本请求书中提及的注册和/或申请被予许可使用,特此请求登记。 特此请求修正涉及本请求书中提及的注册和/或申请的使用许可的登记。 特此请求撤销涉及本请求书中提及的注册和/或申请的使用许可的登记。_2. 所涉的注册和/或申请 本请求书涉及以下注册和/或申请: 2.1 注册号和/或申请号: 2.2 如第2.1项的留空不够填写之用,请在此格内作标记,并用附页提供有关内容。_3.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 3.1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请填该人的 (a) 姓氏:3 (b) 名字:3 3.2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是法人的,请填(a) 该法人的正式全称:(b) 该法人的法律性质:(c) 该法人

    14、系依哪一国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哪一领土区域的法律所组成的: 3.3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4 传真号码:4_ 3.4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不只一个时,请在此格内作标记;在此情况下,请用附页将其他持有人/申请人一一列出,并注明每一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第3.1或3.2项和第3.3项所指的概况。_4.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代理人 4.1 姓名: 4.2 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5 传真号码:5 4.3 已向主管局注册的,注册号: 4.4 委托书被指定的序号:6_5.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送达地址7_6. 被许可人 6.1 被许可人是自然人的,请填该人的 (a)

    15、 姓氏: (b) 名字: 6.2 被许可人是法人的,请填(a) 该法人的正式全称:(b) 该法人的法律性质:(c) 该法人系依哪一国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哪一领土区域的法律所组成的: 6.3 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8 传真号码:8 6.4 被许可人属哪一国的国民: 6.5 被许可人的住所所在国: 6.6 被许可人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所在国: 6.7 被许可人不只一个时,请在此格内作标记;在此情况下,请用附页将其他被许可人一一列出,并注明每一被许可人的第6.1至6.6项所指的概况。_7. 被许可人的代理人 7.1 姓名: 7.2 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

    16、9 传真号码:9 7.3 已向主管局注册的,注册号: 7.4 委托书被指定的序号:10_8. 被许可人的送达地址11_9. 使用许可所涉的商品和/或服务12 9.1 许可在第2项所述的注册和/或申请中列出的全部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 9.2 第2项仅提及一项注册或申请,仅许可在该注册或申请中列出的部分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使用许可涉及的商品和/或服务如下:_ 9.3 第2项提及的注册和/或申请不只一个,就其中至少一项注册和/或申请而言,使用许可并未涉及所列的全部商品和/或服务。在此情况下,请用附页分别就每一项注册和/或申请注明:使用许可是涉及全部商品和/或服务还是仅涉及部分商品和/或服务。_1

    17、0. 使用许可的种类12 10.1 使用许可是独占使用许可。 10.2 使用许可是唯一使用许可。 10.3 使用许可是非独占使用许可。 10.4 使用许可仅涉及注册所适用的如下领土部分:11. 使用许可的期限12 11.1 使用许可有限期,有效期 自 .至 .。 11.1.1 使用许可可自动延期。 11.2 使用许可无限期。_12. 签字或盖章13 12.1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_ 12.1.1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如果注册持有人/申请人是法人的,代表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人员的姓名: 12.1.2 签字日期或盖章日期: 12.1.3 签字或盖章: 12.2 被许可人的签字或

    18、盖章:14 12.2.1 被许可人的姓名,或如果被许可人是法人的,代表被许可人的人员的姓名: 12.2.2 签字日期或盖章日期: 12.2.3 签字或盖章: 12.3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3.1 签字或其印章被用来盖章的自然人的姓名: 12.3.2 签字日期或盖章日期: 12.3.3 签字或盖章: 12.4 被许可人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4.1 签字或其印章被用来盖章的自然人的姓名: 12.4.2 签字日期或盖章日期: 12.4.3 签字或盖章:13. 费用 13.1 本请求书应缴费用的货币与金额: 13.2 付款方式:_14. 附页 如此件有附页,请在此格内作

    19、标记,并注明附页的总页数:国际书式 2范 本使用许可声明就申请和/或注册商标,提交.主管局仅供主管局填写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和/或被许可人的 参考说明:1 .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 代理人的参考说明: . 被许可人代理人的 参考说明:1 ._1. 声明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特此声明,以下写明的注册和/或申请被予许可使用。_2. 所涉的注册和/或申请 本声明涉及以下注册和/或申请: 2.1 注册号和/或申请号: 2.2 如第2.1项的留空不够填写之用,请在此格内作标记,并用附页提供有关内容。_3.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 3.1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请填该人的 (a) 姓氏:2 (b

    20、) 名字:2 3.2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是法人的,请填(a) 该法人的正式全称:(b) 该法人的法律性质:(c) 该法人系依哪一国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哪一领土区域的法律所组成的: 3.3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3 传真号码:3 3.4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不只一个时,请在此格内作标记;在此情况下,请用附页将其他注册持有人/申请人一一列出,并注明每一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第3.1或3.2项和第3.3项所指的概况。_4. 注册持有人/申请人的代理人 4.1 姓名: 4.2 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4 传真号码:4 4.3 已向主管局注册的,注册号: 4.4 委托书被指定的序号:_5. 被许可人 5.1 被许可人是自然人的,请填该人的 (a) 姓氏: (b) 名字: 5.2 被许可人是法人的,请填(a) 该法人的正式全称:(b) 该法人的法律性质:(c) 该法人系依哪一国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哪一领土区域的法律所组成的: 5.3 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家): 电话号码:5 传真号码:5_ 5.4 被许可人属哪一国的国民: 5.5 被许可人的住所所在国: 5.6 被许可人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所在国: 5.7 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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