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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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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docx

    1、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试行)上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引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以

    2、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 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等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

    3、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可以展板、网络或宣传手册等方便客户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还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内容: 第五条(一)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依照法律,尊重事实。 (二)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中介机构,不是争议裁决的法定机构,无权决定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 第六条 谈话笔录是反映案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律师与委托人信息交流的证明资料。律师应当对委托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制作谈话笔录,笔录要全面准确地

    4、反映委托人和律师的原话原意。 第七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代理会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排查。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已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

    5、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协商办理更换承办律师的手续。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当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其中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非诉讼案件中,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继续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否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条 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该等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去办理同一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曾在前一法

    6、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其后法律事务中使用其在上述前一法律事务中获知的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他人所共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持有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 (5)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6)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度注册的人员; (7)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 (8)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或者被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 (9)

    7、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依照已经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联系不上委托人或委托人不愿意变更承办律师的,相关处理办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特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律师服务费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

    8、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为3000-12000元/件。 第三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9、)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第四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第五条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

    10、预付部分代理费,或待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对双方而言,此种代理方式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

    11、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六条 委托人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事先约定其他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如无事先约定,则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经协商一致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加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

    12、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 (一) 刑

    13、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下列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

    14、类型案件;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5(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可减半收取。 第四章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附

    15、:民事案件律师聘请合同的具体内容(民事案件聘用律师合同范例) 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 案件的 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 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16、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 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亿元以上部分收

    17、费比例为 。 总额为 元。 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 元;其他律师每小时 元;律师助理每小时 元;秘书每小时 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4)其他计费方式 1.5.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委托事项密切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长途电信费用:1(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5)其他: 1.6. 费用支付 1.6.1.律师费按照下列

    18、第 种方式支付: (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委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元。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日内先支付_)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 1.6.2.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不再 (2)本合同生效时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 据实结算。 联系信息1.7.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委托人: 址:地 邮 编: 联 系人: 话: 电 真: 传电子邮件: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约定和以

    19、下一般条款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1)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承办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 (5)承办律师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

    20、私。 2.2.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律师辞离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经委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委托人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的,在合理认定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当办理解除律师合同的手续。 (3)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无法联络到委托人或委托人不同意

    21、 _ 变更承办律师的,双方同意: _ 2.3.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承担以下义务: (1)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 计时收费的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计时收费费用清单,告知其在该期间内应当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2、 (2)按月结算计时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月10日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律师费清单,委托人应当于收到清单后10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委托人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清单支付律师费。 (3)若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时间提出异议的,可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4)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 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或相应的费用的收据、发票。 2.5. 滞纳金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

    23、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6.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均属于委托人”委托人财物“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执行款物(以下简称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及时接受或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可代为保管或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如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的,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保密责任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商业

    24、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属于委托人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8. 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2.9. 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

    25、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果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3)如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 本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律师事务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

    26、费用。 2.11. 不保证 律师向委托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 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15. 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 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可选择_ 1.向_提起仲裁; 2.向_提起诉讼。 2.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条约定的 (诉讼/非诉讼/见证/咨询)工作完成时止。 2.18. 生效 本协议自_后生效。 签署: 律师事务所签署 委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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