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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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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docx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纪字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对省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予以修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

    2、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强化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与上级对下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

    3、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设在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

    4、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每个巡视组一般由4至6名成员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指示;(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 巡视组的职责是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5、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从检各项纪律规定的情况;(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二)承办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四)配合有关

    6、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五)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确定,可以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第十三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政治部、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年度巡视工作安排和被巡视检察院的情况

    7、,拟订巡视工作方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检察院,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第十六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检察院后,应当向被巡视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检察院党组开展。被巡视检察院应当通过检察局域网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一)听取被巡视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

    8、视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以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三)受理反映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的意见,听取被巡视检察院及所辖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检察院和有关单位进行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

    9、重要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检察院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第十九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视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检察院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检察院党

    10、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检察工作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三条 巡视报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

    11、子及其成员通报、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检察院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检察院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的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督办:(一)对涉及被巡视检察院党组执行

    1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检察工作发展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检察院党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三)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政工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关被巡视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收到移交的督办事项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规定时限办理。第二十七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巡视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

    13、及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检察院的整改情况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检察院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九条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依法

    14、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检察业务和政策法规;(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巡视组组长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的省、厅级咨询委员或现职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任,成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厅、处级干部中选任。巡视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员构成模式,专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兼职人员不参与巡视工作时,仍在原岗位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

    15、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建立党的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

    16、合巡视组开展工作。检察人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检察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第四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

    17、、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检察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检察院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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