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由我校教师完成的、未公开发表的、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四)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五)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六)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七)获奖类科研成果:指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局级、校级授予奖项的科研成果;其他社会公认的获奖成果。(八)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权属明确的科研成果,均应到各单位登记。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在成果所属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时需报送科研成果原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统一建档保
2、存。第五条 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重庆工商大学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学校不予承认,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第三章 考 核第六条 学校以自然年为奖励考核周期,以学院为考核单位,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对各学院纳入考核范围人员的科研工作总量(包括总分和质量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 在对各学院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的考核中,学校以各学院完成定额(包括总分和质量分)的日期为准,该日期后取得的科研成果确定为“学院超额部分的科研成果”。第四章 奖 励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1、学术论文和专利表1:学术论文和专利奖励范围
3、和标准 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万元)原刊论文一级SCIENCE、NATURE10二级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1.2三级重要期刊(A类)1重要期刊(B类)0.8四级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核心版0.3CSSCI集刊0.28收录、检索论文SCI、SSCI、A&HCIEI0.6ISTP、ISSHP0.15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备注1、外文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SCI.JCR、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SSCI.JCR主题分区表分类,一区按重要期刊A类执行,二区按重要期刊B类执行。2、以上收录系统,如有扩展版,按核心版的80%进行奖励;
4、3、同一篇论文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2、学术著作表2: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和标准著作类别奖励标准(万元/部)学术专著学校指定出版社其他出版社0.5学术性编著、译著0.2学术性工具书0.11、字数不低于15万;2、学校指定出版社是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3、有争议的著作及其奖励办法,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认定;4、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或已获得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5、再版、修订、重印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3、获奖成果表3:获奖成果的范围和标准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5020教育部高等学校
5、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631.5省部级省(市、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2国务院各部委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1、以上奖项若有特等奖,则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其余奖励等级依次顺延降一级;2、以上奖项若未划分等级,视为三等奖予以奖励;3、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奖励;4、获得多项奖励的同一成果,其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第九条 奖励方式1、学校只奖励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成果;2、下列学术成果,由学校直接给予奖励:(1)表1中所列一、二、三级原刊论文;(2)表3中所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教育部奖
6、励、省部级奖励。3、下列科研成果,按照学校奖励与学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奖励。(1)表1中除一、二、三级原刊论文之外的成果;(2)表2所列成果;(3)表3中所列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学校将学院超额部分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的70%核拨给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实施奖励。学科奖励:与学校重点支持学科正相关的科研成果,由各相关学科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30%补足奖励。奖励经费由相关学科建设经费列支。第十条 科研平台的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考核办法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实施,科研成果的奖励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岗位的人员发表的
7、科研成果,由学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学校奖励部分由学校直接奖励个人,学科奖励部分具体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制订并实施。第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对以该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按表4所列标准给予复奖。教育部科研平台的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40%,其他科研平台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20%。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所列标准自行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工商大2005231号)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关于美术、
8、设计艺术类和文学类作品的奖励办法1、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B级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举办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2、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比照一篇核心期刊论文。3、省(直辖市)宣传部、文化厅(局)、文联及所属美术、设计、摄影等协会的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视为一篇一般期刊论文。4、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5、美术、设计艺术类的奖励由学科点和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自行奖励。6、“五个一工程奖”和新闻类作品建议由学校宣传部奖励。7、文学作品类成果(小说、戏剧、散文、诗歌、剧本、文学鉴赏、影视评论等)建议由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认定和奖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