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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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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docx

    1、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支持企业资源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发布国家和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各市、县(市、区)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

    3、审核。第七条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第九条第八条第一款

    4、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初选名单,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经(贸)委;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十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

    5、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和经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省环保局牵头负责会同省经委组织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评估,并选定重点企业进行示范评估。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经委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环保局、省经

    6、委。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评估。第十三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等标污染调查,以及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三)审核阶段。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

    7、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无费/低费方案、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计划等。(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8、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第十六条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到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填写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企业情况表(情况表见附件),并报省经

    9、委和省环保局备案。第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十八条各级经委、环保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九条对资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经委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二十条各级经(贸)委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将经评估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第二十一条排污

    10、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11、的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规定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委同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和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

    12、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

    13、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

    14、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

    15、局核定后确定。(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

    16、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公布。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

    17、产审核。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专职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省环保局认可的环保资质和省经贸委认可的节能资质;(三)具备

    18、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第十四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二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申请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简介;(二)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工作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四)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聘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社保证明、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职称证书、其他能证明其从事相关行业环保或节能经历的证书等复印件。(五)机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对被选聘开展清洁生产

    19、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每二年进行公示一批名单,供企业选择。第十六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不定期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对管理部门、企业、咨询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各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环保科研院所、节能中心、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作用,形成清洁生产技术支持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建立福建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专家名单,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十八条一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向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

    20、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九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

    21、一条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情况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但仍自行审核的企业,以及由未经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的企业,视同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

    22、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第五章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第二十三条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当地环保、经贸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

    23、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四)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当地环保、经贸部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提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的实施计划是否符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当地环保、经贸部门应于初审后15

    24、个工作日内将初审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局和经贸委。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不定期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一)资料审查,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二)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工艺流程、能源等计量器具、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情况、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见证材料等。(三)

    25、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四)评定等级,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结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形成评估意见。第二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一)企业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方法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有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二)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目标)、产业政策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具有先进性、前瞻性。(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对企业能源和原料消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26、管理、综合利用、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等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比较,特别是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末端治理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资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四)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五)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实施后可确保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等要求;并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

    27、过”三个等次。评估分大于85分(含)的为优秀、大于60分(含)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为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物料平衡、污染源排放等相关数据与生产或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5)未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6)审核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第二十八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

    28、间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四)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第三十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一)企业保持了清洁生产促进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按审核评估意见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将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二)对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的,必须实施完成淘汰工作;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可证明企业达

    29、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三)对一类企业和污染物减排企业,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企业稳定达到(半年内)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二类企业,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应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四)对已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三级)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五)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第三十一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当地环保、经贸部门

    30、人员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提出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分大于85分(含)的为优秀、大于60分(含)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不通过。其中,企业未能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的要求实施中/高费方案,或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的情况,或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验收不通过。第三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其审核的实施、评估、验收等参照强制性审核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四条承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参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第七章奖

    31、励和处罚第三十五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为优秀的企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将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三十六条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且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省级环保、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各级环保、经贸部门给予配套补助。第三十七条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需费用,各级环保部门在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各级经贸部门在技改、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专项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八条经公布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

    32、不通过”的,省环保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在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一类企业未按第十八条要求主动提供相关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的,由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对咨询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布取消对其的选聘。被取消选聘的咨询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选聘。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共同负责解释,自xx年9月1日起实行。说明。验收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大于85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60分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为不通过。若存在否定项中任何一项,则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第三篇: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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