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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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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Word下载.doc

    1、第61条第1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上规定中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如果包含抽象性的内容,就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举例固体废物进口有新规2011-07-15 13:59:00媒体称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年内将出台2011-05-19 11:00: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5年内禁重考2011-04-19 09:42: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发布2011-03-29 11: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2011-01-17 09:07:2011年中国将推动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

    2、例2011-01-10 10:3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配套政策出台2011-01-05 08:40:我国建立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技术与方法评价机制2010-12-16 08:48:国务院修改罚则严惩价格违法2010-11-30 13:5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2010-11-23 10:39:工信部发布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 10:2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10-05-13 22: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09-07-29 10: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8-06-25 10:27: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2008-0

    3、6-13 10:44:四详细举例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监督抽查形成相容并进格局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完整,层次上更加分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规模并不很大,抽查产品的范围也相对局限。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本地区监督抽查的支

    4、持力度,从而使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容并进的新格局。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还要做好与其衔接工作。种种原因,都需要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对此,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修订原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两年来,经过大量相关前期研究、调研,以及进一步修改、研讨,并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又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主要就适用范围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据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在整体框架上,办法分为五章62条,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

    5、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四节)、法律责任、附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抽查计划制定、样品来源、复检受理、发布结果等环节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在重新定义监督抽查及其分类、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完善抽样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质量异议受理的主体、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设立罚则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调整。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在分类上,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同时,此次办法修订将“抽查规范”明确写入其中,并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

    6、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在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依据抽查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办法还完善了抽样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抽样人员的管理,只有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样品由监督抽查主体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同时,加强了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规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规定了复检程序,

    7、以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细化了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等各项后处理措施。将整改时限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最长不超过60天,强调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并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相应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了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5年内禁重考 发布时间:2011-04-19 09:00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 lqh2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

    8、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一律吊销驾照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

    9、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现行规定: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草案:直接吊销驾照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据悉,道路交通

    10、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生禁驾。酒驾 处罚金额涨4倍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200到500元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随着醉酒驾车事件的猛增,社会上,很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飙升归咎于法律对之处罚力度太轻,犯罪成本太小。拟从1000元起罚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犯

    11、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卫生部部长陈竺6日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谈到2011年卫生工作时表示,中国将推进食品安全法规配套完善,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陈竺指出,2011年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五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活动,完善“黑名单”制度;清理完善食品

    12、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和跟踪工作;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建,优先开展食品中铅、反式脂肪酸等5项风险评估,加强预警体系及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制度,提高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能力。陈竺还总结了2010年的食品安全工作。他指出,2010年中国制定公布163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等食品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另外,陈竺在会上指出,2011年中国将研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更好地适应群众用药需求;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启动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完整版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工作。“各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要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落实

    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编制、财政补助、机制转变和绩效考核等政策,切实把药品费用负担降下来,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基本药物政策的实惠。”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已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众多,其各自的效率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且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但它不可能自主规

    14、定法律后果,不可能自我设定强制手段,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一种行政立法,但与行政立法紧密联系,是行政机关所做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介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常常起着一种中介作用。它实际上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目前我国行政法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使有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涌现出新的或仅为了某地区某部门所独有的且并不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或者虽有

    15、大的原则,但是缺乏详细的办法,或者缺乏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造成的立法真空。此时往往需要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以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表明,在某些管理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往往先由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先由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而后在条件成熟时,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在某种意义上那个也并不违背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从全国来看,各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各部门各行业也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国家行政机

    16、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的调动其积极性,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更加灵活的办法进行行政管理。七、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制定主体比较混乱其主要表现是,除了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在随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造成了依法不能容忍的、谁都可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混乱局面。(二)越权情况严重这种越权,主要是指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主体虽然合法,但规定了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下述四种情况: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越权;2.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越权;这种越权行为比较

    17、常见;3.下级政府隶属工作部门与上级政府垂直管理工作部门之间的相互越权;4.上级政府隶属工作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越权;其中上级政府隶属工作部门的越权行为比较常见,有的甚至非常严重。(三)内容违法较多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四:1.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从而使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发生变形;2.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通过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炮制对付国家有关政策的“对策”,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设定了收费权甚至行政处罚权,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这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比较严重的违法问题;4.通过制

    18、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使部门内部程序“外部化”甚至“法律化”,从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了法外义务。(四)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的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从加强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的目的出发,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为依据;而是从本地区或者本部们、本行业的实用主义出发,认为只要“需要”就可以制定,把本部们、本行业的“需要”作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实践证明,以这种“依据” 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往往保护了局部利益甚至少数人利益,而限制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附加了法外义务,影响甚至阻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

    19、(五)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有的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不是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而是随意性很大,往往凭某位领导的一次即席发言甚至一句话,就匆匆起草一个规范性文件,期间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更没有在一定范围内经过相关部门的磋商讨论、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或者组织论证,便草率发文或者公布。八、其他规范性文件失范案例(一)越权-部门争权,红头文件开道2004年,某县政府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通告,规定新开零售药店需与原有零售药店相距400米以上。外地某药品经营公司经药监部门批准到该县一老药店附近筹建新药店,老药店依据县政府通告予以阻止,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分析:药品企业

    20、的开办许可和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即市、县药监局并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现政府发文设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条件,属于越俎代庖。(二)揽权发个文件给自己授权2006年,某市政府印发“燃气管理规定”,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须经建设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规定对该资质证书实行年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原为建设部规章设定,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后未予保留,该文件的的上述发证、年检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001年,某市设立的“馒头办”曝光,面对公众对行政过滥的质疑,市政府搬出了该市先前出台的馒

    21、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要查“馒头办”,还得先清理这个办法(三)市政府都无全发的“罚款文件”,乡政府发了一摞2006年,某镇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村民小组财务管理的文件,规定村民小组“公款私存”的,由镇财政所按存入额的30%予以收缴。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规章以下的其他任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都是不合法的。该文件规定的“收缴”,实际上是罚款,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有些政府机关片面强调加大管理力度,随意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试想,如果乡政府随意授权自己抓人、罚款,那么“红头文件”必然是一“依法行政”之名,行“无法无天”之实。(四)市政府发个文

    22、件,就开始伸手收钱2006年,某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房屋租赁管理服务费。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费”,并无上述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乱收费屡禁不止,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五)用“红头文件”为本地市场“扎篱笆”2006年,某省气象部发布省外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省外企业到该省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须先到气象部门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23、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上述登记备案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垄断本省市场的作用。通过“红头文件”保护财政税收,地方保护主义目的是经济,手段是法律。整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还需从清理文件入手。(六)“红头文件”明目张胆的强买强卖一些地方的交警队发文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一些车主在其他地方安装的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虽然质量好、价格低,但交警队不认账,并要按未安装给与处罚。到什么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完全是市场行为,理应由车主自愿选择。交警队规定必须到指定的企业安装,是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

    24、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七)规范性文件随意干涉民事关系某地计生委曾发文规定,育龄村民应与计生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交计划华生育合同信誉金。计划生育合同信誉金由乡镇计生办收取,乡镇财政所管理。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属于计划生育管理的村民自治行为,是否交纳合同信誉金,应由村民大会决定。行政机关发文规定必须交纳,并有由镇计生办收取、财政所管理,既是对村民自治活动的随意干涉,又使计划生育合同信誉金成为事实上的行政性收费。(八)政府的“红头文件”竟然没有公章某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没有加盖公章。省政府法制

    25、办询问为什么不加盖公章时,有关人员竟回答说:“我们的文件历来不盖公章”不遵守法定程序是基层政府制定“红头文件”过程中的典型问题。目前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台前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致起草部门“塞私货”、个别领导同志随意拍板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其实,其他规范性文件示范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也只是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做了浅显的分析。正因为如此,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更迫切的需要去规范,去监督,去审查。九、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制途径(一)要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集思广益,有理有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首先要界定文件的性质,对于内部管理的文件

    26、直接告知可以直接由办公部门行文,属于规范性的文件,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起草部门对于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供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据可循,避免文件内容有违法自行设定管理权限情况的现象发生;其次应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合法合理形式,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吸收利益相关人的合理化建议,集思广益,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提高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规范性文件拟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使制定出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切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二)要严把规范性文件审核关,避免抽象行政行为源头违法。

    27、做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法制机构承担着繁重而细致的工作,不仅要求法制机构人员要具备高素质的法律素养,熟悉全方位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法制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果由于法制人员把关不严,允许违法或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将会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乃至对社会产生不安定的负面影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审查出台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可出台可不出台的,只是为了上传下达某项工作精神的文件,应当建议起草部门不出台;其次对于文件涉及几个部门管理权限,要审查是否经过所有相关的部门的同意和认可,产生分歧的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最后要对规范性

    28、文件的文字、结构、形式等进行细致的审查,以免因为结构或名称的错误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三)加强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行政首长签署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加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存在明显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经过备案审查后不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 (四)定期进行清理 任何法律规范都应当有起点和终点,因此,应当给规范性文件一个生命长度。在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今天,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更加深入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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