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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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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

    2、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二)生产的危险化学

    3、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

    4、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2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第六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

    5、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6、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七)三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7、(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第九条市安

    8、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四)申请材料登记表。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

    9、理通知书。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第十二条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

    11、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

    12、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

    13、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4、、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

    15、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着事项不变。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

    16、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四条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

    17、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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